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炉食堂用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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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6 页 1编 号 : 劳 动 合 同 书甲 方 : 乙 方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劳 动 合 同 签 订 注 意 事 项第 2 页 共 6 页 2一 、甲 乙 双 方 应 保 证 向 对 方 提 供 的 与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有 关 的 各 项 信息 真 实 、有 效 。二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本 劳 动 合 同 书 时 ,凡 需 要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的 内 容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填 写 在 相 应 的 空 格 内 。三 、签 订 本 劳 动 合 同 书 时 ,甲 方 应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负 责 人

2、 应 本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乙 方 本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四 、除 约 定 服 务 期 和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两 种 情 形 之 外 ,甲 方 不 得 与 乙方 约 定 由 乙 方 承 担 违 约 金 。五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等 内 容 在 本 合 同内 填 写 不 下 时 ,可 另 附 纸 。六 、本 合 同 应 使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填 写 ,字 迹 清 楚 ,文 字 简 练 、准 确 ,不 得 涂 改 。甲 方 名 称 : 重 庆 市 合 川 区 香 龙 镇 香 炉 完 全 小 学 法 定 代 表 人

3、(主 要 负 责 人 ) 王 松 林 联 系 电 话 13996323686 注 册 地 址 第 3 页 共 6 页 3经 营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401537 乙 方 蒋 冬 梅 性 别 女 联 系 电 话 户 籍 类 型 (城 镇 、农 村 ) 身 份 证 号 码 在 甲 方 工 作 起 始 时 间 2011 年 9 月 1 日家 庭 住 址 邮 政 编 码 户 口 所 在 地 省 (市 ) 区 (县 ) 街 道 (乡 镇 ) 社 区 (村 组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甲乙 双 方 遵 循 合 法 、公 平

4、、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订立 本 劳 动 合 同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条 本 合 同 期 限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采 取 固 定 期 限 形 式 :用 工 期 限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止 。其 中 ,试 用 期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 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第 二 条 乙 方 的 工 作 区 域 或 工 作 地 点 为 甲 方 校 内 。第 三 条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担 任 合 川 区 内 学

5、校 食 堂工 人 岗 位 工 作 (系 非 在 编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和 要 求 是 :按照 香 龙 镇 香 炉 完 小 食 堂 承 包 协 议 书 中 拟 定 的 职 责 职 权 和 勤 务 工 作要 求 ,开展工作,服务校园师生 。 第 四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或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度 。第 五 条 甲方每月 20 日前以人民币足额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遇法定假节日顺延,但顺延期限不超过 10 日)。甲乙 双 方 约 定 :1.乙方执行综 合 计 算 工 时工资,综合工资为 1425 元/月。2.乙 方 在

6、试 用 期 的 工 资 为 1425 元 /月。3.甲方工资支付计算周期为:每月 1 日起至当月底为一个周期。第 六 条 乙 方 丧 假 、产 假 按 国 家 规 定 执 行 ;婚 假 、探 亲 假 一 般 应 安排 在 寒 暑 假 期 间 。第 4 页 共 6 页 4第 七 条 甲 乙 双 方 对 工 资 的 其 他 约 定 : 第 八 条 甲 乙 双 方 按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的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由 甲 方负 责 在 乙 方 的 保 证 金 中 代 扣 代 缴 。第 九 条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的 医 疗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有

7、关规 定 执 行 。第 十 条 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的 有 关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福 利 待 遇 :配 发 工 作 服 装 。第 十 二 条 甲 方 根 据 工 作 岗 位 的 需 要 ,按 照 国 家 以 及 重 庆 市 的 有关 劳 动 安 全 、职 业 卫 生 的 规 定 为 乙 方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发 放必 要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第 十 三 条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劳 动 安 全 制 度 ;乙

8、方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的 劳 动 安 全 制 度 ,严 禁 违 法 违 规 违 章 行 为 ,防 止工 作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减 少 职 业 危 害 。第 十 四 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第 十 五 条 甲 乙 双 方 变 更 、续 订 、解 除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依 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重 庆 市 有 关 规 定执 行 。第 十 六 条 甲 方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本 合 同 时 ,为 乙 方 出

9、 具 解 除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并 在 十 五 日 内 为 乙 方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甲 方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甲 方 依 法 应 当 向 乙方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在 办 结 工 作 交 接 时 支 付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一)劳动合同的解除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补偿: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取条件的;2)以欺诈手段与甲方签订合同,被查证属实的;第 5 页 共 6 页 5

10、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根据甲方管理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5)在合同期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

11、一的,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期满的;2)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 病 、事 假 、旷 工 的 规 定一 学 期 内 累 计 3 个 工 作 日 旷工,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1 项第 3 目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十 八 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 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第 十 九 条 甲 乙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12、合 同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可 以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向 甲 方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也 可 直 接 向 有管 辖 权 的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第 二 十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或 与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有 关 规 定 相 悖 的 ,按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6 页 共 6 页 6第 二十一条 本 合 同 一 式 叁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存 甲 方 档 案 一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盖 章 ) 乙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2011 年 9 月 1 日 2011 年 9 月 1 日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见 证 方 :(盖 章 )(签 字 或 盖 章 ) 2011 年 9 月 1 日 2011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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