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铝实业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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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铝实业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及时、准确、 严肃地处理伤亡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伤亡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 处理、统计 ,管理机构, 职责与权限,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等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定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本条所称的“ 以上” 包括本数,所称的“ 以下”不包括本数):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2、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

3、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被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劳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 、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6、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7、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8、死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 12 人的事故。9、未遂伤害事故(即无伤亡事故,

4、本制度简称未遂事故):是指由设备或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未造成员工伤亡的事件。10、违章操作:是指员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11、违章指挥:是指强迫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12、四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广大 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二、事故报告1、未遂事故,二级单位应立即报告给总公司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立即报给总公司领导,并上 报山西铝厂安全管理部门备案。2、发生轻伤事故,二 级单位应立即报告给总公司安全保卫部,超过 12 小时不报,按 隐瞒事故处理。安全保卫部立即报给总公司领导,并于 24

5、小时内上报山西铝厂安全管理部门。3、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各二级单位在最短的时间内立即报告给总公司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立即报告给总公司领导及山西铝厂安全管理部门。4、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单位,应积极抢救伤员,并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画出示意图, 现场拍照,并做详细记录。三、事故调查1、事故调查的组织1)轻伤事故和未遂事故,由总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2)重伤以上事故,报请山西铝厂调查处理。2、事故调查要实事求是,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3、在事故调查中,要 认真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凡不

6、服从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冒险作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的,或造成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报检察院立案。4、在事故调查中, 应对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 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 表” 、“调查报告表” 中,及时上报。5、事故原因查清后,事故单位要认真吸取教训,提出治理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四、事故处理1、在处理事故时,要分清事故的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2、有下列情况之一而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或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落实或职工违章操作而放任不管者。2)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

7、技术教育、培训,未经考试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的。3)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 违章指挥、强令员工或亲自冒险作业的。4)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匹配不当、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的。5)劳动组织管理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员工因劳累过度而造成伤亡事故的。6)发生事故后,抢救不积极或事后防范措施不认真,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7)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 三同时”规定,不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安措经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8)在各种经济承包中,没有安全内容和安全卫生

8、措施而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3、有下列情况之一而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违章指挥和违章冒险作业的。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3)发现有事故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的。4)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无指令开动设备的。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领导或相关人员应从重处理:1)对发生的各类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作伪证,甚至嫁祸于人。3)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逃离现场造成更大伤亡或事故扩大的。4)违反本规定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5、对事故责任者

9、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行政处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级、留用察看、开除。2)工亡事故给予主要责任者记过及其以上处分。3)重伤事故给予主要责任者警告及其以上处分。4)轻伤事故视情节给予处理。6、相应的经济处罚按总公司绩效考核方案执行。伤者在休假期间停发奖金、岗位津贴和保健费。7、公司所属各单位凡发生工亡、重伤或者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生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或者工业卫生条件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单位当年不能被评为单项或综合先进单位,该单位党政一把手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五、事故结案1、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时间报告、 调查、

10、处理后方准结案。2、对责任者的处理,涉及行政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时,分别按晋铝实业总公司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处理办法和司法机关的有关程序办理。3、事故处理结案批复后,必须认真执行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并装入本人档案,必要时应向全体员工宣布,对有意拖延和拒绝执行者,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六、事故统计数据处理及归档事故结案后,公司安全保卫科要将下列事故资料作为事故档案永久保存: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职工死亡、重伤、 轻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3)现场调查记录、图片、照片;4)物证、人证材料;5)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材料;6)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11)有关事故通报、简报、文件及会议资料;12)调查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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