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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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订 立 双 方甲 方 : 西瑞克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乙 方 :负 责 人 : 性 别 :经 济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文 化 程 度 :电 话 : 010-82328885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甲 方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 号 身 份 证 号 : 学 院 国 际 大 厦 801 室 家 庭 住 址 : 邮 政 编 码 : 100083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及 聘 用 合 同 标 准 格 式 及 必 备 条 款 制 定 本 合 同 ,甲 乙 双 方 经 平 等 协 商 同 意 , 自 愿 签 订 本 合 同

2、, 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一 、 合 同 期 限第 一 条 本合同期限为一年期限合同;有效期自 200 年 月 日至 200 年 月 日;本合同含试用期;试用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 二 、 工 作 内 容第 二 条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 在 部 门 , 担 任 岗 位 工 作 。第 三 条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情 况 及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 以 及 乙 方 工 作 能 力 及 表 现 , 甲方 有 权 调 整 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 , 其 工 资 待 遇 也 随 之 做 相 应 调 整 。 第 四 条

3、乙 方 须 服 从 甲 方 的 管 理 和 安 排 , 按 时 完 成 规 定 的 工 作 数 量 , 达 到 规 定的 质 量 标 准 。三 、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第 五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八 小 时 固 定 工 作 时 制 度 , 每 周 工 作 五天 , 平 均 每 周 不 超 过 四 十 四 小 时 。 甲 方 根 据 本 公 司 工 作 特 点 , 在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情 况 下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需 乙 方 在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加 班 的 , 超 时 部 分 计 算 加 班工 资 ; 乙

4、方 应 按 甲 方 规 定 的 时 间 上 下 班 。2第 六 条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条 件 和 劳 动 工 具 ,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提 供劳 动 保 护 用 品 及 保 健 用 品 。第 七 条 甲 方 负 责 对 乙 方 进 行 政 治 思 想 、 职 业 道 德 、 业 务 技 术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及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四 、 劳 动 报 酬第 八 条 甲 方 的 工 资 应 遵 循 按 劳 分 配 原 则 。第 九 条 甲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向 乙 方 支 付 基 本 工 资 元 ; 加 班 工

5、资 、 津 贴 、 福利 补 助 、 奖 金 的 发 放 根 据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第 十 条 由 于 甲 方 生 产 任 务 不 足 , 使 乙 方 下 岗 待 工 的 , 甲 方 保 证 乙 方 的 月 生 活费 不 低 于 北 京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五 、 保 险 福 利 待 遇第 十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应 按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社 会 保 险 的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职 工 养 老 、 失 业和 大 病 医 疗 统 筹 及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第 十 二 条 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工 资 和 医

6、疗 保 险 待 遇 按 照 国 家 和 北 京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乙 方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情 况 , 享 受 甲 方 规 定 的 其 他 相 关 福 利 待 遇 。六 、 劳 动 纪 律第 十 四 条 乙 方 应 遵 守 国 家 的 各 项 法 律 规 定 以 及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和甲 方 员 工 守 则 。第 十 五 条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甲 方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可 依 据 甲 方 纪 律 处分 规 定 ,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直 至 解 除 本 合 同 。1、 违 反 甲 方 各 项 规

7、 章 制 度 或 劳 动 纪 律 的 ;2、 经 常 迟 到 、 早 退 、 旷 工 屡 教 不 改 的 ;3、 无 正 当 理 由 , 工 作 不 服 从 分 配 和 调 动 影 响 生 产 、 工 作 秩 序 的 ;4、 谣 言 惑 众 , 聚 众 闹 事 , 打 架 斗 殴 , 性 质 严 重 的 ;35、 玩 忽 职 守 , 违 反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和 安 全 规 程 , 或 违 章 指 挥 , 赞 成 自 己 或 他 人 伤害 的 ;6、 工 作 不 负 责 , 损 坏 公 司 财 务 、 设 备 工 具 、 能 源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七 、 劳 动 同 的

