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回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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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问内容:我是一家国有企业,从事复印,晒图业务,现在很多客户都要回扣,请问一般都有哪些回扣方式,财务上怎样处理?专家答复:1、请参照下面的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贵公司拟实施的折扣方式进行相应帐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六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第七条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2、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企业财务通则 (2006)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 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1、与销售回扣有关的几个概念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

3、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上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而是从非专业角度对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等概念的统称,不涉及帐务处理问题,多用于经营术语的表达,如:“销售方给多少回扣 ”,“购货方拿多少回扣” ,有时干脆叫“ 给回扣”、“拿回扣”或“ 吃回扣”等等,这些语言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会计和涉税处理。销售回扣与商业贿赂有密切的联系。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

4、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贿赂,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因此,商业贿赂是一种暗扣支出。销售回扣包括暗扣支出和明扣支出。2 、销售回扣的税务处理技巧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 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

5、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号)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时,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是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显然不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明扣支出的税前扣除须符合相关税收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 号)规定:纳

6、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 154 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3.销售佣金的界定销售佣金的定义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

7、职工。佣金与回扣的区别佣金与回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如保险营销员推销保险所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佣金是给付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因为中间人为促成交易付出了劳务,佣金可以是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区别。接受佣金的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国外佣金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的佣金率和付佣方式进行的。出口付佣方式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明佣是指根据成交的价格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

8、金额根据出口发票所列货款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上述处理方法相同4.销售佣金和手续费的会计处理符合规定条件的销售佣金和手续费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

9、发200084 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可以看出,准予税前扣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雇员,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用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佣金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佣金,应按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佣金的规定只是对外部的有资格进行中介服务的公司以及个

10、人才适用佣金,需要提供合法依据,就是要中介公司的发票或者个人部分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的才可以作为佣金入帐抵扣。企业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得到的报酬,属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企业支付给个人(非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佣金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纳税款由取得佣金的个人缴纳,企业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 50以上至 3 倍的罚款。(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 5。5.销售佣金和手续费的会计、税务处理技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

11、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 号)对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务处理进行了以下规定:(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计算限额。(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

12、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收取购书回扣并分给员工的行为如何处理时间:2008-0

13、5-01作者:孙永生案情简介李某为某国有事业单位的图书馆馆长,靳某为图书馆管理员。年月至年月,李某伙同靳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图书供应商给予的购书回扣款共计人民币万元。他们违反单位有关规定,只将其中元上缴单位财务部门,其余万元分发给图书馆职工作为福利,李某个人实得万元。年月至年月 靳某担任图书馆负责人。在此期间,靳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图书供应商给予的购书回扣款共计人民币万元,全部以过节费的名义发放给其他职工。经查,从年月至年月,靳某单独或伙同李某收受回扣共计万元,靳某个人实得回扣款万元。分歧意见对于李某、靳某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以下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靳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李某和靳某身为

14、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负责为单位图书馆采购图书的职务便利,在采购图书的过程中,非法收受书商给予的回扣款,主观上具有受贿故意,二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靳某的行为属于单位受贿行为。虽然靳某、李某二人个人也从中获利,但从回扣款的整体处置来看,主要是用于给图书馆全体职工发放福利,应属于归图书馆非法占有后的再分配行为,受贿的款项应认定为归图书馆这个部门非法占有。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靳某的行为属于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李某任职期间擅自处分的回扣款仅有万余元,尚未达到私分国有资产罪万元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而靳某在接任图书馆负责人一职后,继续收受回扣并延续了私分国有资产

15、的行为,其参与私分的总额已超过万元的立案标准,故靳某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第四种观点认为,李某、靳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特别观点 小金库的设立本身就是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或者说就是不合法的,因此根本就不属于“ 帐” 的范畴。 不应对国有资产作过于僵化、静态的理解。事实上,帐外收入、帐外帐款、回扣、业务费等属于单位营业收入或应上缴款,当然也在国有资产的范围内。 利用职务之便将应上缴单位财务部门帐上的单位公款不予上缴,而是非法占有,这与单位无关,不能认定为单位受贿行为。 单位犯罪的主体,并不一定要求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也包括其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主持人:本案表面看似乎并不复杂,现实中事业单位内

16、设机构设立小金库,隐瞒、擅自截留应当上缴的对外经济往来中的收入、回扣等作为福利发给员工的现象并不少见,人们已经习以为常,很少意识到会触犯刑法的问题。同时,对该类行为定性也确实存在困难,前述分歧意见中的观点似乎都有道理,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相似的地方,区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正因如此,研讨本案很有典型意义。欢迎各位嘉宾参与今天的研讨。问题一:根据刑法规定,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如何理解帐外暗中?这里的“帐” 是否包括单位小金库的帐?主持人:回扣是现实经济往来中比较普遍的现象,本案的焦点也是回扣的处理问题。应如何理解回扣和“帐外暗中” 收受回扣?周其华:回扣是商品经济的一种报酬形式,在商业交往中多有发生。一般是指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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