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分析及热点问题研究(0.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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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2/24,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分析及热点问题研究,主讲人:宋兴义(Ph.D,副教授) 财经与会计教研室电话:0514-87806638电邮:,2018/2/24,一、征管范围,国税发【2008】120号,国税函【2009】50号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2018/2/24,2.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3.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

2、作由国家税务局负责。,2018/2/24,二、非居民企业的界定和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其他: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法第3条第3款),2018/2/24,中国标准:法第二条,注册地标准与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并且是后者优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香港),2018/2/24,居民

3、身份证明的开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2018/2/24,三、源泉扣缴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1.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18/2/24,2税源管理扣缴义务人的登记和备案义务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

4、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2018/2/24,3税款扣缴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4号),2018/2/24,4扣缴未成功的弥补措施 对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纳税人,2018/2/24,四、营业利润-指定扣缴,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200919号)1税务登记与信息报告非居民企业登记扣缴义务人登记发包方的报告要求,2018/2/24,2.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

5、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2018/2/24,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税务局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2018/2/24,税基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2018/2/24,3.法律后果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个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

6、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对于非居民工程或劳务项目完毕,未按期结清税款并已离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通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受让者协助追缴税款。,2018/2/24,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018/2/24,五、不动产所得,1.征税权:不动产所在国2.不动产出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

7、第24号)3.不动产转让适用协定第十三条“财产收益”,与借贷款相关的不动产抵押、担保的收入适用“利息”,2018/2/24,六、股息,所得来源地协定一般规定:一般原则,股息在取得者居住国征税,但来源国也有征税权并受到限制,即在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限制税率为5%;其他情况下,限制税率为10%。2008年起,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要征税:特别关注外商股份低于25%视为内资企业管理的涉外企业。(正确理解财税【2008】1号文),2018/2/24,条例第七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收入实现:除国务院财政、税

8、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18/2/24,应注意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2018/2/24,125%持股的时间点2股息的内容:实质重于形式-资本弱化3受益所有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2018/2/24,4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

9、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 QFII的股息同样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2018/2/24,七、利息,1.定义: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1)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老法细则第6条)(2)担保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

10、011年第24号)(3)发行债券的溢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2018/2/24,2免税-国际金融组织/协定确定的国家金融机构免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2018/2/24,八、特许权使用费,1.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11、条例第二十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在税收协定中: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或样式、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2018/2/24,“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国税函【2009】507号: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2018/2/24,2.混合合同:既有特许权使用费,又有劳务提供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12、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2018/2/24,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2018/2/24,服务所得: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2018/2/24,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产品保证期内

13、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2018/2/24,常设机构:特许权使用费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或者技术服务时间达到常设机构标准,上述收入应归属于常设机构。,2018/2/24,九、财产转让(股权转让),(一)基本规定境内外所得确认: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动产转让所得为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应纳税所得的计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

14、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2018/2/24,(二)土地使用权转让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4号)2.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股份价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构成,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2018/2/24,(三)运输工具缔约国一方企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或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2018/2/24,(四)股权转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15、(2011年第24号),2018/2/24,十、其他所得-租金,1.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财税字【1999】第251号 );2.租用外国船舶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包括我国企业租用外国船舶用于国际运输、我国沿海或内河运输所支付给外国公司、企业的租金。(财税字【1984】第032号)3.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国税发【1998】201号),2018/2/24,十一、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2018/2/24,十二、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2018/2/24,1.124号第3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2.审批类所得(124号第7条):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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