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租用合同知识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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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船舶租用合同知识船舶租用合同知识目录一、定期租船合同 二、光船租赁合同根 据 租 用 的 方 式 , 船 舶 租 用 合 同 分 为 定 期 租 船 合 同 和 光 船 租 赁 合 同 一 、 定 期 租 船 合 同(一 )定 期 租 船 合 同 的 概 念 定 期 租 船 合 同 , 是 指 船 舶 出 租 人 向 承 租 人 提 供 约 定 的 由 出 租 人 配 备 船 员 的 船 舶 , 由 承 租 人 在 约定 的 期 间 内 按 照 约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 并 支 付 租 金 的 合 同 。 (二 )定 期 租 船 合 同 的 特 征

2、 1 由 出 租 人 和 承 租 人 双 方 分 享 对 船 舶 的 管 理 。出 租 人 主 要 负 责 船 舶 本 身 的 营 运 , 包 括 机 械 、 补 给 、 人 员 等 的 配 备 和 航 行 安 全 , 承 租 人 主 要 负 责 船舶 的 商 业 使 用 , 包 括 货 物 运 输 的 起 运 地 和 目 的 地 的 指 定 、 货 物 的 提 供 、 货 物 的 装 卸 、 保 管 、 处 理 等 。 2 由 出 租 人 和 承 租 人 双 方 分 担 船 舶 营 运 的 费 用 。出 租 人 主 要 负 担 船 舶 的 每 日 营 运 成 本 , 包 括 船 舶 建 造

3、成 本 、 船 员 工 资 、 船 舶 保 险 费 、 船 舶 保 养 及 维2修 费 用 、 机 械 备 件 及 补 给 和 船 舶 管 理 费 等 , 而 承 租 人 主 要 负 担 航 程 使 用 费 , 即 因 为 本 航 次 运 输 而 发 生 的费 用 , 如 货 物 装 卸 的 费 用 、 港 口 费 、 拖 轮 及 领 港 费 、 运 河 费 、 运 费 税 等 。 3 承 租 人 按 使 用 船 舶 的 时 间 支 付 费 用 。定 期 租 船 期 间 内 的 时 间 损 失 主 要 由 承 租 人 负 担 , 即 在 不 是 由 于 任 何 一 方 的 过 错 引 起 时

4、间 损 失 时 , 将由 承 租 人 承 担 后 果 。 (三 )出 租 人 的 主 要 权 利 与 义 务 1 出 租 人 交 船 的 义 务 。出 租 人 最 重 要 的 义 务 是 将 船 舶 交 给 承 租 人 使 用 。交 船 必 须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进 行 , 而 且 出 租 人 应 谨 慎 处 理 , 使 船 舶 适 航 并 适 于 约 定 的 用 途 。 2 出 租 人 维 修 船 舶 的 义 务 。出 租 人 应 负 责 船 舶 在 租 期 内 的 维 修 。船 舶 在 租 期 内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适 航 状 态 或 者 其 他 状 态 ,

5、 出 租 人 应 当 采 取 可 能 采 取 的 合 理 措 施 , 使 之 尽快 恢 复 。连 续 24 小 时 不 能 恢 复 造 成 营 运 时 间 损 失 的 , 承 租 人 不 付 租 金 , 但 事 故 是 承 租 人 造 成 的 除 外 。 3 出 租 人 通 知 船 舶 转 让 的 义 务 。船 舶 所 有 人 转 让 已 经 租 出 的 船 舶 的 所 有 权 , 定 期 租 船 合 同 约 定 的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不 受 影 响 , 但是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承 租 人 。船 舶 所 有 权 转 让 后 , 原 租 船 合 同 由 受 让 人 和 承

6、 租 人 继 续 履 行 。 出 租 人 在 定 期 租 船 合 同 下 的 主 要 权 利 与 承 租 人 的 义 务 相 对 应 , 包 括 收 取 租 金 、 到 期 收 回 船 舶 等 。(四 )承 租 人 的 主 要 权 利 与 义 务 1 承 租 人 支 付 租 金 的 义 务 。承 租 人 在 租 期 内 按 约 定 使 用 船 舶 , 应 交 付 租 金 。 承 租 人 未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租 金 或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3款 项 的 , 出 租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并 有 权 要 求 赔 偿 因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2 承 租 人 还

7、 船 的 义 务 。承 租 人 在 租 期 届 满 后 应 将 船 舶 交 还 给 出 租 人 。 还 船 时 , 该 船 舶 应 具 有 与 出 租 人 交 船 时 相 同 的 良 好 状态 , 但 是 船 舶 本 身 的 自 然 磨 损 除 外 。 船 舶 未 能 保 持 与 交 船 时 同 样 良 好 状 态 的 , 承 租 人 应 当 负 责 修 复 或 者给 予 赔 偿 。承 租 人 不 应 超 期 使 用 船 舶 , 但 由 于 船 期 的 计 算 很 难 非 常 精 确 , 如 果 经 合 理 计 算 , 完 成 最 后 航 次 的 日期 约 为 合 同 约 定 的 还 船 日

8、期 , 但 可 能 超 过 合 同 约 定 的 还 船 日 期 的 , 承 租 人 有 权 超 期 用 船 以 完 成 该 航 次 。该 航 次 被 称 为 “最 后 合 法 航 次 ”。超 期 期 间 , 承 租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租 金 率 支 付 租 金 ; 市 场 租 金 率 高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租 金 率 的 , 承租 人 应 当 按 照 市 场 租 金 率 支 付 租 金 。 3 承 租 人 按 照 约 定 使 用 船 舶 的 义 务 。承 租 人 应 当 保 证 船 舶 在 约 定 的 航 区 内 的 安 全 港 口 或 者 地 点 之 间 从 事

