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34312074 上传时间:2018-02-23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4.6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 4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现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 40%。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

2、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5 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五、本公告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特此公告。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2 年 09 月 28 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 45 号) ,明确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该公告的背景和意义证

3、券经纪人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2 号)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 号)等规定,我国正在引入和发展证券经纪人制度,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其取得服务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范围,但与从事其他劳务活动而取得收入的纳税人相比有所不同。表现在:一是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不得兼做他职,其主要收入是佣金收入,且大多数证券经纪人月收入处于较低水平;二是证券经纪人收入水平与市场交易量、客户交易偏好等因素直接相关,证券经纪人收入在不同年份之间、不

4、同月份之间有较大波动;三是证券经纪人与保险营销员一样,在展业过程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需要自行额外负担展业成本,但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可在税前扣除,而证券经纪人未明确,造成其实际承担的税负高于保险营销员。税务总局出台本公告,符合公平税负的基本要求,有利于降低证券经纪人的税收负担,有利于规范证券行业有关经纪业务支出项目的财务核算,有利于保持证券经纪人队伍的稳定和促进证券经纪行业健康发展。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由于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实际上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组成,展业成本部分是证券经纪人实际发生的展业费用支出,按照个人所得税立法精神,对佣金收入中的展业成本部分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有关部门调研测算的情况,经研究,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 40%。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展业成本,余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负责代扣代缴。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本公告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即:对于证券经纪人 2012 年 10 月 1日后取得的佣金收入,可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