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现金出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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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现金出纳管理规定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业务推进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现金出纳业务的管理,严格会计内部控制,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所有对外办理本外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收付、兑换、整点、调运、保管业务的机构。第三条 现金出纳业务的基本原则:1. 谨慎收付的原则:柜员收付现金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入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收入现金时,柜员应认真鉴别货币真假及其流通收兑情况;付出现金时,

2、成捆钞券未经卡把、不成捆钞券未经复点均不得由柜面、自动柜员机支付或调运。2. 双人会同的原则:1) 双人调款:封装、开启出纳库箱必须做到双人会同,两名柜员在监控范围内按实物各自计数,要求验明封签、点捆卡把、清点领头、加计总数并核对相符。装卸、清点自动柜员机钞券必须做到双人会同,且装钞人即是卸钞人,两名柜员在监控范围内将存款、取款钞箱分别清点并换人复核。2) 双人押运:运送本外币现金、金银、有价单证和寄库物品必须做到双人押运,相互监督。3) 双人管库:各级出纳库房必须做到双人管库。办理库房业务时,两名管库员必须同进同出,共同操作,互相复核。4) 双人守库:各级出纳库房必须做到每天 24 小时双人

3、武装守库。3. 办妥交接的原则:1) 业务交接:本外币现金、金银、有价单证的转移,出纳业务印章、凭证的转移,出纳库房、库箱的转移,必须由当事双方当时当面清点核对,办妥转移交接手续。2) 调动交接:柜员工作调动时,交出人必须将经管的本外币现金、票样、有价单证,业务印章、凭证,经接收人、监交人会同清点核对,办妥转移交接手续。4. 日清日结的原则:本外币现金业务必须做到日清日结,每日营业终了,出纳人员必须清点出纳库房、库箱的现金、金银、有价单证,将实际库存数与系统记载的账面库存数进行核对,确保账款、账实、账账相符。5. 定期检查的原则:采用突击检查方式进行定期检查出纳库房、库箱。查库过程中,被查人员

4、应当陪同在场,提供账簿资料但不得参加查库,查库结束后,查库人员应当在库内等候,待被查人员核对库款,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并登记出入库登记簿。6. 确认负责的原则:柜员办理出纳业务和各项交接时必须加盖名章或输入密码确认,以明责任。出纳工作必须贯彻“谁经办谁确认、谁确认谁负责”的责任原则,其中,双人经办业务必须贯彻共同负责的原则。7. 武装押运的原则:本外币现金、金银、有价单证和寄库物品的运送必须严格贯彻武装押运原则。8. 持证上岗的原则:柜员必须经过出纳业务知识、专业技术培训、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反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反假货币工作人员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9. 全面监控的原则:1) 监督手段完善,

5、监控设备齐全,一切现金业务均纳入到监控范围,不留死角;2) 监控资料清晰完整,妥善保管,严格调阅录像资料审批制度。第二章 现金日常业务处理第四条 现金业务的基本规定:1. 现金收付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现金收款,先收款后记账;复点款项,即时入账;2) 现金付款,先记账后付款;大额支付,换人复核;3) 当面点清,一笔一清;4) 中途离岗,钱章入箱上锁,柜员签退;5) 中午休息一日两轧账,日清日结。2. 柜员办理收付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不得归还客户。收缴的假币必须装箱入库保管,定期上缴。3. 清点现金应坚持固定操作,先主币后辅币,先整后零,顺序清点;拆捆前先确认每捆十把再拆捆,做到现金实物

6、与记账凭证核对相符。4. 整点现金必须坚持双人复核,做到点准、撴齐、挑净、扎紧、盖章清楚、封装严密。纸币按券别平铺逐张整理,一百张为把,十把为捆,以双十字捆扎;硬币百枚或五十枚为卷,十卷为捆。5. 对大额现金支付实行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6. 钱箱管理:1) 钱箱由我行各分行统一购置,标明行名及编号;视具体情况为柜员钱箱制定限额,超过限额的,要及时上缴。2) 钱箱出入库时,实行双人会同装箱、双人锁箱、双人封箱、双人管箱、双人开箱、双人清点。3) 入库钱箱存放多个柜员款项时,须做到每个柜员款项独立封包、上锁,不允许混杂装箱。7. 柜员在营业期间,应严格按定职定岗的设置要求

7、,在限定的对应柜台办理业务,不得相互顶班换岗。8. 柜员必须严格管理自己的密码。工作期间需要暂离岗位的,须退出登记,并将现金、个人名章、有关印章、重要单证等入箱上锁保管。一笔业务未办完,柜员不得离岗。第五条 现金出纳基本业务规程:1. 现金收款业务规程:柜员办理现金收款业务应将客户填制的存款凭证连同现金一并收下,审核存款凭证要素齐全、填写正确。柜员收款应先卡清大数,再按先整后零的顺序清点现金,加总钞券实物各券别金额与存款凭证的金额核对无误,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做好现金的挑剔、反假工作。现金清点完毕后柜员记账,将存款凭证上加盖现讫章及经办员名章。2. 现金付款业务规程:柜员收下客户填制的取

