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企业劳务用工现状的调研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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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上海市企业劳务用工现状的调研和思考 2003 年 8 月至 2004 年 2 月,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和上海市总工会联合对本市企业劳务用工的现状进行了调研。这次调研先后走访了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听取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市劳务用工情况的介绍,召开了部分企业、劳务型公司行政和工会等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发放了 4000 份“劳务工问卷”和 363 份“企业使用劳务工情况问卷” ,对 27 家劳务型公司进行了“劳务型公司劳务用工情况”的问卷调查。本次调研所称的“劳务工” 是指在企业中从事劳动但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企业改革再就业分流中的下岗、协保、退养、停薪留职人员;二、进城务

2、工人员;三、离退休人员;四、失业人员。涉及国有企业 164 家、外商投资企业 78 家、私营企业 68 家、其他企业 53 家,涉及的行业有工业、交通、建筑、旅游、劳务中介机构等。一、本市企业劳务用工概况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工业化步伐的加快,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用工制度的多样化,劳务工形式成为本市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企业劳务用工的形成1、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成为劳务工的主要来源上海作为一个开放型特大型的城市,近些年来,进城务工人员大幅增长。上海市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 年上海外来人口为 387 万,其中从事经济活动的为 284 万。本次 3

3、63 家企业使用劳务工问卷调查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使用的 101101 名劳务工中,有51145 名为进城务工人员,占劳务工总人数的 50.72%。同时,在上海新一轮的城市发展中,上海郊县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也进入了企业劳务工的行列。以上海城市交通局为例,该局所属企业目前使用的 19726 名劳务工中,上海郊县农村富余劳动力为 9233 人,占劳务工总人数的 46%。2、国企改革分流人员及失业人员成为劳务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帮助下岗分流人员再就业,本市劳动部门于 2000 年前后在区县及部分产业系统批准建立了 27 家劳务型公司,13 个区县组织了 88 支劳务队。据工商登记资料反映,本市目前注册登

4、记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劳务型公司约 1800 余家。据对 363 家企业使用劳务工的调查数据显示,下岗、协保、离退休和失业人员中从事劳务的人数已占劳务工总数的49.28%,已成为劳务工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在对 7 家劳务型公司的调查中,也表明了近几年来劳务输出中下岗、协保和失业人员逐年上升。(二)企业劳务用工的现状1、劳务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在 363 家企业的问卷中,企业的用工总数为 350672 人,其中劳务工为 101101 人。其用工形式主要有: 个人与劳务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型公司作为劳务工派往企业工作; 企业与个人直接签订劳务合同; 企业与市外劳力服务组织或与外地劳动力直接签订

5、劳务合同; 企业直接使用劳务工而未与其签订劳务合同。2、劳务工的报酬和社会保障的多样化确定劳务工劳动报酬有三种形式: 一是以岗位来确定劳动报酬的基数; 二是以企业与劳务型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来确定劳动报酬的基数; 三是根据不同的劳务工来源确定劳动报酬的基数。劳动报酬支付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由企业直接支付; 二是通过劳务型公司予以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有三种方式: 一是由劳务型公司按规定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二是由个人作为自由职业者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三是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调查也发现有一些企业根本不为劳务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劳务工队伍对促进

6、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据对 4000 名劳务工“从事的工作岗位”问卷显示,生产一线岗位和服务性岗位占到劳务工总数的 72.67%,已成为企业生产一线的主要力量。被调查的 71.3%劳务工认为他们在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和基本发挥作用。浦东新区根据上海市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外来流动人口中就业人数已达 55.7 万余人,创造价值约为 100 亿人民币。二、当前企业劳务用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劳务用工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可忽视。(一)企业扩大劳务用工外延,使部分劳务工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1、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随意将劳动合同转化为劳务合同一

7、些企业为了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利用劳务型公司这个渠道,将原应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改为劳务工,降低劳动报酬等标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4000 名被调查的劳务工中,有 1193 名由原劳动合同期满后被转为劳务工,这些职工抱怨:“我们在同一个企业,同一个岗位,从事同样的工作,过了一晚上,劳动关系变成了劳务关系,劳动报酬变少了,这到底算怎么回事,我们实在想不通!”类似现象还引发了多起集体上访事件,对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负面效应。尤其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是企业为降低劳动力成本,将劳动合同工转为劳务工的现象有蔓延趋势,如任其发展,会更大地侵害劳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2、劳务工的工资报酬、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

8、水平较低(1)劳务工的工资报酬一般低于同岗位的劳动合同工按照劳动法规定: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因此,无论是劳动合同工还是劳务工,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从事相同的工作,理应实行同工同酬。但363 家企业的问卷调查和召开的各类座谈会及近 20 家区县局(产业)的调查显示,劳务工的劳动报酬普遍低于同岗位的劳动合同工。(2)劳务工的劳动保护条件差,工伤事故比例高本市有关部门在工伤事故统计中,对劳务工除死亡事故必须上报外,其他工伤事故未列入上报统计范围。在因工死亡事故中,劳务工的死亡人数(主要是外来从业人员)占总数的 80%左右。不少单位忽视对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包括入厂安全教

