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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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材料与构造居住建筑规范和要求基本规定 一、住宅基本要求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

2、要求。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11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11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二、许可原则2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三、 既有住宅31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32 既有住

3、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四、 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h 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h 的标准。表 4.1.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 、气候区 气候区 、气候区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日照时数(小时) 2 3 1有效日照时间带(当地真太阳时) 816 915 计算起点

4、 底 层 窗 台 面注:1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0.9m 高的外墙位置;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412 的规定。表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 最小距离(m)路面宽度与住宅距离 9m住宅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2 3 5多层 2 3 3有出入口 2.5 5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1.5 2 4多层 1.5 2 2注:1 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2 其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 9m 的道路开设出入口。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42 公共服务设施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

5、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 9 类设施。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43 道路交通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2.5m;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 120m 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 12m12m 的回车场地;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433 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坡

6、道的坡度应符合表 43 3 的规定。表 4.1.3 坡道的坡度高度(m) 1.50 1.00 0.75坡度 1:20 1:16 1:12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 1:20,坡宽应大于 1.2m。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1.5m。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44 室外环境441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 30 。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 1m2人。443 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 2m 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 2m 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 0.5m。444

7、 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45 竖 向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0.2 。452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 1.5m 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 0.5 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 0.5;3 高度大于 2m 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五 结 构要求 51 一般规定51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50 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

8、以上地区的住宅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513 住宅结构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514 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515 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516 邻近住宅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六 材 料要求611 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612 住宅结构材料

9、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 95的保证率;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其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613 住宅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614 住宅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615 住宅结构中承重砌体材料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2 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7.5;3 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 M5;非抗震设计时,对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于 M2.5,对不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于 M5;4 砌块

10、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 Mb7.5 非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b5。616 木结构住宅中,承重木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TC11(针叶树种)或 TB11(阔叶树种),其设计指标应考虑含水率的不利影响;承重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抗拉强度。七 地基基础要求7.11 住宅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地域特点、抗震设防烈度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地基基础设计。7.12 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7.13 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7.14 桩基础和经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

11、验。八、上部结构要求81 住宅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82 抗震没防地区的住宅,应进行结构、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并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因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83 住宅结构中,刚度和承载力有突变的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9 度抗震设防的住宅,不得采用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和带转换层的结构。84 住宅的砌体结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其整体性;在抗震设防地区尚应满足抗震性能要求。85 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住宅中,结构转换层的托墙梁、楼板以及紧邻转换层的竖向结构构件应采取可靠的加强

12、措施;在抗震设防地区,底部框架不应超过 2 层,并应设置剪力墙。 86 住宅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应满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87 住宅的普通钢结构、轻型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88 住宅木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防虫措施。89 依附于住宅结构的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锚固 措施,并应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九、室内环境要求91 噪声和隔声91. 1 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 50dB(A 声级) ,夜间允许噪声级为 40dB(A 声级) 。91

13、2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 75dB。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913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 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 55dB),分户墙不应小于 40dB,外窗不应小于 30dB,户门不应小于 25dB。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分户墙、外窗、户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914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91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916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92 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

14、通风921 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92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 17 。923 套内空间应能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照度水平。套外的门厅、电梯前厅、走廊、楼梯的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924 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5 。93 防 潮931 住宅的屋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932 住宅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94 空气污染74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 741 的规定。表 7.4.1 住宅

15、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序号 项目 限值1 氡 200 Bq/m32 游离甲醛 0.08 mg/m33 苯 0.09 mg/m3 4 氨 0.2 mg/m35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0.5 mg/m3十设 备 10 1 一般规定10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101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10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10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 ,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1015 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102 给水排水1021 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1022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1023 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1024 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 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 0.35MPa。1025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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