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谈专门环境诉讼的内涵界定与机制构想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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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9细谈专门环境诉讼的内涵界定与机制构想从本世纪初开始,国内外以更加密集的频率爆发突发环境事件,均引致了大范围内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严重影响和大范围不特定多数主体的权益损害,这是当代社会一类典型的大规模侵权现象。 “大规模侵权”作为一种描述性概念,指称的是涉及大量受害人的权利和法益的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侵权样态对于当前秉持个人主义理念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除了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在程序法上,数量众多的受害人的诉求如何有序提出、展开和完成,以避免冗长繁琐的诉讼程序和高额的诉讼费用,也是亟待解

2、决的问题。 如何通过诉讼程序救济大规模侵权,对现有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所秉持的传统的侵权法的法理与制度体系提出了全面挑战。再兼之,环境侵权责任本身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度框架中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其本身能否及如何适用侵权责任法尚存在诸多争议。因此,探究大规模环境侵权救济的侵权法理与诉讼机制便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大规模环境侵权对传统侵权诉讼机制的冲击与拷问当前的环境污染破坏行为越来越频繁地呈现出大规模爆发的趋势,一旦发生,动辄引发大范围的生态环境的污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9染破坏,以及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损害。大规模环境侵权

3、时至今日已经不再是零星发生的例外现象,而是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这迫切要求我们在总结其内涵与特征的基础上,探究规制该现象的规则体系需求。内涵解析大规模侵权并非一个专业法律术语,未有明确的立法界定,为学界对于当前某种类型的社会现象的描述和总结。正因为该概念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学者们也倾向于从其特征对之进行多角度描述定位,比如,张新宝教授认为其特征包括:应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特定类型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受害人人数众多,须数十人以上;范围一般包括:产品责任、环境污染、重大交通事故、重大高度危险作业、危险物品致人损害,但不包括空难。或者更简明地概括为受害人众多、损害范围巨大、发生原因既可以因为同一个侵

4、权行为也可能因同质性行为而引发等几个方面大规模环境侵权,即指由同一个侵权行为或者是同质性的系列行为所引发的,导致一定范围内大面积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进而导致不特定多数受害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环境侵权行为。具体而言,大规模环境侵权的内涵可以从下几个方面界定:1.在性质上属于环境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能够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实体与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19程序制度予以规制。具体而言,大规模环境侵权在种属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八章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环境污染责任” ,能符合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特殊侵权责任构成

5、要件。2.后果上集中体现为受害者众多。对于受害人众多的界定,各国立法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学界有不同的界定方式和观点。比如,冯巴尔教授建议在道路交通法内部作出一个特殊法上的规定,涉及 50 辆以上机动车的事故为“大规模交通事故”;张新宝教授认为认定大规模侵权需受害人达到数十人以上。笔者从尽量借用现有法律规则依据以减少制度创新成本,以及结合环境侵权自身致害机理特殊性的角度出发,认为认定大规模环境侵权“受害人众多”的标准可以从两个层次界定:如果承认公众环境权并认可环境公权与环境私权的区分,则如果是对环境私权的侵犯,大规模环境侵权中“受害人多数”的认定应当以被侵权人的数量为标准,具体标准可以借鉴最高人

6、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以具体受害人数是否达到 10 人为依据确定是否“受害人众多”进而认定是否构成大规模环境侵权;如果是对于环境公权的侵犯,则不必严格以具体的受害人数作为唯一判断是否构成大规模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众多”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9的标准,可以结合侵权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导致大范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来进行判断。3.大规模环境侵权发生的原因多由企业的环境风险活动所导致。正如上述列举的中外影响广泛的环境事件,均由英国石油公司、

7、康菲公司、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所导致。企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能力越强,可能引发的大规模环境侵权的可能性越大。所以,大规模环境侵权责任构成在责任主体的要求上,重要的不是量的问题,而是质的问题,即大规模侵权的责任构成最主要的特点,在于大多数以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冲击与拷问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环境侵权纠纷被定位为一种特殊民事侵权纠纷,纳入到传统的民事权利损害与救济的法律框架中适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寻求解决,而该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救济机制为主、以其他非诉救济机制为辅的机制体系。现行诉讼机制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中本身已存在的利益表达上的片面和价值选择

8、上的偏差,已经使得其效果不佳,而大规模环境侵权的日渐增多则更加导致了现行的诉讼机制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中的“客观不能” ,这根本上是基于大规模环境侵权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已经不能被传统诉讼民事侵权诉讼机制所解决。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191.大规模环境侵权损害后果的扩散性大规模侵权的最大特色在于“受害人众多” ,再兼之环境侵权致害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大规模环境侵权损害后果已经在性质上不同于传统侵权损害后果。现实中的损害无处不在,但大多数由受害人自受其害,仅有少部分能进入侵权法的救济范围,因为,无论是从单个侵权行为人的利益出发,还是为了自身生存的

