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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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员工凝聚力和向心力,广泛吸引人才,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20 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第 23 号令),结合恩施盐业分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员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二章 参加人员第三条 与分公司签订正式劳动

2、合同的正式员工和内部退养人员可以参加企业年金方案(不包括试用期内员工)。参加企业年金方案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我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本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填写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书(附件一),自觉遵守分公司企业年金制度,并授权单2位从其本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其个人帐户资产进行管理。第四条 已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员工有权查询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信息,有权定期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第五条 员工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我司的方式,自愿退出企业年金方案。员工退休、出国定居或与我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自动退出企业年金方案。员工自愿

3、退出企业年金方案,需填写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申请书(附件二),由本人送交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后转交分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经办人员,从次月起退出年金方案。员工退出企业年金方案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企业年金方案。第三章 企业年金资金来源和中止缴费的条件第六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第七条 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按照本单位上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提取,单位缴费比例由分公司根据国家政策以及单位经营绩效和财务承受能力定期确定,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年金单位缴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列支渠道列支。企业当年盈利较多时,从当年收益中提取企业年金,在“劳动保险费”

4、项下列支 ;从应付福利基金中提取,但不能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提取。3员工个人缴费按照员工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为扣缴。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 2。 第八条 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单位缴费中止。(一)经营亏损、兼并、解散、破产;(二)本单位半数以上员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第十条 员工退出企 业年金方案或个人帐户封存时,个人缴费中止,不参加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分配。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中止 缴费后,过去缴费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继续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管理运作。第四章 帐户管理第十二条 企

5、业年金帐户管理人以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建立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和企业帐户,并按照帐户管理合同负责个人帐户的维护与变更。个人帐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部分及单位缴费分配到个人帐户的部分;企业帐户用于记录企业留存基金部分。个人帐户余额支付完毕后销户。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单位缴费的 5按月计入本单位留存基金,我司留存基金主要用于补差。单位缴费未归属权益和收益分配尾差在发生时计入本单位留存基金。4第五章 基金管理方式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6、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年金理事会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第十六条 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通过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投资运作。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根据基金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月或按周计入企业年金基金各帐户。第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任何人不得挪用。第十九条

7、 员工个人缴费全额进入本人个人帐户。单位缴费提取留存基金剩余部分根据员工个人职务、实际工龄等因素按月分配到员工个人帐户。其分配公式为:5记入个人帐户年金储存额企业缴费数额个人缴费数额其中:企业缴费数额(企业提取的年金总额个人综合系数)100企业提取的年金总额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12个人缴费数额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2个人综合系数(岗位系数工龄系数)2岗位系数(个人月岗位工资/职工月岗位工资总额)100(月岗位工资即:月工资总额除去月工龄工资和月绩效工资的总额。)工龄系数(个人工龄/职工总工龄)100第二十条 内部退养人员在内退期间,其个人帐户单位缴纳和个人缴费比例与在岗员工相同。第二

8、十一条 与分公司签订内部离岗自谋职业协议或脱产学习协议的人员在离岗期间,其个人帐户单位缴纳和个人缴费比例与在岗员工相同,其单位缴纳和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企业全额支付。第六章 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转移和封存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分公司的,其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部分按本人实际工龄对应缴费享受比例结算至离司日。单位缴费未归属权益并入本单位留存基金。员工实际工龄对应的单位缴费享受比例为:4 年(不含 4 年)以下享受比例为 0,46 年(不含 6 年)享受比例为620,68 年(不含 8 年)享受比例为 40,810 年(不含 10年)享受比例为 60,1013 年(不含 13 年)享受比例为80,1

9、315(不含 15 年)享受比例为 90,15 年及以上享受比例为 100。员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我司继续管理,待其退休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应转移到新单位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结算、封存的,需下达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结算、封存通知单(附件三)。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系统内调动,个人帐户随同划转,从调动后起薪月开始参加新单位的单位缴费分配。第二十四条 被我司派往省内关联企业工作的员工,新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帐户可以在我司封存,待其回司工作时继续缴费;也可以根据本人要求

10、,按照因个人原因离司结算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部分,并将个人帐户余额转移至新单位企业年金方案。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帐户在原单位封存,待回司工作时继续缴费。第二十五条 因组织原因调动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员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享受比例为 100。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帐户由我司继续管理;新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其个人帐户余额须转移到新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第二十六条 因其他原因停薪但未与我司解除劳动合同关7系的员工,其个人帐户在原单位封存,待重新起薪时继续缴费。第二十七条 员工在我司工作期间因工伤残后与我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缴费享受比例为 100,工伤认定以国家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认

11、定的结果为准。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下列原因与我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因个人原因离司处理;对我司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金额扣减其个人帐户单位缴费及投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留存基金,属于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违反我司劳动纪律;工作失职或失误;合同期未满擅自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第二十九条 实际工龄除本条特别规定的情形以外,根据员工连续工作时间计算。(一)我司接收安置的复转军人,其军龄视同实际工龄;(二)被我司派往关联企业工作的员工,在我司关联企业连续工作年限视同实际工龄。第三十条 申请转移企业年金个人帐户时,需由本人持本人有效证件,以及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受托人出具的接受转入证明此

12、材料,按规定的格式向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受托人提出书面的企业年金转移申请表(附件四),送交分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经办人员。分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8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需出示代理人有效证件,并提交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第七章 待遇支付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以领取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正常退休条件是:“ 企业、事 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人,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干部,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周岁” ;(国 发1978104 号)(

13、二)因病(残) 丧失劳动能力办理了病退或退职手续。病退条件是:“非因工 伤残、患病完全 丧失劳动 能力的员工(需经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退 职条件是:“ 非因工 伤残、患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需经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男不满50 周岁,女不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三)办理了职工身份置换手续;(四)出国定居;(五)在退休前死亡。第三十二条 我司在岗员工和内部退养人员退休、病退、退职和办理了职工身份置换手续后,在未发现在职期间存在第二十八条列举的事项的条件下,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部分按100的比例享受,可以一

14、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余额;发现在职期9间存在第二十八条列举的事项时,情节严重的,按第二十八条规定重新核定其单位缴费享受比例。年金领取完毕后其企业年金待遇同时终止。第三十三条 在岗员工和内部退养人员死亡的,其单位缴费部分按 100的比例享受,个人帐户余额由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第三十四条 员工出境定居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按照因个人原因离司结算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三十五条 申请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需由本人或受益人出具的符合领取条件和合法证明,按规定的格式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企业年金领取申请表(附件五),送交分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经办人员。由代理人为办理的,需持本人和代理人

15、的有效证件,以及本人签字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分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第八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第三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恩施盐业分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统一管理,并设立企业年金资金专户用于企业年金资金的上划和发放。分公司应及时向分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年金专户划转企业年金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企业年金资金。第三十七条 企业 年金实行“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全额上10缴、据实划拨支付”的管理方式第三十八条 恩施盐业分公司及其员工是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恩施盐业分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是企业年金方案的受托人,受托人职责通过受托管理合同约定。集体协商双方

16、共同监督受托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九条 恩施盐业分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企业年金受托职责,监督恩施盐业分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的实施,选择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企业年金管理活动,监督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运作情况,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恩施盐业分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年金理事会日常工作。第四十条 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制定本机构企业年金具体政策,监督检查辖内年金基金的筹集、上划和使用情况,对企业年金计提、使用情况进行年度预算和决算并建立企业年金基金预警机制,及时向分公司报告企业年金有关问题。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人力资源部、财务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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