劳动合同短期化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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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短期化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目前,中国正面临着以高校毕业生、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新一轮就业高峰,就业形式严峻。在这一背景下,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的解决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一、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状所谓劳动合同短期化是指用人单位只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通常是一年一签,甚至是一年多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 短期化 ”并非是指用人 单位只需要劳动 者工作很短的时间,劳动合同期满即同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是通常表现为将本应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这一期限人为划分为数个很短的期限,同劳动者签订数个连续的短期劳动合同,就其实质而言,劳动关系是连续的。

2、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 1 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的调查,目前全国劳动合同期限 3 年以下的占 60%左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仅占 20%,辽宁、天津、山西、山东、江西等 5 省都在 10%以下。并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多集中在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只有 3%左右。关于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具体表现,一是长期使用劳动者,但反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这类合同一般在三年以下,有的甚至一年四签。二是利用企业改制,让职工先签一个短期合同,随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任意终止与老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使不少中年劳动者面

3、临失业的风险。二、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出现及其蔓延,有着深刻的主客观原因:1、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重要原因,而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状况。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从长 期看,由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人口生育高峰,形成了当前和未来二十年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维持在 65%以上的较高水平。从“ 十一五” 期间看,城 乡新成长劳动力年均达 2000 万人。全国城镇每年新增劳动力 1000 万人,加上需要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人员,每年需要安排就业的达 2400 万人。从劳动力的需求看,按照经济增长保

4、持 8%至 9%的速度,每年可新增 800-900 万个就 业岗位,加上补充自然减员,可安排就业 1200 万人左右,年度劳动力供求缺口仍在 1200 万人左右。而在农村,虽 然乡镇企业和进城务工转移了 2 亿人,由于土地容纳的农业劳动力有限,按 1.7 亿计算,则农村富余劳动力还有 1.2 亿以上。此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任务也很繁重。 3因此,从总体上看,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城乡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态势将长期存在。在这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显然处在从属和弱势地位,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时,基本上没有什么协商的“资本” ,不得不接受 这样的短期合同。2、劳动法的有

5、关规定存在严重问题,用人单位从追逐利益的目的出发,利用立法的疏漏,想方设法和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以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降低用工成本。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用人单位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劳动补偿金。但是,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利用上述规定,选择与劳动者订立短期劳动合同,这样的好处是合同期限不长,到期即可终止,又不需支付经济补偿。还有,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也是用人单位选择签订

6、短期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因。该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十年以上 连续工龄老职工的职业稳定权,而实际上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这一要件要挟,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形同虚设。3、劳动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也是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4我国 现在片面 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覆盖率这一形式要件,而忽视劳动者应该得到就业保障这一实质要件,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在不愿意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就同劳动者

7、签订大量的短期劳动合同,借此来提高其劳动合同的签约率。4、从劳动者自身角度看,合同短期化有利于劳动者的自由流动。部分劳动者,特别是有实力、有专长的劳动者,不希望“ 一棵树上吊死” ,也愿意 签订中短期的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便于流 动,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三、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危害劳动者安居乐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劳动合同短期化,不仅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最终造成劳动关系、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存在潜在的危害。对劳动者而言,首先,劳动合同短期化会极大地影响其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职业稳定感。由于工作周期短,稳定性差,难免不会

8、有“ 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的想法,不会把自己的前途和企 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在工作上就不会集中全部的精力和付出全部的热情,根本不会把自己视为单位的“主人翁 ”,而是想着在合同期满前赶紧找工作,以避免失业的危险。近年来出现的劳动者频繁跳槽的现象实际是对短期化合同的反映。 5这不仅增加了劳动者的不安全感,同时也不利于劳动者才能和创造力的提高和发挥。其次,劳动合同短期化不利于劳动者工资报酬、职业培训等各项权益的有效维护。再次,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动者黄金年龄后,不给其任何经济补偿,这些劳动者被推向社会重新就业面临着极大的困难,而这些劳动者正值中年,如不能及时就业将对其家人的生活构成威胁。对用人单位而

9、言,劳动合同短期化对其长期、稳定、有序发展是一个严重的挑战。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归属感,因而用人单位要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来为用人单位服务存在相当大的困难,由于用人单位的短视,不会制定长期的员工培训计划和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如果用人单位单独依靠资本的投入来提高企业效益,而得不到企业员工支持的话,那么, 显然是不利于用人单位的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因为劳动者的素质得不到提高,不能和企业同呼吸共命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光靠资本的投入是得不到提高的。对社会而言,劳动合同短期化除了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导致社会不稳定之外,会造成全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角度看,任

10、何一个劳动者在某个企业工作较长时间后,会逐步形成针对所在企业的一些专用性技能, 6其中包括在本职工作中逐年积累的各种工作技能和经验,对企业内部外部状况的了解,对企业所在行业发展趋势的把握,等等。如果用人单位为追求短期效益,比如降低用工成本,而导致劳动者流动率过高,会造成劳动者专用性技能的浪费,这样不利于全社会人力资源质量的提升。四、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的解决对策为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法对扩大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增强集体劳动合同的作用及强化工会的作用等作了明确规定。1、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11、,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导向上鼓励

12、用人单位在条件适宜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对稳定就业,防止用人单位只使用劳动者的“ 黄金年龄阶 段” ,保护在一个 单位工作多年的老职工等均有积极意义。2、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四、四十六条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作了规定;第四十七条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作了规定。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增加用人单位随意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从而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增强集体劳动合同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对集体劳动合同进行了专门规定,依

13、据这些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 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因此,在签订集体合同的时候,就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以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的出现。4、强化工会的作用。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双方可以就劳动条件等进行协商,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经济实力悬殊,所以有必要赋予用人单位的工会或者行业工会这方面的集体谈判权,同用人单位进行谈判,以维持弱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衡。 7劳动合同法第六条就赋予了工会这种集体谈判权,该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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