9、约 定 的 海 上 运 输 。 承 租 人 应 当 保证 船 舶 用 于 运 输 约 定 的 合 法 的 货 物 。承 租 人 将 船 舶 用 于 运 输 活 动 物 或 者 危 险 货 物 的 ,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出 租 人 的 同 意 。 4 承 租 人 指 挥 船 长 的 权 利 。承 租 人 有 权 就 船 舶 的 营 运 向 船 长 发 出 指 示 , 但 是 不 得 违 反 定 期 租 船 合 同 的 约 定 。承 租 人 发 出 违 反 定 期 租 船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指 示 或 不 合 法 的 指 示 , 船 长 有 权 也 有 义 务 拒 绝 执 行 。 如

10、果 船长 应 该 拒 绝 而 没 有 拒 绝 , 由 此 造 成 出 租 人 的 损 失 , 承 租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5 承 租 人 转 租 的 权 利 。承 租 人 可 以 将 租 用 的 船 舶 转 租 , 但 是 应 当 将 转 租 的 情 况 及 时 通 知 出 租 人 。 租 用 的 船 舶 转 租 后 , 原 租船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不 受 影 响 。 6 承 租 人 获 得 救 助 报 酬 的 权 利 。在 合 同 期 间 , 船 舶 进 行 海 难 救 助 的 , 承 租 人 有 权 获 得 扣 除 救 助 费 用 、 损 失 赔 偿 、 船

11、员 应 得 部 分 以 及4其 他 费 用 后 的 救 助 款 项 的 一 半 。 二 、 光 船 租 赁 合 同(一 )光 船 租 赁 合 同 的 概 念 光 船 租 赁 合 同 , 是 指 船 舶 出 租 人 向 承 租 人 提 供 不 配 备 船 员 的 船 舶 , 在 约 定 的 期 间 内 由 承 租 人 占有 、 使 用 和 营 运 , 并 向 出 租 人 支 付 租 金 的 合 同 。 (二 )光 船 租 赁 合 同 的 特 征 1 出 租 人 只 负 责 提 供 船 舶 本 身 , 租 船 期 间 船 长 、 船 员 由 承 租 人 雇 佣 并 支 付 工 资 , 船 用 燃

12、料 、 物料 、 给 养 等 也 都 由 承 租 人 提 供 并 承 担 费 用 。 2 光 船 租 赁 期 间 船 舶 的 占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转 移 给 承 租 人 , 但 船 舶 的 处 分 权 仍 然 属 于 出 租 人 。 3 光 船 租 赁 权 的 设 定 、 转 移 和 消 灭 , 应 当 向 船 舶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 未 经 登 记 的 , 不 得 对 抗 第 三 人 。(三 )出 租 人 的 主 要 权 利 与 义 务 1 出 租 人 交 船 的 义 务 。光 船 租 赁 合 同 下 , 出 租 人 应 当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向

13、 承 租 人 交 付 约 定 的 船 舶 以 及 船 舶 证 书 。出 租 人 应 当 谨 慎 处 理 , 使 船 舶 适 航 。船 舶 还 应 当 适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用 途 。 2 出 租 人 的 权 利 担 保 义 务 。出 租 人 必 须 保 证 承 租 人 在 租 赁 期 间 内 有 权 依 合 同 占 有 和 使 用 船 舶 。如 果 因 船 舶 所 有 权 争 议 或 者 出 租 人 所 负 债 务 致 使 船 舶 被 扣 押 的 , 出 租 人 应 当 保 证 承 租 人 的 利 益 不 受影 响 , 致 使 承 租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出 租 人 应 当 负

14、赔 偿 责 任 。 3 出 租 人 不 得 抵 押 船 舶 的 义 务 。在 光 船 租 赁 期 间 , 未 经 承 租 人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出 租 人 不 得 对 船 舶 设 定 抵 押 权 , 如 果 违 反 此 义 务 并 给5承 租 人 带 来 损 失 的 , 应 当 负 责 赔 偿 。 出 租 人 的 主 要 权 利 是 收 取 租 金 。 (四 )承 租 人 的 主 要 权 利 与 义 务 1 承 租 人 照 料 船 舶 的 义 务 。光 船 租 赁 期 间 , 承 租 人 应 当 负 责 船 舶 的 保 养 、 维 修 , 还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船

15、舶 价 值 , 以 出 租 人 同意 的 保 险 方 式 为 船 舶 进 行 保 险 , 并 负 担 保 险 费 用 。如 果 因 承 租 人 对 船 舶 占 有 、 使 用 和 营 运 的 原 因 使 出 租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或 者 遭 受 损 失 的 , 承 租 人 应当 负 责 消 除 影 响 或 者 赔 偿 损 失 。 2 承 租 人 不 得 转 租 的 义 务 。未 经 出 租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 租 人 不 得 转 让 合 同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或 者 以 光 船 租 赁 的 方 式 将 船 舶 进 行 转 租 。 3 承 租 人 支 付 租 金 的

16、义 务 。承 租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 方 式 和 数 额 支 付 租 金 。承 租 人 未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支 付 租 金 连 续 超 过 7 日 的 , 出 租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并 有 权 要 求 赔 偿 因此 遭 受 的 损 失 。但 是 , 船 舶 发 生 灭 失 或 者 失 踪 的 , 租 金 应 当 自 船 舶 灭 失 或 者 得 知 其 最 后 消 息 之 日 起 停 止 支 付 。 如 果租 金 已 经 预 付 , 应 按 照 比 例 退 还 。 承 租 人 的 主 要 权 利 是 按 照 约 定 使 用 船 舶 。承 租 人 通 过 其 自 己 雇 佣 的 船 长 、 船 员 直 接 控 制 船 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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