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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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赊销业务中“暂估收入” 是否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之前在 cpa 业务探讨有求助过陈老师 http:/ 这个问题思考和关注了挺久的?试着去分析一下:会计上:负债:是指企业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法定义务:指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通常在法律意义上需要强制执行。推定义务:推定义务是指根据企业多年来的习惯做法、公开的承诺或者公开宣布的政策而导致企业将承担的责任,这些责任也使有关各方形成了企业将履行义务解脱责任的合理预期。从陈老师的解释中,是否可以这样认为,企业在暂估确认收入时,根据企业多年来的习惯做法,以及税法的强制

2、力保障下,预期会形成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那么企业应该确认一项负债,故而再确认收入的时候,应该确认与收入有关的税费。税法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38 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

3、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实施细则是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补充和阐述。故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系合同约定付款的时间,增值税开票的时间的较早着(ps:在合同确定有付款日期的之时)综述:这时候就会产生“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和企业会计准则下确认负债的时间差,这个时间差从法理和准则下是允许存在的。这个允许存在,我们也可以从 2011 年 40 号文中有所体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4、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那么实际企业在面临征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1)是否在”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上做文章,即取得对方企业的入库签收单,来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产生。目前未搜索到总局对于销售款项凭据的解释和说明,只有在财税2013106 号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故而可以合适推理,销售款项凭据即为书面合同,但这个只是针对营改增中的规定。2)如果采取无票收入申报,那么在实际开票时,会产生差异,还要进行无票收入的负数申报,部分地方的国税对于负数申报监督比较严,企业可能存在无法进行负数申报,而带来的税务风险请看看企业植树中的那些

5、会计与税务处理 阳春三月,万物复苏,正是植树的大好时节,所以 3 月 12 日变成了植树节。现在空气污染严重,雾霾二字成了媒体和天气预报的高频词,柴静的一部视频造就了一段股市环保题材的神话。因此,每年三月虽然是时间,但是各级领导也会从百忙之中参与植树。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也会积极参与到植树大军中。那么,阳春三月企业忙于植树,涉及植树的开支和收入在财税方面应该如何处理呢?一、农业公司(苗圃)的财税处理(一)购进树苗(种子)种植的会计处理农业公司(苗圃)购进树苗(种子)种植,一般情况下是为了树苗长大到一定程度再销售出去,当然也有可能是作为以后的种源而长期培植的,也有可能是为摘取果实、砍伐木

6、材等。根据生物资产准则,植树发生的支出应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等(二)销售、养护树苗(种子)的税务处理1、流转税的处理自产自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自产的情况包括外购种植一段时间后再出售的,视为自产自销处理。外购直接销售:对于外购树苗直接销售的情况,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199552号)规定,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

7、征收增值税。而树苗就属于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所列植物类中的其他植物。此规定的意思是外购树苗直接销售的,不属于免税范围,应该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因此,外购树苗中属于种苗的免征增值税,不属于种苗的应该缴纳增值税。上面两个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但是财税(2001)113 号文发布在后,并且两个文件的层级是一样的,因此在树苗的问题上可以按照 113 号文执行。树苗销售和管护的税务处理:国税函2008212 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

8、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公司对树苗制作成盆景等销售的,可以按照财税(2008)149 号文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 号明确, “公司农户”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

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二、园林绿化公司的财税处理园林绿化公司,顾名思义,一般会以园林绿化为主营业务,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建筑业,需要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一)会计处理园林绿化公司属于其他建筑业,会计处理因按照建筑施工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对于绿化工程承包中发生的植树成本等:借:工程施工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二)税务处理1、流转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2008 年第 52 号)规定:“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

10、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六、问:对绿化工程应按何税目征税?答: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

11、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 。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园林绿化公司用自产的树木进行绿化工程施工时,应就自产树木进行增值税申报(免税也应申报) ,同时就工程承包合同全额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在施工当地开具建筑业发票给发包方,并在当地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园林绿化公司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的同时外购苗木用于绿化工程,不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应税工程劳务,全额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2、企业所得税:园林绿化企业应在核算上对自产苗木销售和绿化工程承包进行分开核算。自产农产品销售可以按

12、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绿化工程承包收入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税处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过程中的植树行为,类似于其他建安工程,支出应计入“开发成本” ,是作为开发产品的必要配套,一般不会单独销售所种的树木,因此按规定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扣除。四、一般企业的财税处理此处称的一般企业,是指农业企业、园林绿化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一般企业在会在厂区、办公区域等种植树木,既是美观也是环境保护,既可能是发包给园林绿化公司也可能是员工自己种植,既有可能种植是很便宜的树木也有可能种植的是名贵树种。(一)会计处理1、普通树木的种植如果是企业厂房修建期间,

13、在厂区空地上进行必要绿化,则可以:借:长期待摊费用或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等说明:新会计准则已经不允许将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了。如果企业是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在企业空地上种植或补种树木,则可以: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等2、名贵树木的种植名贵树木相对于普通树木,价格高的多,因此当种植较多名贵树木时支出金额较大,如果还是计入当期损益可能影响企业财报的真实性。企业种植名贵树木,可能是为了企业的形象与景观,也有可能是为了后期升值后出售。因此,可以:借:消耗性生物资产或公益性生物资产贷:银行存款等但是,对于普通树木和名贵树木的划分是目前没有任何标准的,具体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按照

14、内控制度进行必要划分。(二)税务处理1、流转税购进的增值税处理企业购进树木种植土地上,无论是为了企业区域的景观还是为了树木升值后销售,购进树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因为一旦种植于地上就成了不动产的附属物了,自然不能抵扣;即便是后期升值要对外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税的,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企业购进的树木是种植花盆中或本身就是盆栽的,并且是放置于企业,是属于可移动的,如果有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则可以申报抵扣。销售的增值税处理企业种植的树木对外销售(包括枯树、间伐的树木) ,如果前期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销售时免征增值税。企业如果销售前期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盆景或盆栽,则应按照 1

15、3%税率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申报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处理如果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绿化费用,可以在生产经营开始的当时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分期摊销扣除(时间不得低于 3 年) 。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绿化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可以在当期申报扣除。对于企业种植树木的目的是为了树木长大或升值后销售的,应作为购置资产处置,尤其是企业会计上已经按照购置资产处理时,不能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对于单价金额较大的树木种植的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实务中有一定争议,企业应先和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必要的沟通。对于企业出售种植的树木收入,包括砍伐的或枯树的木材,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范围。当然,如果把种植的树木的木材进行加工后

16、销售,则另当别论。五、义务植树的财税处理企业经常会响应政府号召,参加一些政府部门或公益机构组织义务植树活动。企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可能有直接捐款、捐赠树苗、组织人员去植树(树苗由组织方提供) 、自带树苗并去植树等。义务植树的地点一般是荒山荒坡,成活的树木所有权以后也不会归属于企业。因此,义务植树是一种公益性行为。(一)直接捐款的财税处理直接捐款的会计处理是很简单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即可。但是,对于直接捐款能否税前扣除以及扣除限额则有限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扣除(不超过当年利润的 12%的):1、接受捐赠的对象是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2、取得正式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票据。(二)捐赠树苗的财税处理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对外无偿捐赠货物是要视同销售的。如果企业捐赠的是自产树苗,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如果是外购树苗捐赠,可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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