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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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第一节 船长和甲板部船员第十一条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一)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主管机关规定的值班水手适任培训时间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教育。(二)申请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 2 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 1 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

2、教育。第十二条 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船上医护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第十三条 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持有GMDSS 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第十四条 申请船长或甲板

3、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一)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 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服务满 6 个月;(二)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2 个月;(三)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2 个月;(四)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8 个月。第十五条 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6 个月。持有沿海航区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

4、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6 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考试、评估。第十六条 申请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的吨位较低一级吨位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2 个月。第十七条 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吨位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8 个月。第二节 轮机部船员第十八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一)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主管机关规定的值班机工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教育。 (二)申请 750 千

5、瓦及以上船舶的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 2 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的大管轮、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完成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并再完成不少于 1 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第十九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均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

6、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第二十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一)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服务满 6 个月;(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2 个月;(三)申请大管轮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2 个月;(四)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8 个月。第二十一条 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

7、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6 个月。持有沿海航区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6 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第二十二条 申请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较低一级功率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2 个月。第二十三条 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功率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8 个月。第三节 无线电人员第二十四条 申请 GMDSS 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的专业教育和培训:(一) 申请 GMDSS 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 6 个月的相关专业的职

8、业教育和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二) 申请 GMDSS 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 2 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三) 申请 GMDSS 一、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 1 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第二十五条 申请 GMDSS 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 GMDSS 通用操作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和一级无线电电子员者还应完成精通

9、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和精通急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第二十六条 申请 GMDSS 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持有 GMDSS 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并至少具有 12 个月海上服务资历。申请 GMDSS 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持有 GMDSS 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并至少具有担任 GMDSS 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18 个月海上服务资历。第四节 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 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在结业或毕业前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三副、三管轮和 GMDSS 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评估的,不受本章有关海上服务资历规定的限制。第二十八条 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

10、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服务资历可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第二十九条 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的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在无限航区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第三十条 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但应扣除适任证书被滞留或扣留的时间。第四章 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第一节 客船和滚装客船第三十一条 在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取得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适用于客船的适

11、任证书。第三十二条 在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取得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适用于滚装客船的适任证书。第三十三条 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第三十四条 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船长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第三十五条 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

12、等级的海船上担任船长满 24 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 3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运输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 18 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至少 6 个月,通过船长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 3 个月。(二)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大副满 24 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 3 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运输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 12 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至少 6 个月

13、,通过大副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 3 个月。(三)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二副满 12 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二副 3 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运输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 12 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至少 6 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四)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三副满 12 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三副 3 个月;或通过三副适任考试、评估,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

14、的 18 个月船上培训,安全记录良好。 第三十六条 初次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轮机长、轮机员,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 12 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 3 个月。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者,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的 18 个月船上培训,安全记录良好,可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第三十七条 在客船、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相应航区 3000 总吨及以上或 3000 千瓦及以上船舶适任证书。在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其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15、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外,本节其余各条规定适用于在两港间航程超过 50 海里(包括 50 海里)的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第二节 液货船第三十九条 在液货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相应的液货船特殊培训,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并持有适用于相应的液货船的适任证书。第四十条 在液货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第四十一条 符合本条规定的船员,可申请其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相应种类的液货船:(一)初次申请适任证书适用于某种类液货船的船员,应在取得液货船特殊培训合格证后,在相应的液货船

16、上见习不少于 3 个月。此后,适任证书持有人经过其他种类的液货船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即可申请其适任证书适用于其他种类液货船。(二)申请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三)申请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液货船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及沿海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 2 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第五章 适任考试和评估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 3 个月公布考试、评估计划。第四十三条 申请各类别、等级职务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本规则附件一执行。附件一规定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要求需要调整时,由主管机关以文件的形式调整并公布。第四十四条 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同时申请。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由船员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或公司在主管机关规定的申请期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委托他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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