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制水产品系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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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SJS备案号: 有效期至:浙江 XXXX 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JS 0001S-2010干制水产品系列2010-05-10 发布 2010-06-15 实施浙 江 XXXX 有 限 公 司 发 布Q/SJS 0001S-2010I前 言本标准采用了GB 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参照与水产干制品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且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企业标准。本标准由浙XXX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浙XX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XXQ/SJS 0001S-20101干制水产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干制水产品系列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2、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虾米、虾皮、鱿鱼干、烤鱼片、鱿鱼丝、目鱼干、鱼干等干制水产品为生产原料,经原料选择、原料检验、原料入库、挑选、分装、称重,再经包装为主要工艺加工而成的干制水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GB 50

3、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用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9.190 海产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T 4789.2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产品分类3.1 按原料分,可分为以下四大类:a) 海水鱼类:鳗鲞、黄鱼鲞、米鱼鲞、黄三鲞、龙头烤、海蜒、烤鱼片。b) 头足类:鱿鱼鲞(干)、鱿鱼丝、墨鱼鲞。c:黄鱼鲞、鳗鲞、米鱼鲞、黄三

4、鲞、龙头烤、海蜒、墨鱼鲞、鱿鱼鲞、虾皮、对虾干、开洋、干贝、蛤蜊干、淡菜。4 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原料要求干燥,无霉变、无虫蛀,完整率较好,无非水产等外来杂质,其卫生指标符合GB 10144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 要 求Q/SJS 0001S-20102色泽 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香气 具有产品固有的香气口味 咸淡适口,味鲜,无异味形态 体表光亮、干燥,无霉变、无虫蛀、完整率较好,无水产等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 目 指 标净含量偏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

5、管理办法的要求水分,%其中烤鱼片鱿鱼丝虾皮淡菜鱿鱼鲞(干)干贝虾米、开洋4017-2222-301715202022食盐(以NaCl计),%其中烤鱼片鱿鱼丝虾皮、淡菜鱿鱼鲞(干)干贝虾米、开洋23-64-862811无机砷,mg/kg贝类及虾蟹类鱼类其他水产品(以鲜重计) ;1.00.10.5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1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604.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指标项目即食 非即食菌落总数/(cfu/g) 30000 -大肠杆菌(MPN/100g)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

6、弧菌) 不得检出 -Q/SJS 0001S-201035 试验方法5.1 感观检验取适量试样,在自然光线条件下观察色泽、形状和体表状况,嗅其气味,即食型的还应品其滋味。5.2 理化指标5.2.1 净含量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总汞的测定按 GB/T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7 酸价、过氧化值的测定按 GB/T 5009.56 提取脂肪,按 GB/T 5009.37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按 GB/T 4789.20的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6.1 组批规则与

7、抽样方法6.1.1 组批规则同一产地,同一条件下加工的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规格的产品组成检查批;或以交货批组成检验批。6.1.2 抽样方法每批抽取样本从提交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批量小于 1t 时应抽 5-8 个运输包装,批量在 1t 以上时,应抽 20 个运输包装,从上、中、下各个位置抽样,抽样量不少于 500g。6.2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a)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b)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6.3

8、判定规则6.3.1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均应符合标准中要求,每批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称值。6.3.2 每批产品检验结果中各项指标均达到本标准的要求为合格。在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直接判为不合格,不得复检。6.3.3 其他指标若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检验,复检仍有不合格项目时,则判该项目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二项或二项以上理化指标不合格时,判定为本批产品不合格。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保质期7.1 标志、标签符合 GB/T 191 的规定。Q/SJS 0001S-201047.2 包装包装为塑料袋装,包装必须牢固、严密。应采用无毒、无害、无污染的包装材料,并符合GB 13113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外包装箱符合GB/T 6543的要求。7.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防雨,运输中防止受潮、日晒、虫害、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和其他损害。7.4 贮存产品应在15以下温度贮存。严禁与有毒、有害物混放。7.5 保质期按上述贮存条件,保质期为 18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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