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写字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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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京财富中心一期写字楼租 赁 合 同甲 方(下称“甲方”)姓名/名称: 湖北汉科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 件 号 码 :地 址: 电 话:传 真:乙 方(下称“乙方”)姓名/名称:证 件 号 码 :地 址:电 话:传 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于 2009 年 12 月 1 日订立位于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803 房产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一、租赁房产1、甲方合法拥有坐落于_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 (下称“该大厦”) 38 层 03 号的房产(下称“该房屋”),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为 609.33 平方米。2、在乙方如约履行

2、付款义务后甲方于2009 年 12月 1日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届时双方将签署房屋交接单。二、租赁期限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租该房屋作为办公用房,租期_36_个月,自_2009_年_12_月_15日起至_2012_年_12月_14日止。2三、租金1、乙方同意按每天每建筑平方米_8_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甲方承租该房屋,该房租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48270.30元,即(大写)壹拾肆万捌仟贰佰柒拾元叁角整人民币,此租金只包含物业管理费,不包括其他费用。2、租金按_每 2 个月_预付,乙方须在每次预付 10 日前支付下_次_租金。第一期租金乙方应于 2010 年 1 月 15 日前支付。乙 方 不 得 以 任

3、 何 理 由 抵 扣 其 必 须向 甲 方 预 先 支 付 的 租 金 、 租 赁 押 金 及 其 它 费 用 。 甲方应于约定支付租金日十日前向乙方出具相应租金发票,乙方收到发票后十日内将租金等相关费用以人民币支付至如下帐号:该房屋租赁期间,其他与该房屋承租使用相关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设施的使用费由乙方按照北京财富中心物业管理公约(下称“管理公约”)的规定以及管理公司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3、租金等相关费用以人民币支付至如下账号,甲方提供正式发票。银行汇款的有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开 户 行:北京银行工体北路支行账 号:01090340100120105106141户 名: 湖北汉科新

4、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4、免租期:乙方享有60天 的免租期,分为2次享有,分别为 2009年12月15日起至 2010 年 1 月14日止,第一租赁年度内的首次付款日期是2010年1月14日。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11年1月14日止。第二租赁年度内的首次付款日是2011年1月14日。甲方在此期间免收租金,但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或管理公司全额缴纳物业费和其他费用。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乙方不应享受该免租期,应根据第一条的规定并按照乙方实际占用该房屋的天数向甲方支付租金。四、租赁押金1、乙方同意在_2009_年_12_月_1_日前以_转账_ _方式向甲方支付344481

5、0.90元人民币,即大写人民币:肆拾肆万肆仟捌佰壹拾元玖角整,作为租赁押金(相当于叁个月的租金)。甲方在收到此款项后,向乙方提供正式收据。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或其他费用,或因乙方故意或过失行为,对该房屋及该房屋所在大厦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害,给甲方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从租赁押金中直接扣除损失补偿,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向其发出的扣除通知书后15日内将租赁押金补齐。押金因其他原因而不足时,甲方也将书面通知乙方要求补足,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15日内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3、当本合同期满时,在乙方已按本合同规定将该房屋及设施依

6、约完整交还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并缴清应缴纳费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赁押金(不计利息)如数归还乙方。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缴清应缴纳费用,则甲方有权在扣除相应数额后,将租赁押金余额退还乙方;押金不足扣除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要求补足,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10日内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五、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支付或清偿对该房屋征收的且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其他合法部门指定应仅由出租人负担的所有税收及费用。2、甲方须保持该大厦的屋顶、主要结构和墙壁(但不构成对乙方的支付或赔偿责任的影响)、主要排水管道和电缆、公共地方及设施(以下称 “该大厦系统”) 处于清洁及良好使用状态。甲方并且须对该大

7、厦及该大厦系统作必要维护、结构维修,但是,甲方不承担责任,除非乙方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紧急事故除外)任何的缺陷或需要维修而甲方没有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任何必要的修理。3、在已给予乙方合理通知(在紧急情况或发生故障时,该通知可不被要求)且在尽量将对乙方造成的不便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前提下,甲方随时有权暂停其提供的位于该大厦中或正服务于大厦的空调系统、电梯、电力及水的供应,以及其他任何服务,以对其或其中的任何一项进行服务、维修、修理、更新、改良或更换。甲 方不 必 为 此 而 向 乙 方 作 出 赔 偿 或 减 免 乙 方 的 租 金 或 其 它 费 用 。4、 在 租 赁 期 的 最 后 三

8、 个 月 内 , 乙 方 必 须 允 许 甲 方 在 事 先 通 知 及 预 约(乙 方 不 应 无 理 拒 绝 或 拖 延 )乙 方 后 让 可 能 成 为 该 房 屋 租 客 的 人 士 在 预 约 时4间 内 视 察 该 房 屋 。5、 在 租 赁 期 内 , 乙 方 必 须 允 许 甲 方 在 事 先 通 知 及 预 约 (乙 方 不 应 无理 拒 绝 或 拖 延 )乙 方 后 让 可 能 成 为 该 房 屋 买 家 的 人 士 在 预 约 的 时 间 内 视 察 该房 屋 。6、 若本合同期满、提前终止或解除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将其全部或部分私有财产和自置设备、物品搬出该房屋

9、,则视作乙方放弃权利处理,届时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委派人员将乙方的上述财产与物品予以处理,并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同时所有处理费用应由乙方承担。7、如果甲方拟向第三方转让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甲方应提前两周通知乙方,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受让该房屋的第三方应如本合同的原签署方一样,完全接受本合同。8、在 租 赁 期 结 束 日 或 提 前 终 止 日 , 乙 方 必 须 把 该 房 屋 连 同 其 所 有 的 附 属物 、 装 置 、 附 加 物 按 附 件 一 标 准 恢 复 原 状 , 在 良 好 的 可 租 用 状 态 下 交 还 给 甲方 (自 然 损 耗 及 明 确 非

