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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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1995 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在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7 年 6 月 29 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所确立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为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际,为更好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职能,全力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现将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做出的改进措施和意见综述如下。一、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情况(一)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随着我国经

2、济结构调整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增加,劳资矛盾不仅成为我国社会矛盾的焦点,也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从 1995 年劳动法实施以来的司法统计数据表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成倍增加的特点。劳动争议一审案件从 1995 年 1 月至2007 年 9 月共计 1212778 件,其中 1995 年至 1999 年五年间共受理 248425 件,2000 年至 2005 年共受理 723230 件,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就 1995 年和 2004 年的情况比较,2004 年收案 164994 件,比 1995 年的 28

3、285 件多出 136709 件,翻两番之多,增长了 485.33%。就近两年的情况看,2004 年全国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比 2003 年上升 19.76%,2005 年收案 122480 件,2006 年收案 126047 件,同比上升 2.91%,2007年仅 1-9 月就收案 115076 件,同比上升 15.74%。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在 1995 年受理2的劳动争议案件只有 72 件,到 2004 年增加到 3500 件,增长 50 倍,成为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最快的地区。除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外,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也逐渐增多。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反映,近两年劳动争议案件

4、数量上升 10 倍,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攀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4 年共受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193 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两年共受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509 件;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法院从 1998 年到 2004 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也超过 10 倍,2003 年受理群体性案件 95 起,涉案人员 10850 人,2004 年受理群体性案件 110 起,涉案人员 12310 人。群体性纠纷主要是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改制导致的欠资、下岗纠纷。上海、福建、江苏、浙江等各地也均存

5、在上述相同的情况。从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1、拖欠、克扣工资纠纷;2、欠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纠纷;3、开除、除名、辞退及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纠纷;4、工伤事故赔偿纠纷;5、企业改制或股权变动引发的劳动关系变动纠纷等。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发展趋势和劳动争议案件社会敏感度高、政策性强的特点,为保障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劳动法,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不仅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领会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且还要全面了解掌握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部门的规章,始终强调审理劳动争议

6、案件既要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自主权,支持其严明劳动纪律,维护生产秩序,加强管理,搞好改革,同时也要依法制约用人单位滥用劳动用工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维护稳定团结,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在具体案件处理上,要求广大审判人员既要坚持依法、3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又要根据我国劳动关系现状、劳动就业现实条件等实际情况,加强调解工作,体现劳动争议案件区别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特殊性,注重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的利益。为统一认识,明确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指导思想,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召开全国性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明确指导意

7、见,特别强调对损害劳动者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案件,要依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始终遵循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利益,注意维护社会稳定的指导思想,将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严格执行劳动法的各项规定,注重调解,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不断提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4 年 1 月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全省各

8、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意见,同时为加大对工作力度,还专门下发了关于依法及时审理劳动纠纷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劳动纠纷案件过程中,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审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劳动纠纷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充分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二)适时出台司法解释,确保司法尺度规范统一4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的特点和出现的新情况,为保障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和贯彻执行劳动法,统

9、一执法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及执行工作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及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制定加强了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为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强审判工作指导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适时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

10、理劳动争议案件提出要求。2003 年 12 月 2 日公布的关于落实 23 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减、缓、免诉讼费用,扩大司法救助范围,确保经济困难的劳动者及时得到司法救助。2002 年 6 月公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和 2004 年 10 月 26 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应当支付的人工费(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赋予承包人享有优

11、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有力地促进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及时处理解决。福建省和四川省等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和下发了关于加强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依法及时审理、执行涉及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实行及时立案、及时5审理、及时执行的“三及时”原则,并针对案件情况,对农民工实施司法救助,减、缓、免诉讼费用。针对劳动争议案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尖锐、社会影响大的特点,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坚持“实体公正、效率优先”的原则,人民法院各部门积极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做到受理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快,及时

12、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全省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合议庭或指定专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民事审判庭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以此推行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化审判,培养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法官队伍。许多法院早已设立了专门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合议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已开始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创新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机制在做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同时,为了进一步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最高人

13、民法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建立了不定期的联系制度,加强沟通协商,建立协商机制,及时研究劳动法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一些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以此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劳动争议案件的协商调解机制,运用多种手段化解劳资纠纷,创新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机制。为配合政府各级部门落实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指示,加大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12 月 26 日发出了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已审结的案件,分情况、分问题集中清理,限期执结。各级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判

14、、执行过程中,发现职业中介机构存在欺诈或者用工单位拖欠劳动者报酬、压低劳6动者待遇、生产条件恶劣、不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加大监管、制裁的司法建议,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违法失信的企业,将生效裁判文书在公共信息平台予以公布。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的纠纷,给予当事人明确解释,提供法律指导,并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党组织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作为舆论宣传的工具,在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二、劳动法实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从劳动法实施以来的执行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总结人民法院审理的大量劳

15、动争议案件,其特点主要表现为:1、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城市、流动人口较多的大中城市。如广东省的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区,2003 年深圳市 8153 件,广州市 6282 件,佛山市 2554件,东莞市 1397 件,而该省经济发展相对较慢的韶关市只有 282 件,梅州市也只有 348件。2、案件类型主要为拖欠克扣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合同补偿金的支付、工伤事故赔偿、企业改制或股权变动引发的纠纷等。如广州市法院近三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报酬纠纷占 55.4%,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占 27.4%,社会保险费和福利待遇的纠纷占12.6%,宁波市两级法院 20

16、04 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1006 件,其中拖欠工资的有 532 件,工伤赔偿的有 445 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 136 件。3、案件争议的金额不大,但矛盾尖锐,调解工作难做,上诉率偏高。从全国情况看,劳动争议案件平均每案的标的额不过 2 万元,由于让步余地有限,双方矛盾尖锐,导致纠纷难以调解。2004 年全国法院处理的劳7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只有 24.17%,广州市法院的调解率只占 12.7%,远低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将近 40%调解率的水平。再加上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成本低(诉讼费一律 50 元),诉讼周期长,造成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部分劳动者反复上诉、申诉。据统计,一审判决后当事人的上诉率大约在 50%左右,广州市法院 2003 年作出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3176 件,提起上诉的有 2234 件,上诉率达到 70%,远远高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不到 20%的上诉比例。4、国有企业劳资纠纷案件居高不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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