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混凝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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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 京 市建 设 工 程 预 拌 混 凝 土 供 应 合 同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新江浦中学北侧地块南片 A 组团房地产开 发项目 A-01 基层社区中心、A-02、A-03、A-05 幢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含人防) 使用单位: 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 供应单位: 南京双马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南 京 市 建 设 委 员 会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南 京 市 建 筑 工 程 局- 1 -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使用方: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供应方:南京双马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 目的和背景条款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

2、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建设工程的具体要求,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新江浦中学北侧地块南片 A 组团房地产开发项目 A-01 基层社区中心、A-02、A-03、A-05 幢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含人防)工程所需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2.1 甲方要求乙方首次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提前 2 天向乙方递交书面供货通知,在通知中注明预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时间和浇筑部位,以及其它技术要求。在后续的预拌混凝土供应活动中,应在正式供货前 24 小时通知乙方该批次预拌混凝土的具体要求,若因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解决。2.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需的预拌混

3、凝土供应保障条件。做到施工现场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道路畅通坚实、场地平整) 。2.3 甲方应指定或委托专人对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和负责验收工作,应组织人员铺设、迁移泵管,保证混凝土顺利浇筑。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铺设泵管,确保混凝土供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参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2.4 预拌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严禁现场加水,确保混凝土质量。甲方未经乙方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单方掺入水、外加剂、掺合物等而引发的混凝土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2.5 乙方按本合同预拌混凝土技术与施工要求 (附件一) ,供应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到现场,甲方应及时(不得迟于 1 小时)组织浇筑并按规

4、范要求进行施工和养护。因甲方原因造成混凝土未及时从车内卸出浇筑而导致混凝土凝固闷罐或造成混凝土工作性能不足而需回厂重拌的损失由甲方承担。2.6 甲方在预拌混凝土浇筑接近结束前,应提前 1 小时明确通知乙方该批次需要浇筑的剩余混凝土方量。2.7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货款,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协议,乙方可停止供货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2.8 甲方需提供专用洗车场地,并委托专人对乙方进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冲洗,并达到环保要求。2.9 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及工程施工技术要求规范施工,并根据气候情况及时采取养护措施,防止砼出现裂纹等不良情

5、况。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3.1 乙方按合同要求提供预拌混凝土。- 2 -3.2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由乙方按 GB14902 等有关国家标准要求进行。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3.3 乙方应按预拌混凝土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按批量随机取样,制作出厂检验试块,根据甲方要求将出厂检验报告提供给甲方。3.4 乙方应按供货批次填写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配合甲方随机抽查;应根据计划要求昼夜随时发货,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连续浇筑需要。3.5 乙方应按计划保障甲方的需求。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不及时导致中断连续浇筑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3.6 在预拌混凝土

6、供应中,乙方应出具发货单(一车一单) 。标明混凝土强度等级、工程名称及浇筑部位、发车时间、本车数量等,由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司机随车携带,进入工地时由甲方或委托人签收,作为结算凭证及付款依据。3.7 乙方应按约定(计划)组织运输工具将混凝土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并与甲方共同协商,合理安排路线、停车地点。3.8 在混凝土运输、浇筑过程中,运输车、输送泵发生故障,乙方应在 2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至现场排除故障,或另行调配相应的设备,保证混凝土正常供应。3.9 在混凝土供应期间,乙方应派技术人员至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服务。第四条 甲乙双方其它约定条款4.1 在预拌混凝土供应中,甲乙双方如需更改约定的技术数据,要求

7、更改的一方必须出具有效的书面凭证,并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性停工或更改预拌混凝土订货单已明确的内容,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确定新的供应计划。4.2 预拌混凝土浇筑后,甲方若发现混凝土质量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及时协商分析解决,属于混凝土质量事故的应按事故等级按时上报有关部门及预拌混凝土主管部门。4.3 甲乙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结算手续,其中乙方应在甲方的约定时间内提交相应结算的资料,甲方应在乙方提交结算资料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结算。4.4 甲乙双方有协议,甲方供应部分原材料(水泥、外加剂、纤维等)时,甲方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将原材料运至乙方指定地点