10、由 乙 方 修 理 和 维 修 的 项 目 除 外 ), 同 时 须 将 通 向 该房 屋 各 部 分 的 或 其 它 乙 方 可 通 行 的 地 方 的 锁 匙 交 还 甲 方 。乙 方 应 自 行 承 担 为 完 成 本 款 前 述 之 该 房 屋 恢 复 原 状 工 作 而 需 要 支 出 的 全 部 费用 , 并 修 复 在 搬 迁 及 拆 除 乙 方 附 属 物 、 装 置 及 附 加 物 过 程 中 对 该 房 屋 或 该 大厦 造 成 的 损 坏 。 如 乙 方 违 反 本 条 款 的 规 定 , 甲 方 有 权 自 行 完 成 该 等 恢 复 、拆 除 和 修 补 工 作 ,

11、因 此 而 引 起 的 实 际 合 理 费 用 将 由 乙 方 负 担 。 因 拆 除 该 房 屋内 乙 方 的 附 属 物 、 装 置 及 附 加 物 而 造 成 的 乙 方 之 附 属 物 、 装 置 及 附 加 物 等 价值 的 折 损 , 甲 方 无 须 给 予 乙 方 任 何 补 偿 。六、乙方权利义务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赁押金、租金;2、支付和清偿于本合同签署时或租期(包括续租期)内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合法部门对该房屋所征收或施加的、指定应由承租人或房屋实际使用人支付的各种税款及费用;3、按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支付和清偿本合同涉及的各类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4、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12、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5公约。5、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经事先通知并经与乙方事先预约后进入该房屋巡视、检查该房屋内部各部分状况或处理紧急事项。若有需要由乙方负责进行维修的情况,乙方根据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的要求立即自行出资予以维修,否则,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代为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事先通知而进入乙方所租赁的房产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索赔偿。在 遇 到 紧 急 事 态 时 ,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 管 理 公 司 、 其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可以 不 必 提 供 任 何 通 知 而 强 行 进 入 该 房 屋

13、 , 并 且 甲 方 不 需 对 强 行 进 入 该 房 屋而 产 生 的 损 坏 负 任 何 责 任 及 赔 偿 。 但 甲 方 应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减 低 因 该 等 强 行进 入 而 引 致 的 损 毁 。6、乙方应负担费用保持并维修该房屋,使其全部处于良好、清洁、可租用的、坚固及维修适宜的状况中,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防该房屋遭到破坏。7、事前未经甲方和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的结构作任何更改,亦不得将该房屋内的固定装置与设备擅自移动或拆除。也不得于该房屋内安置、堆放、悬挂任何物件以致超出该房屋的承重限度。乙方对该房屋的装修以不损坏该房屋整体结构和设施为原则。8、

14、除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改变该房屋用途或将该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与他人使用或共同使用该房屋。9、租赁期满,乙方如欲续租需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通知,双方另行议定续约事宜并签署新租约。10、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将该房屋及其装置装配和设备依本合同第一条第 2 款规定,在良好、清洁、可租用的、坚固及维修适宜的状态下(自然磨损处除外)交还甲方,并拆除乙方对该房屋所进行的任何添附或改动,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按现状交房。因使用、拆除、搬迁等原因导致该房屋内外遭受损坏时,乙方需负责修复或赔偿相应的损失。11、乙方必须对该房屋内任何人士或任何物品造成的任何损失、破坏或伤害

15、,包括对该房屋内由乙方负责维护、维修的任何装置、设备、电线、管线等, 或由源于该房屋的火、烟的泄漏或水的溢出,或由于乙方的作为、不作为、错误、疏忽或懈怠而引致的损失,乙方必须作出赔偿并承担其应负的责任。613、乙方的雇员、代理人、被邀者、客人、来访者、承包商及该房屋的其他占用人士的任何行为均应被视为乙方的行为而由乙方承担责任。14、甲方有权对于该大厦中该房屋以外的其它任何部分使用、经营、管理和出租,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意见或干预,并不得有任何妨碍行为。15、在租赁期内乙方应按时交纳水、电、电话费等费用。七、免除责任乙 方 在 此 明 确 同 意 和 声 明 , 甲 方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对

16、乙 方 或 其 它 任 何 人 士 就下 述 事 件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除 非 下 述 事 件 因 甲 方 的 作 为 、 不 作 为 、 故 意 、 疏忽 或 懈 怠 引 起 :1、 因 该 大 厦 内 电 梯 、 自 动 扶 梯 、 消 防 保 安 设 施 、 中 央 空 调 系 统 或其 它 设 备 发 生 任 何 故 障 、 缺 陷 、 破 损 或 电 、 水 、 煤 气 供 应 、 电 讯 及 电 话 服 务和 其 它 公 共 设 施 供 应 的 不 足 、 发 生 故 障 、 破 裂 、 变 化 、 干 扰 、 停 止 , 而使 乙 方 或 任 何 其 它 人 士 蒙 受 、 承 受 任 何 人 身 或 财 物 的 损 坏 、 损 失 、 破 坏 或 任何 生 意 上 的 损 失 或 任 何 扰 乱 、 不 便 。2、 因 台 风 、 山 崩 地 裂 、 毒 气 、 火 、 烟 或 其 它 任 何 物 质 或 东 西 的 泄 漏 、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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