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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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8 49 号各区县工商分局,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的物业服务行为,维护物业服务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物业服务环境,市工商局与市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分别供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二、商品房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

2、企业,并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上传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 )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予以公示。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项目的销售场所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成立业主大会后,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五、各区县工商分局及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积极做好合同文本的宣传和推行工作,引导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六、各有关单位要注意收集合同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工商局、市建委反馈。七、合同文本由定点印刷企业印制,当事人可以到各区县工商分局领取; 也可登录“北京工商”()、“首都之窗”()或“千

3、龙网 ”( )下载使用。八、两个合同文本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推行使用。附件: 1、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F2008 2712)2、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BF2008 271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 八年四月八日BF20082712 合同编号: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 京 市 建 设 委 员 会二八年四月监制说 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开发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

4、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3、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4、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1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 发 建 设 单 位 (甲 方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号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法定代表人

5、: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乙 方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号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委 托 代 理 人 : 联 系 电 话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2式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 业服务,订立本合同。第一部分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

6、“本物业” )基本情况如下: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类型:普通住宅 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 办公 商业 。坐落位置: 区(县) 路(街)。建筑面积:预测面积 实测面积房屋所有 权证记载面积 平方米。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和委托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二(以实际验收清单为准)。第二部分 物业服务内容3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就业主入住前的服务事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的范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业主入住前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1、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维护。2、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施工垃圾的清理、施工场地和料场的清洁由甲方负责)。3、协助甲方做好业主入住时的交

7、房、接待以及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咨询等工作。以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不得摊入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第三条 业主入住后,乙方 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2、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4、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5、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4垃圾的收集等。6、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7、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8、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8、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9、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11、发现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12、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13、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公示。14、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标准5第四条 乙方按

9、照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五)提供服务。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中规定的相应要求。第四部分 物业服务期限第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2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五部分 物业服务费用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物 业服务收费选择 包干制 酬金制 方式。第七条 包干制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 : 元/ 平方米/ 月;高层住宅 : 元/ 平方米/ 月;别墅: 元/ 平方米/ 月;办公楼: 元/ 平方米/ 月;商业物业 : 元/ 平方米/ 月;6会所: 元/ 平方米/ 月;物业: 元/平方米/月。2、

10、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3、乙方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公共服务收支情况。第八条 酬金制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 : 元/ 平方米/ 月;高层住宅 : 元/ 平方米/ 月;别墅: 元/ 平方米/ 月;办公楼: 元/ 平方米/ 月;商业物业 : 元/ 平方米/ 月;会所: 元/ 平方米/ 月;物业: 元/平方米/月。2、物业服务资金为交纳的业主共同所有,由乙方代管,其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

11、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7(3)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6)乙方办公费用;(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其他费用: 。3、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1)每季每半年每年 ,计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每季每半年每年 ,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 %的比例提取。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5、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 半年 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应当从甲方通知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计收。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付季度半年的物业服务费。此后按季度 半年一年 交纳,具体时间8为 。第十条 业主或物 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除约定收取装饰装修服务费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与装饰装修有关的费用。如收取装饰装修押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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