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415915 上传时间:2018-02-2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武 汉 市 房 改 委 资 金 管 理 中 心 委 托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抵 押 人: (以下简称乙方)为 保 证 甲 方 与 (以 下 称 借 款 人 )签 订 的 年 字 第号 借 款 合 同 (以 下 称 借 款 合 同 )的 履 行 , 乙 方 愿 意 以 其 有 权 处 分 的 财 产 作 为抵 押 , 甲 方 同 意 接 受 乙 方 的 财 产 抵 押 , 并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签 订 本 抵 押 合 同 ,供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抵 押 担 保 的 范 围 、 年 限第 一 条 乙 方 以 “抵 押 物

2、 清 单 ”(附 后 )所 列 之 财 产 设 定 抵 押 。 并 保 证 对 该 抵押 物 享 有 处 分 权 。第 二 条 乙 方 抵 押 担 保 的 贷 款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 贷 款 期 限年 ,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贷 款 用 途 为 购 、建 住 房 。第 三 条 本 抵 押 物 担 保 范 围 为 借 款 合 同 项 下 之 借 款 本 金 、 利 息 、 罚 息 、 违 约 金 及实 现 抵 押 权 的 费 用 。抵 押 物 的 使 用 、 保 管 及 费 用第 四 条 乙 方 须 保 证 该 抵 押 物 的 合 理 使 用 , 不 得 将

3、 抵 押 物 用 于 保 险 条 款 禁 止 或 排除 的 任 何 方 式 或 目 的 。第 五 条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对 该 抵 押 物 作 出 任 何 实 质 性 结 构 改 变 。 因 乙 方违 反 本 合 同 所 作 的 改 变 而 使 该 抵 押 物 产 生 的 添 附 物 , 自 动 转 为 本 贷 款 项 下 的 抵 押 物 。第 六 条 抵 押 期 间 ,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将 该 抵 押 物 转 让 、 出 租 、 变 卖 、 再行 抵 押 、 抵 偿 债 务 、 馈 赠 或 以 任 何 形 式 处 分 。 由 此 引 起

4、甲 方 的 任 何 损 失 , 均 由 乙 方 承担 责 任 。第 七 条 抵 押 期 间 , 乙 方 有 义 务 妥 善 保 管 抵 押 物 , 并 负 有 维 修 、 保 养 及 保 持 其 完好 无 损 的 责 任 , 并 随 时 接 受 甲 方 的 监 督 检 查 。 由 于 抵 押 物 毁 损 所 导 致 的 抵 押 物 价 值 减少 , 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并 于 三 十 日 内 向 甲 方 提 供 与 减 少 的 价 值 相 当 的 担 保 , 因 抵 押 物 造成 环 境 污 染 或 造 成 的 其 他 损 害 , 由 乙 方 独 立 承 担 责 任 。第 八 条 本

5、合 同 项 下 的 的 评 估 保 险 、 鉴 定 、 登 记 、 保 管 等 费 用 及 涉 及 该 抵 押 物 的一 切 税 费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 乙 方 因 不 履 行 该 项 义 务 对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抵 押 物 的 保 险第 九 条 乙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后 , 应 到 甲 方 指 定 的 保 险 公 司 办 理 该 抵 押 物 的 财 产 保 险 。保 险 的 赔 偿 范 围 应 为 该 抵 押 物 遭 受 任 何 火 灾 、 水 灾 地 震 等 自 然 灾 害 及 其 他 意 外 事 故 所导 致 的 破 坏 及 毁

6、 损 ;投 保 金 额 不 得 少 于 其 借 款 合 同 项 下 的 贷 款 金 额 ;保 险 期 限 与借 款 合 同 期 限 应 一 致 , 如 借 款 合 同 到 期 , 借 款 人 未 履 行 到 期 还 清 全 部 贷 款 本 息 的 义 务 ,乙 方 应 继 续 购 买 保 险 , 直 至 借 款 合 同 项 下 贷 款 本 息 全 部 偿 还 完 毕 止 。第 十 条 乙 方 应 指 定 甲 方 为 保 险 单 的 第 一 受 益 人 , 并 在 保 险 手 续 办 理 完 后 将 保 险单 正 本 交 甲 方 保 管 。第 十 一 条 抵 押 期 间 , 乙 方 不 得 以

7、任 何 理 由 中 断 或 撤 销 上 述 保 险 , 否 则 , 乙 方 须无 条 件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所 受 的 一 切 损 失 。第 十 二 条 抵 押 期 间 , 该 抵 押 物 如 发 生 投 保 范 围 的 损 失 , 或 者 因 第 三 人 的 行 为 导致 抵 押 物 价 值 减 少 , 保 险 赔 偿 金 或 损 害 赔 偿 金 应 作 为 抵 押 财 产 , 提 前 清 偿 贷 款 本 息 或交 由 第 三 方 提 存 , 抵 押 期 间 乙 方 不 得 使 用 。第 十 三 条 抵 押 期 间 , 该 抵 押 物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以 外 的 毁 损 , 由