8、款凭条,审核凭条的要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填写是否正确清楚,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大额现金提取是否经有权人审批签字。柜员记账后进行配款,配款时按金额由大到小,先整后零逐位配款。在取款凭条上加盖现讫章及经办员名章。3. 柜员间现金调剂:柜员间办理调剂需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并在其监督下办理。调出柜员选择交易码进行调剂现金的系统操作,经会计主管授权后,按调剂金额配款,清点无误后,将现金交给调入柜员。调入柜员对调剂的现金不论成捆成把,必须当面进行拆捆拆把的复点,未经复点的现金,不得对外付出。4. 日终结账:按柜员、钱箱分别进行轧账,设立 “库存现金明细登记簿” 。营业终了,柜员分别进行轧账,清点库存现金,

9、与钱箱余额核对一致后,换人交叉复核,无误后双人封箱加锁。打印现金收、付日记簿,与会计总账现金科目的借、贷方发生额、余额核对无误后,登记“库存现金明细登记簿” 。第三章 现金的兑换和挑剔第六条 现金兑换的基本规定:1. 凡办理现金业务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损伤人民币,大、小面额人民币的兑换工作。票币兑换坚持“先收款后兑付”的原则。2. 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 、 “半额”两种情况。1)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2) 能辨别面额,票面

10、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应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3) 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兑付金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3. 我行各分支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缴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4.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1) 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2) 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渍、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3) 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第七条 柜员在收付、整点人民币时,要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规定,挑出不宜流通的残损币:1. 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 20 平方毫米以上的;2

11、. 纸币票面裂口两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 5 毫米的;裂口 1 处,长度超过 10 毫米的;3. 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4. 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 2 平方厘米的;不超过 2 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5. 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及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第四章 出纳差错及错款处理第八条 出纳差错是指在办理现金收付、整点、调运和交接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款项差错,包括技术错款、责任事故错款和贪污、自盗、挪用性质的错款。发生错款应及时查找原因,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坚持短款自赔,长款归公,不得以长补短。

12、第九条 柜员发生长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日终无法查清的,由经办员书面写明经过,经部门经理授权批准后,列“其他应付款出纳长款”科目核算,并予以登记。日后查明原因,属于客户多交的,将长款退还原主并签收。销记暂收款项出纳长款户。若日后无法查明原因,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和审批权限审批后,将长款列作银行收益,纳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第十条 发生短款,当日难以处理的,经有权人批准后暂列“其他暂付(收)款项”科目核算。柜员赔偿的短款,按赔偿金额交妥款项后,销记“其他应收款出纳短款户” 。一般技术性错款,于年终决算前,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和审批权限审批后,将短款列做“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第五章 假币收缴业务规范第

13、十一条 反假币工作是我行出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现假币(券)均应没收。第十二条 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20 张(枚) (含 20 张枚)以上,假外币 10 张(含 10 张、枚)以上的;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持有人不配合收缴行为的。第十三条 柜员在办理现金业务中发现假币,应立即换人复核,并由两名业务人员在持有人视线范围内办理假币收缴手续。 (业务人员应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 。第十四条 柜员按币种、券别分别填写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 ,加盖业务公章和柜员名章,并请假币

14、持有人签字,若假币持有人不愿签字的,收缴人员应在 假币收缴凭证上注明,并由收缴和复核人员共同签章证明。第十五条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行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 ,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行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

15、交收缴行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行依法收缴并向收缴行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十六条 没收的假币应入库保管,按规定及时上缴中国人民银行, 严防已没收假币流入市场。第六章 重要单证的管理第十七条 未发行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一经签发,即成为有效信用凭证,因此必须严格管理、认真核对、严密控制、确保安全。贯彻“证账分管、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通过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建立各种“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登记簿。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重要单证的保管:1. 重要单证实行“证账分管、证印分管”的原则。2. 出纳库房必须建立重要空白凭

16、证使用台账,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第十九条 领入重要单证业务:柜员向管库员提出领用重要单证申请,确定领用单证的种类和数量;管库员根据申请登记账簿,将重要单证出库并交付柜员,柜员会同在管库员的监控下清点无误;根据领用的凭证种类、数量、编号入账、入箱。第二十条 出售重要单证业务:柜员收下客户填写的、加盖预留印鉴的收费凭证。柜员审核要素齐全、填列正确、校验印鉴无误后,取出拟出售的重要凭证,使用出售重要凭证界面进行处理。柜员填制收费凭证,在 ICONS 中以相关交易进行手续费收取的账务处理。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客户签收。最后,柜员在收费凭证上加盖业务公章和个人名章。第二十一条 收回客户重要凭证业务:柜员收下客户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查询客户重要单证的种类、数量和起讫号码。核对客户交回的重要凭证信息是否相符;当面将收回的重要凭证剪角作废。使用单证作废交易进行重要凭证的作废处理。第二十二条 作废重要单证业务:已经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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