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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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关于示范文本封面解读 这 是最容易为购房者所忽略的内容。封面告知: “编号:GF-2000-0171” 。这一信息告诉我们,2000 年的示范文本是目前正在推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本。因为在此之前,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还曾发布过其它版本的示范文本。封面信息还告诉购房者,示范文本是正规印刷装订的,不是用订书机装订的,同 时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字样。上述信息,可以帮助购房者判断行将签订的文本是否是示范文本。需说明的是,目前法律并没有 规定商品房 买卖双方必须以示范文本签约。但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23 条明确规定,房地

2、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必 须向购房者明示上述 示范文本。法律之所以规定发展商必须向购房者明示示范文本,就是为了防止在发展商单方制订的格式合同中设立合同陷井,欺诈购房者。无论购房者是否以示范文本签约,自己签约的合同和示范文本对照,从而发现有无问题,不失 为一种自我保护的好办法。还需说明的是,示范文本本身也不能保证万无一失,这既有对示范文本条文理解上的歧义问题,也有 示范文本 的缺陷问题,以下的解读中将详述。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

3、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

4、、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解读 示范文本 第二页就是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共有七点说明,实际是以示范文本签约的注意事项,这一内容也同样容易为购房者所忽略。示范文本的有些条款设订了许多可供买卖双方选择的条款,未被选择的,一定打,以示删除。 示范文本的很多条款是以空白形式出现,由买卖双方协商后,在空白处填写双方协商的内容。 购房者此时应注意,未填写内容的空白 处,应加盖“空白” 章或划掉,以免日后填写其它内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房产部门在办理房产证时, 坚持要求买卖双方另行签订房产部门制订的非示范文本合同,造成买卖双方存在两份合同。虽说房产部门签订的合同是为

5、了办证之用,因其未违反法律规定,同样是合法有效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建议购房者为办证而在房产部门要求签订的合同中特别约定,此合同仅限办证使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仍以原订合同为准。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_注册地址:_营业执照注册号:_企业资质证书号:_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邮政编码:_委托代理人:_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委托代理机构:_注册地址:_营业执照注册号:_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邮政编码:_买受人: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国籍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地址:_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委托代理人】【 】姓名:_

6、国籍:_地址:_邮政编码:_ 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解读 出买人条款貌似 简单 ,实际极为关键,这也是经常为购房者所忽略从而引发纠纷之处,提请购房者注意以下 问题:1、查询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弄清出卖人是否具有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范围。2、查询出卖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弄清出 卖人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没有 资质的,不得 进行房地产开发、 销售。3、查清出卖人与房地产发展商是否是同一人,即出 卖人是否有权出卖正在销售之房产, 这一点极为重要。在这

7、一问题上,往往又表 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出卖人与发展商几块牌子一班人马,名称相似,有的法人代表也相同,这样最具有蒙敝性。其二,发展商为两方或多方合作发展,应查清合作各方的合作关系,如无授权,出 卖人只能销售自己份额内房产。其三,发展商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此种情况下的销售,又多了一层房地产中介法律关系,也最容易因此而引发纠纷, 购房者对此种情况下的房地产买卖应慎之又慎。查清出买人与发展商是否为同一人,或出卖人是否有权出卖其正在出卖之房产的有效办法是,核实出卖人与“四证”即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的关系。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_方式取得位于_ 、编号

8、为_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规划用途为_,土地使用年限自_ 年_月_日至_ 年_ 月_ 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施工许可证号为_。_。解读 该条 约定证明被告 拥有所开发房产的相应土地使用权,其所开 发的房地产项目已进行了规划报建及施工 报建。应注意审查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与出卖人的关系。同 时注意建设用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及来源。如果是划拨用地、军用土地以及集体土地,必须改变土地使用

9、的性质、用途,必须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和变更登记手续。划拨用地,还必须补交百分之四十的地价款,否则,不能做为商品用地,购房者将无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实践中也有土地使用权被查封或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而发生诉讼的房产,这将对办理产权过户有影响,应谨慎购买此类房产。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_。 _。_。解读 该条有两 项可供购房者 选择,是现房买卖的选现房;是预售的,选择预售商品房。关键是如何判断是“ 现 房”还是“预售” ?“现售”是指所售商品房已竣工验收合格,而“预售”则是指正在建设中尚未竣工验收的

10、商品房。既不能把“ 现售”当“预售” ,也不能把 “预售”当“现售” ,原因在于“现售”与“预售”的条件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发生了纠纷之后,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7 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销售:其一、具备营业执照和房地产资质。其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其四、竣工 验收。其五、拆迁安置已落实。其六、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七、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 5、6 条规定,必 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预售:其一、取得土地使用 权。其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其三、工程量已达总投资的 25

11、%以上。其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3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规定,没有预售许可证订立预售合同的无效。第 9 条规定,故意隐瞒无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的, 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特别提请购房者注意的是,除了核实相关证件上的单位与出卖人的关系外,必须核对原件,并要求出卖人在复印件上盖章。在购房之初,就注意搜集与购房有关的证据。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幢】【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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