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2010复习资料及行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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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公法的复习资料:简答题: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它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特征: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国际法的强制执行是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加以保证的。2、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答: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侵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3、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答:1、承认效果的理论主张。构成说。

2、宣告说。2、承认的实际效果。4、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答:和平利用南极。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5、简述无害通过制度:答:沿海国虽然对本国领海有排他的领土主权,但领海主权要受海洋法确立的无害通过制度的限制。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在通过期间不得实施任何非无害活动。对于非无害活动海洋法公约列了 12 种情形。此外,外国的潜水器通过领海需要浮出水面。载有高度危险物质的船应有特殊预防措施。沿海国可规定分道航行和要求外国船暂时停止通过。同时应公布领海中的危险情况并对外国船不

3、得歧视。6、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答:对公海上的各项自由制度大家除了了解一下公海上的捕鱼、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人工岛屿及其他设施的建造制度外,应着重掌握自由航行制度。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各国在公海上都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不受别国的管辖和支配,也不纳税和受强制礼节限制。任何国家不得干扰或阻拦别国的航行。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必须在一个国家登记,具有该国国籍和悬挂该国旗帜。无国籍的船舶不受任何国家保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视为无国籍。规定这一制度是为了保障各国自由航行权的行使和维护公海的良好秩序。各国船舶在公海上,对需要救助的遇险难船舶应给予救助。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的国家船舶在公海上享有豁免权

4、。7、简述沿海国在毗连区中的管辖权:答:1、沿海国可在毗连其领海称为毗连区的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为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2、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24海里。8、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答: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

5、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9、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答: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10、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答: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条件: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受害者须已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11

6、、简述使馆的职务:答:使馆职务主要有三项:代表,即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全权代表。谈判,即,使馆就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双边关系及其他国际问题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协商或交涉。调查,对接受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其他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报告本国。保护派遣国及侨民在接受国的合法权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友好及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此外还可办理领事等职务工作。12、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答: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特征: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13、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答:违

7、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违反自由同意。a 错误。b 诈欺。c 贿赂。d 强迫。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14、简述国际组织及其特征:答: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仅指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特征:国际组织是根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组织。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国际组织是常设的。国际组织具有独立性。15、简述联合国的宗旨:答: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构成一协调各

8、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16、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答: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请求其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的权威意见和对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的权威意见。17、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答:战争法上规定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包括:禁止使用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手段和方法。18、简述战争开始后的交战国法律后果:答:交战国间的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影响交战国间的条约关系。对双边条约影响:a 它们之间的政治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废止

9、。b 一般政治经济的条约,如司法协助、引渡条约、商务条约都可能终止或暂停实行。c 涉及领土边界条约一般仍维持效力;对交战国参加的多边条约按条约规定停止实行或继续有效。关于战争法的条约开始发生实际效力。断绝通商往来。对敌产的影响。对敌国公民的影响。关于敌性的确定。论述题:1、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答: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

10、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管辖权。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每一国家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人、物和事进行管辖,即属地管辖,也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即属人管辖。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每一国家必须负担的根本性的义务。任何国家在享受前述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尊重别国基本权利的基本义务,特别是不得为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干涉他国国内管辖事件;以和平方法解决与他国之间

11、的争端;一秉诚意地履行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担的义务;等等。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答: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在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转属问题应由被继承国和继承国协议解决,如无协议,位于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此即所谓的“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与被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也应转属继承国,此即所谓的“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应首先适应上述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和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同时还应适应公平原则,即原属继承所涉领土所有但在领土附属期间成为被继承国财产的国家动产应转

12、属继承国,而附属领土曾为其创造作出过奉献的被继承国的其他国家动产也应按该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在国家分离或解体的情况下,除被继承国和继承国之间或各继承国之间另有协议外,应适用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和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无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则按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作出公平补偿。3、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答: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无论为生物或

13、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的管辖权,其内容有:a 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b 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c 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管辖权。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为行使上述权利、管辖权和履行义务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该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4、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答:大陆架的法律地

14、位:沿海国对大陆架中的矿产及其他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有专属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这种资源权无须公告或象征性的占领。200海里之外的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大陆架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和上空的地位。外国在沿海国的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5、论述邻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答:领海的概念和地位:领海是国家陆地领土和内水之外,并且与之相连接的一带海域,其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的方向延长不应超过 24 海里。领海基线可以采用正常基线的方法或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的外部界线可以用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或平行线法

15、划定。领海的法律地位:沿海国的领海主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沿海航运权。领空权。立法和管辖权。6、论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答: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责任制度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的对象。责任的主体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责任的范围。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

16、求偿。7、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答: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使馆有通讯自由。使馆免纳捐税。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使用国旗国徽。8、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答: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外国人所在国和外国人本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共同接受的国际习惯以及所在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一般都是各国国内法规定外国人入出境和居留的条件及应办的手续。如入境要有本国签发的有效护照和入境国签发的入境签证,并接受入境国的边防、海关、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国家有权拒绝危害本国安全、社会公共秩序或人民健康的人入境。外国人入境后应到目的地去居住或从事活动,他要服从所在国的管辖,办理户籍登记并按规定交验证件等。外国人的出境一般是自由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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