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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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郫县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郫县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二 九年九月七日郫县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方案(试行)随着我县医疗纠纷逐年增多,解决纠纷难度不断加大,影响了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积极探索第三方的纠纷调解机制,依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财政部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及郫县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及职责(一)建立郫县医疗纠纷调

2、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由县政府分管司法工作的副县长任主任,县司法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任副主任,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维稳办和各镇人民政府分 管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医调 委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作 为 第 三 方 中 立 身 份 ,本 着 公 正 公 平 、平 等 自 愿 、互 相 尊 重 的 原 则 ,努 力 沟 通 协 调 ,及 时 化 解 纠 纷 ,更 好 地 维 护 患 者 和 医 疗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合 法 权益。各成员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1、县司法局:牵头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推荐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职业操守好、熟悉医疗工作的律师担任法

3、律顾问,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指 导律师在代理患者一方处理医疗纠纷时,引导当事人相信法律,运用法律,寻求正常的解决方式和救济渠道,用法律手段强化医疗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要求各镇司法所确定专职人民调解员和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调处,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解释工作。2、县卫生局:按照医调委办公室的安排,派出专职律师等人员对医患双方解释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医患调解工作需要时,组织县内医学专家参加协调。3、县公安局:在医患调解工作需要时,根据不同情况,接受医调委办公室的安排,派出法医等相关人员参加调解工作,维护稳定,保证参加人员的人身安全。4、县信访局:做好医疗纠纷

4、当事人的接待、说服、劝导工作。5、县维稳办:协调、指导和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做好稳定工作。督促发生问题的镇和单位落实工作措施,协助化解矛盾纠纷。6、各镇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各级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的职责,切实做好辖区内患方人员的说服和协调工作,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维护好本地区社会稳定。7、负责医疗纠纷赔偿的保险公司:协助医患双方积极做好相关理赔工作。(二)医调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组织指派法律专业人员做好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需要时为患者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协助和促使其按照法律途径解

5、决纠纷。2、充分体现医患双方自愿调解的原则,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3、及时协调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维稳办和各镇人民政府、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对医疗纠纷进行调处并妥善处理由于医疗纠纷导致的突发事件。4、负责医调委日常事务,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事件处理信息,提出建议和意见。二、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流程(一)镇司法所调解:发生医疗纠纷时,各镇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应立即联系当地司法所到现场调解。现场一时解决不了的,可由司法所人员引导医患双方到镇司法所进行处理,以保证医疗服务机构的正常秩序。(二)医调委办公室立案:对情况较复杂、各镇司法所不能控制和调解的医疗纠纷,由医患双方向医调委办公室申请调解

6、。医调委办公室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好接件登记并立即登记立案,在三日内组成调解庭,确定案件承办人,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纠纷相对人;必要时为患者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三)调解庭进行证据收集和保存:由医调委办公室牵头,按照法律程序做好证据保存、争议双方调查取证等工作。对重大、复杂医疗争议案件及时向医调委主任、副主任及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四)调解庭组织调解:1、对事实清楚、院方承认医疗责任、不需鉴定的医疗纠纷在 10 日内提出初步调解方案,经医患双方认可后,由医调委办公室主持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书。2、对需要鉴定的医疗纠纷案件,由调解庭告知医患双方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在鉴定结果出具后的

7、 7 日内结案;对申请人不申请鉴定,相对人也不愿单独申请鉴定,经调解又不能达成协议的,调解庭可以终止调解,并正确引导医患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医疗纠纷调解保障措施(一)医调委办公室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涉及的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二)各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纠纷调解 工 作 ,将 医 疗 纠 纷 调 解 工 作 列 入 议 事 日 程 ,制 定 措 施 ,专 人 负 责。(三)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事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在接到医调委办公室的通知后,按时抽调专人到达调解现场参与调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单位,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四)若出现因患方拒不接受调解、不服解释等原因造成的医疗纠纷应急事件,严格按照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郫县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郫府办2008 195 号)要求进行处置。 此方案为试行方案,在市上出台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相关规定后,按要求对此方案进行调整。主题词:司法 医疗纠纷 调解 通知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维稳办,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 年 9 月 7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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