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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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要件(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合同因违法分包而无效的,虽然合同内容对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做出了明确约定,但因合同无效而对当事人双方失去法律约束力,对于工程款的支付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是建设方擅自使用。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

2、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 邮箱:)。一、案件来源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舟普民初字第 356 号;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舟民终字第 155 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六横 万宇香榭花园建设工程由被告千岛 公司承包施工,而被告 应某某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2009 年 9 月 18 日,被告应某某等作为六横万宇香榭花园标段

3、项目部发包人与被告钟某某作为泥工承包班组一方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1 份,合同约定将六横万宇香榭花园 8#、11#、12#、16#、18#排房工程分包给被告钟某某施工,发包人按工程总价的 9.2%计取公司管理 费、配合费。2009 年10 月 27 日,被告钟某某又与原告郑某某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 钟某某将其承包的六横 万宇香榭花园8#、11#、12#、16#、18#排房工程中的木工部分分包给原告,承包单价:排房 8#、11#、12#、16#、18#按建筑面积 175 元/计算,地下室按模板拆开面积 80 元/计算,工程款按实际完工工程量 90%发放,并预留 10%承包款,至

4、工程结束验收合格付 95%,余款在三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开始施工。2011 年 2 月 7 日,被告钟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 1 份,欠条载明:六横万宇香榭花园 标段排房8#、11#、12#、16#、18#工程木工部郑某某工程款共计 946 668 元,已领 510 000 元,还欠 436 668 元。此后,因向被告方催讨未果,原告遂诉于原审法院。审理中,三被告均认为被告钟某某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中数额 436 668 元计入了被告 钟某某向原告借款的部分,该借款不应计入工程款数额内,而原告则对此予以否认并认为被告钟某某向原告所借款由被告钟某某另行出具借条,该借款与本案所涉工程款即

5、 436 668 元无关。此外,三被告还称原告承包的木工工程尚未完工,整个工程项目也未竣工验收,对此,原告予以认可。三、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千岛公司将其承包的六横万宇香榭花园建设工程交由被告应某某实际施工,被告应某某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排房工程分包给被告钟某某施工,被告钟某某又将其中木工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上述行为均违反了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均属无效,对此,原、被告均有 过错。现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方支付木工部分工程款,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持有被告钟某某出具的欠条,但根据庭审中原、被告陈述,原告承包的木工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整个工程项目也未经竣工验收,合同约定的支

6、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况且工程款的最终数额也无法确定,因此,原审法院对原告要求按被告钟某某出具的欠条中数额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上诉人郑某某与被上诉人钟某某之间订立的建筑施工分包合同无效均无异议。上诉人认为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被上诉人应按欠条载明的欠款额支付工程款,即使工程未完工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即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按总工程款的 90%支付工程款,对结算时尚未完工的 50 工左右的工程款可由双方核实后予以扣除。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建筑施工分包合同中对工程款的支付作出了约定,但因该建筑施工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对于

7、工程款的支付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即本案上诉人 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是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上诉人称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已经完工,但未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证明,故对其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所涉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可待上诉人郑某某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成就,即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另行处理。综上,上 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8、,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 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我们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联系人:唐湘凌 律师电话:186-0190-0636(北京)邮箱: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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