9、育和特殊工种安全教育等。有的企业未按规定发给劳务工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也有不少劳务工在劳动报酬比较低的情况下,为了多拿报酬和奖金,拼命工作,不顾个人的安危,忽视安全生产和违章操作而造成工伤事故。据某出租汽车公司统计,2002 年 2 月至 12 月期间,该公司发生行车事故 1917 起,其中属于劳务工的 1134 起,占总数的 59.78%;被“ 电子警察”抄报违章 3159 起,其中属于劳务工的 1743 起,占总数的 55.18%。(3)劳务工的社会保险少缴、漏缴现象比较严重据市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统计,上海外来人口 387 万人中从事经济活动的为 284 万人。另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资料显

10、示,截至 2003 年 8 月底,本市仅有 72 万外来从业人员缴纳了“综合保险 ”。据问卷调查,363 家企业 2003 年 9 月外来从业人员为 51145 人,但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的只有 19717 人,仅占 38.55%。此外,在 4000 名被调查的劳务工中,失业人员为 671 人,而劳务型公司(企业)仅为其中的 254 人缴纳了“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占 37.85%。(二)劳务型公司用工不规范1、不签订劳动合同被调查的 7 家劳务型公司在录用的 13203 名失业人员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仅为 1488人,占 11.27%。由于部分劳务型公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致使

11、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被剥夺,取而代之的是劳务关系。2、劳动合同期限不确定大部分劳务型公司在与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时,往往强制将劳务输入企业的退工之时约定为与该劳务工的劳动合同终止之日。此类现象非常普遍,使劳动关系难以和谐稳定。3、对劳务工疏于管理劳务型公司一般仅办理招工、退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除少数劳务型公司在输出大批量的劳务工时,派专人到输入企业对劳务工进行劳动人事管理外,其他大部分的劳务型公司在向企业输出劳务工时,在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并没有承担其应尽的管理职责。(三)劳务工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合法权益难以维护1、工会组建在劳务型公司成为空白点劳务型公司普遍没有建立工

12、会组织,成为真空地域。在被调查的 7 家劳务型公司中,仅有一家组建了工会组织;在近 2000 家劳务型公司中,绝大多数没有建立工会。客观上,劳务型公司本部职工少,又缺乏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归属不清。主观上,劳务型公司对建立工会的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认为没有必要组建工会。2、劳务工入会率低在对 4000 名劳务工的问卷中,当问到“你是否愿意加入工会组织 ”时,有 2076 人回答是“很迫切”;据对 363 家企业问卷调查显示,未参加工会组织的劳务工约占劳务工总数的64.5%。作为企业职工的一部分,他们得不到企业工会的关爱,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四)政府有关部门对劳务用工监管不到位1、

13、劳务用工底数不清目前,没有一个政府部门将劳务型公司和劳务工纳入自己的管理,没有任何统计渠道将劳务型公司和劳务工人数准确地反映出来,这将不利于上海劳动力市场的预测、规划和管理。2、对劳务型公司管理不力在实践中,不少劳务型公司并未按照市劳动、工商和税务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及实施办法操作。尽管政府相关部门履行了一定的管理职责,但监管不力。劳动部门只对所属的 50 余家劳务型公司进行管理,而对众多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上的劳务型公司,工商部门仅对他们进行注册登记,致使劳务型公司违规操作现象严重而得不到及时纠正。3、劳动监察难到位在劳动监察中,往往重视对劳动合同工的保护,而忽

14、视了对劳务用工的监察。企业违反劳动法规,侵害劳务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由此引发劳动争议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三、关于规范劳务用工的思考和建议为了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成熟和完善,当前应当规范、限制劳务用工,并使劳务关系逐步与劳动关系并轨。(一)规范劳务用工,促使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1、严格控制劳务用工的范围当前,应严格控制劳务用工的范围。企业和劳务型公司应严格按照 2000 年市劳动、工商与税务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及其实施办法执行,明确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岗位不能招用劳务工。劳务工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的范围之内。建议劳动部门应尽快对“季节性

15、、临时性、突击性用工”做出具体的界定,以规范劳务用工。2、梳理和整顿劳务型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市 2000 余家劳务型公司的梳理工作,对严格按规定运作的应予以总结和推广,对未按规定操作的应予指导和纠正,对严重违规的应予整顿、直至取缔,促使劳务型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3、企业要加强对劳务工的管理和培训企业要将劳动合同工和劳务工纳入统一的劳动管理,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加强对劳务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技能培训,加强劳动保护,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实行同工同酬,切实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二)加大工会组建力度,履行工会维护职能1、企业应吸纳劳务工加入工会组织吸纳劳务工加入工会组织,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团结和稳定。

16、由于劳务工与劳务输入企业没有劳动关系,且劳务工队伍的流动性大,吸纳劳务工加入工会已经成为当前工会组织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在对 4000 名劳务工的问卷中,有 3282 人要求加入所在企业的工会组织。企业应当进行吸纳劳务工加入工会组织的探索和尝试。2、工会组织应加强对劳务工合法权益的维护针对劳务工队伍的现状,各级工会组织应加大对他们合法权益的维护力度。一要加强对他们劳动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二要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争取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三要把维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侵害他们劳动权益的,工会应予以制止,并给予法律援助; 四要利用工会的力量,对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进行监督,对侵害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曝光。(三)加大劳动、安全监管力度,规范劳务用工秩序和劳动安全保护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劳务型公司的管理和指导,全面掌握劳务用工情况,规范劳务用工秩序。通过加强对劳务型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力度,从源头上进一步规范劳务型公司和企业的劳务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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