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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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教育部推荐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版),主 编 张正钊 副主编 李元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目录,第一编 行政法概述第二编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第三编 行政救济第四编 行政诉讼,第一编 行政法概述,第一章 行政法的概念第二章 行政主体第三章 行政职权,第一章 行政法的概念,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 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一、行政 (一)关于行政含义的几种观点 1.把行政看成是与国家没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日常组织和管理活动 2.把行

2、政看成是与国家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组织管理活动 ,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外交、安全活动说 (2)其他权力排除说 (3)国家目的实现说 (4)国家意志执行说 (5)国家事务管理说 (6)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职能说,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二)行政的含义 本书对行政的含义作如下表述: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1)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的活动。 (2)行政是行政主体的特定活动。 (3)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三)行政的特征 行政的特征就是指行政自身内

3、在的规定性,即使行政与非行政相区别的要素。概括地讲,行政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四)行政的类型 行政的类型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进行的分类。在我国的行政理论与实践中,人们对行政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领域,将行政划分为组织行政、人事行政、司法行政、民政行政、公安行政、科技行政、教育行政、等等类型。 (2)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地域范围,将行政划分为中央行政和地方行政、城市行政和农村行政、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等。 (3)根据

4、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有无涉外因素,将行政划分为国内行政和涉外行政。,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二、行政法 (一)关于行政法概念的几种观点 (1)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限度与行使方式的法。这种观点以19世纪初英国著名法学家奥斯丁(John Austin)为代表。(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特定行政内容的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人数较多 。(3)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如英国法学家威廉韦德 。(4)行政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 (5)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这一观点以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表述为代表 。(6)行政法是执行机关适用的法。这种观点以日本法学家中村弥三为代表,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二)行政法的含义

5、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表述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行政法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三)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 (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 (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2.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一、行政法的渊源 我

6、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宪法 宪法是行政法的基本法律渊源,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行政规章 (七)有权法律解释 (八)条约和协定,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二、行政法的分类(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这是根据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 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四)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 这是以国

7、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管理领域的划分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一、行政法的地位 (一)从整体上看,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从与宪法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与宪法关系最为密切的普通法律部门, 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 (三)从与其他普通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最具社会影响的部门法,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二、行政法的作用 (一)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 (1)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职权。 (2)明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3)明确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被委托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关系。 (4)明确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程序。

8、(5)明确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妨碍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二、行政法的作用 (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建立和逐步完善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的各种规章制度。 (2)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参与权。 (3)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监督权。 (4)预防、制止和制裁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行政法部门所特有的,统率、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原理或准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性 (二

9、)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特殊性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英国的行政法原则以宪法原则为基础,发展出了越权无效和自然公正这两大行政法基本原则。(2)在美国,从理论上讲,联邦主义、分权主义与法治主义三大原则为其宪法与行政法共同尊奉的基本原则,但法治原则所包含的基本权利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则更直接地为行政法所遵奉。 (3)在法国,行政法治(或称为“行政合法主义”)被认为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4)在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由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 (5)在日本,法治行政通常被认为是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 行

10、政法的基本原则,(二)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进程 2.我国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我国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在我国行政法中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1)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之中,缺一不可。 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现代法制社会对行政主体制定、实施行

11、政法律规范提出的基本要求。 (2)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共同为完善行政法治发挥作用。 合理性原则应当是行政追求的最高原则,是行政合法性的前提。严格依合理的行政法律规范办事,是使行政符合理性要求的根本途径。 总之,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两个原则互为前提,互为补充,既有利于促进行政法律规范的废、改、立,消除其不合理因素,又有利于保证行政主体适当行使裁量权,实现合理行政。,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 (二)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 (1)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 。(2)为准确地理解、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提供依据。(3)有助

12、于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 。(三)有助于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保证社会关系得到及时、必要的调整,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 即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二)行政法律关系以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三)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四)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单一性 (五)

13、行政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任何行政法律关系都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即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但根据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 可划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或称“行政相对方”)两个组成部分。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对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 1.行政相对人的含义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就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或个人。 2.行

14、政相对人的种类 (1)公民 (2)法人 (3)其他组织 (4)外国组织和个人,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 一方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 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中,行政主体的权利具有特殊性,通常被称为“职权”,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是由双方主体自由协商确定的,而是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的。,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作为权利和义务所指

15、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人身、行为和财物等事项。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缺少客体就像缺少主体与内容一样,行政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以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特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的。 (一)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即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第二章 行政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 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联系与区别,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一、行政主体的含义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一)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二)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三)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四)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五)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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