8、变 更 、 解 除 、 及 续 订第 十 六 条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可 以 依 法 变 更 本 合 同 , 变 更 后 的 合 同 条 款 经双 方 盖 章 或 签 字 后 生 效 。第 十 七 条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1、 在 试 用 期 间 ,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2、 乙 方 严 重 违 反 第 十 条 之 规 定 的 ;3、 乙 方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贪 污 受 贿 , 对 甲 方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4、 乙 方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9、 任 的 ; 第 十 八 条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 但 应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乙 方 :1、 甲 方 进 行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或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 必 须 裁 减 人 员 的;2、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 医 疗 期 满 后 ,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甲 方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3、 乙 方 经 过 多 次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4、 乙 方 泄 露 、 窃 取

10、甲 方 商 业 秘 密 给 甲 方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第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乙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1、 甲 方 未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或 提 供 劳 动 条 件 的 ;2、 甲 方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的 ;3、 乙 方 因 个 人 原 因 , 自 愿 辞 职 的 , 但 须 提 前 三 十 日 提 出 书 面 辞 职 报 告 , 方可 输 离 职 手 续 , 经 过 甲 方 出 资 培 训 的 应 赔 偿 甲 方 50%培

11、 训 费 ;4、 若 因 乙 方 原 因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尚 未 处 理 完 毕 , 工 作 尚 未 交 接 完 毕 , 乙 方不 得 解 除 本 合 同 ;5、 乙 方 在 试 用 期 限 内 的 。第 二 十 条 本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 劳 动 合 同 即 终 止 ; 甲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同 意 , 可 以 续 订4劳 动 合 同 。八 、 经 济 补 偿 与 赔 偿第 二 十 一 条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甲 方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的 , 应 按 下 列 标准 支 付 乙 方 经 济 补 偿 金 :1、 甲 方 克 扣 或 者

12、无 故 拖 欠 乙 方 工 资 的 , 以 及 拒 不 支 付 乙 方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工 资报 酬 的 , 除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全 额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报 酬 外 , 还 需 加 发 相 当 于 工 资 报 酬 百分 之 二 十 五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2、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 工 资 报 酬 低 于 北 京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 要 在 补 足 低 于 标 准部 分 的 同 时 , 另 外 支 付 相 当 于 低 于 部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第 二 十 二 条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甲 方 应

13、根 据 乙 方 在 甲 方 工 作 年 限 , 每 满 一 年 发 给 乙方 一 个 月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 最 多 不 超 过 十 二 个 月 :1、 经 与 乙 方 协 商 一 致 , 甲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2、 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由 甲方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3、 乙 方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经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认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 也 不能 从 事 由 甲 方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而 解 除 本 合 同

14、 的 ;4、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经 当 事 人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 由 甲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5、 甲 方 濒 临 破 产 进 行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 必 须 裁减 人 员 的 。6、 非 以 上 五 种 情 况 , 因 乙 方 辞 职 或 因 乙 方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和 甲 方 管 理 制 度 被 甲 方解 除 本 合 同 的 , 甲 方 不 发 给 乙

15、方 任 何 经 济 补 偿 金 。第 二 十 三 条 甲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后 , 未 按 规 定 给 予 己 方 经 济 补 偿 的 , 除 全 额 发 给经 济 补 偿 金 外 , 还 须 按 该 经 济 补 偿 金 数 额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支 付 额 外 经 济 补 偿 金 。第 二 十 四 条 支 付 乙 方 经 济 补 偿 时 , 乙 方 在 甲 方 工 作 时 间 不 满 一 年 的 按 一 年 的标 准 发 给 经 济 补 偿 金 。第 二 十 五 条 甲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或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订 立 的5无 效 劳 动 合 同 ,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害 的 , 甲 方 应 按 劳 动 部 违 反 劳 动 法 有 关 劳 动合 同 规 定 的 赔 偿 办 法 赔 偿 乙 方 损 失 。第 二 十 六 条 乙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 凡 由 甲 方 出 资 培 训 应 向 甲 方 偿 付 培 训 费的 50%, 计 算 的 依 据 以 参 加 各 种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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