8、 乙 方 承 担 责 任 , 并应 就 受 损 部 分 及 时 提 供 新 的 担 保 ,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抵 押 物 的 处 分第 十 四 条 借 款 人 不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条 款 时 , 甲 方 有 权 以 抵 押 物 折 价 或 拍 卖 、变 卖 抵 押 物 所 得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 实 现 抵 押 权 。第 十 五 条 抵 押 期 间 ,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转 让 抵 押 物 所 得 价 款 应 向 甲 方 提 前清 偿 所 担 保 的 债 权 。第 十 六 条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甲 方 可 提 前 将

9、抵 押 物 折 价 或 拍 卖 、 变 卖 所 得 价款 优 先 受 偿 , 实 现 抵 押 权 :(一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四 条 、 第 五 条 、 第 六 条 、 第 七 条 、 第 十 条 、 第 十 一 条 、 第十 二 条 、 第 十 三 条 ;(二 )借 款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借 款 人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被 宣 告 失 踪 、 被 宣 告 死 亡 或 死亡 而 无 继 承 人 或 受 遗 赠 人 、 卷 入 重 大 经 济 诉 讼 纠 纷 或 发 生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其 偿 债 能 力 或缺 乏 偿 债 诚 意 的 行 为 ;(三

10、)乙 方 的 继 承 人 或 受 遗 赠 人 或 财 产 代 管 人 拒 绝 为 乙 方 履 行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第 十 七 条 甲 方 依 法 处 分 抵 押 物 所 得 价 款 , 按 下 列 顺 序 分 配 :(一 )支 付 处 分 抵 押 物 所 需 费 用 ;(二 )清 偿 借 款 人 欠 甲 方 贷 款 罚 息 和 利 息 ;(三 )清 偿 借 款 人 欠 甲 方 贷 款 本 金 、 违 约 金 和 赔 偿 金 等 ;(四 )支 付 其 他 费 用 。第 十 八 条 处 分 该 抵 押 物 的 价 款 超 过 应 偿 还 部 分 , 甲 方 应 退 还 乙 方 。抵 押

11、人 的 承 诺 及 声 明第 十 九 条 乙 方 在 自 愿 遵 守 本 合 同 条 款 的 同 时 , 作 如 下 声 明 及 承 诺 :(一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一 切 资 料 均 真 实 可 靠 , 无 任 何 伪 造 和 隐 瞒 事 实 之 处 ;(二 )准 许 甲 方 或 其 授 权 人 , 在 任 何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依 法 进 入 该 抵 押 房 产 , 以 便 检 查 ;(三 )在 工 作 单 位 、 联 系 方 式 等 发 生 变 化 时 , 须 在 十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四 )在 占 有 该 抵 押 物 期 间 , 遵 守 有 关 管 理 规

12、 定 , 按 时 付 清 该 抵 押 物 的 各 项 费 用 ,并 保 证 该 抵 押 物 免 受 扣 押 或 涉 及 其 他 法 律 诉 讼 。 如 不 履 行 上 述 责 任 , 负 责 赔 偿 甲 方 因此 遭 受 的 损 失 。(五 )当 有 任 何 诉 讼 或 仲 裁 发 生 , 可 能 对 该 抵 押 物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时 , 保 证 在 十 日 内书 面 通 知 甲 方 。违 约 责 任第 二 十 条 乙 方 因 隐 瞒 抵 押 物 存 在 共 有 争 议 、 被 查 封 、 被 扣 压 或 已 设 定 抵 押 权 等情 况 而 给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13、,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借 款 合 同 项 下 贷 款 金 额 5%的 违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的 , 乙 方 还 应 就 不 足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 甲 方 有 权 就 违约 金 、 赔 偿 金 直 接 以 乙 方 存 款 帐 户 中 的 资 金 予 以 划 扣 。 如 果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任 何条 款 , 给 对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向 对 方 支 付 借 款 合 同 项 下 贷 款 金 额 5%的 违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对 方 损 失 的 , 违 约 方 还 应 就 不 足

14、部 分 予 以 赔 偿 。争 议 的 解 决第 二 十 一 条 如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而 产 生 任 何 纠 纷 , 双 方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协 商不 成 的 , 由 甲 、 乙 双 方 共 同 选 择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解 决 :(一 )武 汉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 ;(二 )向 抵 押 房 屋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二 十 二 条 争 议 未 获 解 决 期 间 , 除 争 议 事 项 外 , 不 影 响 合 同 其 余 部 分 的 履 行 。其 他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自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15、生 效 。 抵 押 设 定 期 限 与贷 款 实 际 发 放 时 间 不 一 致 的 , 抵 押 期 限 以 贷 款 实 际 发 放 时 间 之 日 起 顺 延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所 保 证 的 借 款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 本 合 同 即 告 终 止 。 甲 方 应 将 抵押 凭 证 退 还 乙 方 , 并 有 义 务 协 助 乙 方 到 抵 押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抵 押 注 销 手 续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均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由 方 各 执 一 份 , 武 汉市 房 改 委 资 金 管 理 中 心 、 抵 押 登 记 机 关 各 留 存 一 份 。附 : 抵 押 物 清 单序号房 屋类 型 详 细 地 址建 筑面 积评 估 价 值( 万 元 )售 房 单位 名 称抵 押 率( %)产 权 证 书编 号甲 方 (公 章 ) 乙 方 (签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劳务/用工合同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