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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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基金基金合同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十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基金基金合同3-1-1目录一、前言 .2二、释义 .3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6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6五、基金备案 .7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8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4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5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8十一、基金的托管 .30十二、基金的销售 .30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1十四、基金的投 资 .3

2、2十五、基金的融资 .40十六、基金的财产 .41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41十八、基金费 用与税收 .46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47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9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49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3二十三、违约责任 .55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56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56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基金基金合同3-1-2一、前言(一)订立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3、”)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4、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5、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基金基金合同3-1-3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释义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发售公告: 指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托管协议: 指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7、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元: 指人民币元;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基金基金合同3-1-4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

8、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

9、决的会议;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 指在

10、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基金基金合同3-1-5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

11、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12、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封闭期 指基金成立后不办理申购、赎回的工作日,最长不超过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三个月。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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