9、愿望,侵权行为都必须将那些过于“遥远”的损害从其体系中排除出去。故而,在侵权法的法理与制度中,并非行为人导致的所有的不利益均可获得赔偿,有权要求行为人赔偿的损害称为可赔偿损害。之所以侵权法上救济的损害不是所有类型的事实损害,而是从其中划定出的可赔偿损害,其背后的价值判断还在于,侵权法虽然是权利救济法,但其需要实现人们的一般行为自由与受害人民事权益保护的宏观平衡。 考察大规模环境侵权,其致害机理及损害后果已经不符合上述可赔偿损害的一般特征:第一,大规模环境侵权的损害不限于法定权益。侵权法上可赔偿损害是对法定保护利益的侵犯,理论而言,不仅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权利,还包括其他“人身、财产权益” 。

10、但是,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机械概念法学思维指导下,在大规模环境侵权经常会导致的众多损害中,只有法定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能够被纳入救济视野,而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19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新型的环境权益的损害则难以进入侵权救济视野。即使通过其他制度也能够救济这些权益,比如通过水污染防治法来保障清洁水权,但在侵权法的视野中,这些权益仅为手段性权益而不是目的性权益,也即,只有当侵权行为人因为侵害了这些新型权益导致了人身权或财产权损害,才能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规制范围。第二,大规模环境侵权的损害不具有确定性。传统侵权法理要求可赔偿损害具有确定

11、性,这种确定性往往依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及公平正义理念予以认定并进行货币化计算。但是,环境侵权的致害过程往往是行为人直接作用于环境媒介进而间接作用于其他社会主体,将有关污染源释放于自然环境或者破坏环境要素最终影响到人类生存环境。而受害人因自身的生存环境受到了污染和破坏,相应的环境权利就会被侵犯。这使得环境侵权行为的实施到现行侵权法所认定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后果的出现,存在着一定的潜伏期且过程复杂,其中的科技不确定性使得损害很难具有确定性。在大规模环境侵权中,往往是污染企业的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范围广泛、受害人众多,更使得损害具有不确定性。第三,大规模环境侵权的损害难以契合现行侵权法的私法性质

12、。传统侵权法救济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纯粹的“个人”私权,体现了侵权法作为私法的个人本位。在此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19逻辑下,侵权法所保障与救济的公民人身权与财产权必然体现了私益保护与私权救济的制度价值。由此也导致传统侵权法的实施背后隐含的理念是,其规制的民事侵权一般是直接、即时发生的。但是,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与致害机理却有悖传统侵权法的私法性质,其不是对个人私权的侵犯,而是对社会性私权的侵犯,即基于环境要素的联系性与整体性,通过污染或破坏环境媒介所发生的环境侵权必然是对“群体”环境权的侵犯和对一定“社会利益”的侵犯。在大规模环境侵权中,

13、往往是大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物或超过限度利用环境资源,导致了大范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在该区域范围内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群的多种权益受到直接影响。2.大规模环境侵权中诉讼程序的难题现行的环境侵权诉讼机制发轫于传统侵权诉讼机制,被定位一种特殊类型,它虽然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和诉讼时效等一些具体的程序设计上有所突破,但没有改变其私权救济与私益保护的本质。这使得环境诉讼程序的运行存在的困境有:第一,环境侵权诉讼中对“受害人”认定的争议和起诉资格困境;第二,环境侵权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于遭受的环境损害举证困难;第三,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实施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有一定的难度;第四,环境侵权损害鉴定上的困

14、难;第五,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实施中的因果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19关系证明困难;第六,专家证言在现行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证明力的争议。大规模环境侵权加剧了现行环境侵权诉讼程序运行的困境。大规模环境侵权加剧的诉讼困境可以概括如下:大规模环境侵权中受害人数众多,会导致上述独立的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困难加叠。由于当前对“群发性事件”的敏感和基于司法政策的考量,我国当前司法部门实际上拒绝受理集团诉讼以解决大规模环境侵权纠纷。大规模环境侵权纠纷分布地域和影响广泛,很多都是跨省市的纠纷,对于同一或者类似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分别审理与反复审理,则极易导致同案不同

15、判从而影响司法公平。单个受害者由于畏惧高额的诉讼费用、复杂的证明程序,很多都不得不放弃诉讼,即使是单个受害者采取和解程序解决自身问题可能也会面临困难,因为同类案件的先例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法院的和解裁决如与先例冲突,亦会引起公众强烈不满。二、应对新型环境侵权的专门环境诉讼之内涵证成当环境侵权纠纷越来越大规模涌现之时,既有的侵权诉讼机制无法应对,迫切需要机制更新与制度创新,以适应新型大规模环境侵权纠纷提出的规则需求。就当前学界研究和实务界实践来看,近几年为应对当前侵权诉讼机制体系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中的困境,主要有两种制度创新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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