8、,由乙方负责验收。4.5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泵管、卡箍等配件,甲方应妥善使用、清洁及保养,如因甲方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4.6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发货单的签收人名单或加盖印鉴样本。4.7 其它约定: 4.8 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时,因及时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本合同可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 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 5.1 甲方对乙方的要求见预拌混凝土技术与验收要求(附件一)。- 3 -5.2 预拌混凝土计价方法:双方商定具体价格见附件二预拌混凝土价格 。甲乙双方确定的供应价格应以南京市建筑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在签订本合同前发布的“

9、南京地区预拌混凝土指导价”为依据确定合同价。5.3 预拌混凝土方量结算方式按甲方或委托人签收的发货单数量计量,甲方可随时派人抽检,并按抽检车次或验磅的实际量结算该批次预拌混凝土。甲乙双方约定结算期限:乙方应于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提交本月(指上月 26 日至本月 25 日)所完成的预拌混凝土结算资料,甲方在乙方提交结算资料后 2 日内核实完乙方月度已完成的预拌混凝土工作量;最后一批预拌混凝土供应完毕后,甲方在乙方提交结算资料后 3 日内结算全部的预拌混凝土工作量。甲方如对乙方结算资料有异议,甲方应在 3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为结算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如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结算,按甲方结

10、算结果为准,作为预拌混凝土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参加结算,结算结果无效。甲方收到乙方结算资料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进行结算,自合同约定结算结束之日起,乙方结算资料中开列的预拌混凝土工作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预拌混凝土货款支付的依据。其它约定:1、非结构部位:按甲方签订的小票量计算。如临时道路、场地、塔吊基础等。2、结构部位:小票量低于图纸量,按小票量结算;小票量高于图纸量,按图纸量结算。5.4 预拌混凝土付款方式和期限:按小票月结 60%砼款,3 天内付款;主体封顶后的第一个月支付开始供货第一个月10%,主体封顶后的第二个月支付开始供货第二个月的 10%,以此类推;

11、剩余砼款在审计结束后 6 个月内付清。 (乙方须开具有效的税务发票作为付款依据)第六条 违约条款6.1 违约行为及处理方式约定如下:质量要求:标养、同养、拆模等试块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提供,若试块经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其产生的检测费用(回弹、取芯等) ,由乙方承担。质监站对基础、主体结构砼回弹抽检,发现有砼强度不合格的,要求检测中心按规定进行检测的,如属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给甲方。检测中心检测的砼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低于设计值) ,所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加固处理、拆除、重建以及停工等费用) 。如果乙方所供砼在 24 小时不凝固,所产生的误工等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质

12、量与验收条款7.1 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及质量判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混凝土标准。7.2 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是在交货地点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卸料口由甲乙双方及监理方共同采取并经标准养护的试样,是判定混凝土强度的依据。- 4 -7.3 预拌混凝土质量仲裁检测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浦口区质检站 检测。第八条 争议解决条款8.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8.2 如仍没解决,按下列方式解决:依法向 浦口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第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条款9.1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9

13、.2 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9.3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13813976555 ,传真: ,联系人: 蔡国月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联系地址:浦口区上河街城南路 9 号,联系电话 13913319793 ,传真: 025-58182626 ,联系人: 刘宏虎 。以上联系地址、电话、联系人均作为甲、乙双方联系工作、履行合同的重要方式,如发生变更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9.4 本合同甲乙双方共签订 4 份数。其中:甲方正本 2 份,副本 / 份;乙方正本 2 份,副本 / 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5 本合同含以下

14、附件:附件一:预拌混凝土技术与验收要求;附件二:预拌混凝土价格表;附件三: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其他有效文件。1) 混凝土浇筑通知书2) 混凝土发货验收单3) 甲乙双方混凝土数量及价款结算单4)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字资料甲方:(章) 乙方:(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5 -鉴(公)证单位:(章)经手人: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一 预拌混凝土技术与验收要求供货起至日期 2009 年 9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交货地点 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新江中北侧)运距(km) 8强度等级、抗渗要求 C15、C20、C25、C30、C35、C35P6坍落度(mm) 12-18CM水泥品种 海螺 P.O42.5 散装水泥集料 骨料级配良好外加剂、纤维 /浇筑部位 构筑物及桩泵送高度(水平距离) /供货量(m 3) 供货小票结算强度评定方法 质检部门检测其他要求 执行 GB14902 等有关国家标准订货单位及联系人施工单位及联系人甲方(章) 乙方(章)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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