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逸城商铺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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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代逸城商铺买卖合同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2商铺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济南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 66 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70102000000127 法定代表人:遇功民 联系电话:0531-88590137邮政编码:250014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国籍: 地址: 3邮政编码:电话: 【共有人】 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国

2、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该商铺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现代逸城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历下国用(2007)第 0100221 号。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99599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居住,土地使用年限自2004 年 8 月 23 日至 2054 年 8 月 23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现代逸城。开发项目经营许可证号为济建开证许字第 09-036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 3

3、70102200900066 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20090131 号。第二条 商铺销售依据 4买受人购买的商铺为【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济建开预许字第(2009)389 号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铺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内容。 房号:5 号楼 号商铺。 该商铺的用途为 公建 ,属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层数为地上 层,地下 层。一层层高为 米,二层层高为 米。该商铺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以人民币计价) 出卖人与

4、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铺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铺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 总房款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铺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5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

5、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当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签定本合同当日,买受人付部分房款 贰拾万 元,剩余房款于七日

6、内即 年 月 号前付清,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银行按揭付款签定本合同当日,买受人付部分首付款 贰拾万 元,剩余首付款于七日内即 年 月 号前付清,金额 元,(人民币 大写):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剩余 房款,计(人民币): 元申请贷款,同时按照银行的要求,向出卖人和按揭银行提供全部按揭资料,办理剩余房款银行按揭贷款。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6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15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

7、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 15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2、采取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首付款逾期 10 日内,按当日应付款与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逾期超过 10 日,按总房款与实际已付的差额确定,首付款已付清的,银行按揭贷款

8、材料未在约定时间内准备齐提交的,视为逾期付款,按本条款第 1 项执行。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2011 年 5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具备本合同约定的商铺交付使用的条件。具体交房事宜见附件三。 1该商铺经竣工验收合格。 2该商铺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铺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72出卖人不可抗拒的其他事由。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级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及规划等其他重大变化、政府原因造成

9、的停工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达到交房条件,按下列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15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5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

10、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铺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该商铺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

11、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当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8第十一条 交接商铺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附件三第一条处理。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铺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铺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铺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二)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以下方式处理: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

12、备差价。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铺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达到使用条件: 1、小区主要道路、水、电、于入住之日具备使用条件; 2、集中供暖,2011 年冬季具备使用条件; 3、有线电视、电话、宽带入住之日具备使用条件;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参照本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处理。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商铺交付使用后 360 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出卖人应具备办理产权条件。如出卖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办理产权所需要的资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 和 2 项处理

13、:9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3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在商铺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铺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2该商铺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3该商铺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 4该商铺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公建使用,但不得作饭店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铺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铺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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