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消(2007)226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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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贯彻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加强消防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0722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近日,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703-2007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经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今年 8 月 1 日起实施。为了贯彻落实该标准要求,大力推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 ”)火灾隐患的整治,同时汲取近年来特别是今年几起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消防监督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 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对“ 三合一” 场所的概念、防火

2、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火源控制等消防技术措施作了相应规定,重点解决“三合一 ”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工作中面 临的突出问题。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标准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督促做好“三合一 ”场所火灾 隐患的治理, 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 2 -生。对于“三合一” 场 所可能涉及到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还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该标准中的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俗称简易喷淋)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计、安装应按现行相关规范执行。二、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关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境温度应大于 4的要求,北方寒冷地区建筑中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的高位水箱和室内外消防管道要采取防冻措施;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 的要求,要做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日检、月检、季检和年检工作,特别是每季度应逐一进行末端放水检查,确保系统完好有效。三、公共建筑内燃油、燃气设备(如燃油、燃气灶具)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阀,防止油、气泄漏引起火灾。四、公共建筑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与其它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预防火灾蔓延扩大。公共建筑中的顶棚和疏散楼梯间装修应严格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执行,严禁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五、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 年版、199

4、7年版、2001 年版、2005 年版)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高层民用建筑中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和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 ,应- 3 -设气体灭火系统。各地接此通知后,针对上述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消防建审、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依法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局二七年六月二十日抄送: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公安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承办人:沈纹、王宝伟 校对:马恒- 4 -ICS13.220.20C8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F

5、ire safety requirement for 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ness2007-06-13 发布 2007-08-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发 布I目 次前言.I引言.II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34 基本规定.35 防火分隔措施.46 辅助疏散设施.57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58 火源控制.59 其它要求.6I前 言本标准的 4.1、4.2、4.3 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

6、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铁男、朱力平、马恒、李淑惠、沈纹、季俊贤、沈友弟、赵庆平、冯王碧、熊军、朱鸣、冯婧钰、宋树欣、田亮、倪照鹏、王宗存。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II引 言在既有厂房、仓库、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而住宿部分与其它部分又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使得这类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预防和减

7、少火灾,保障人身安全,为火灾隐患的治理提供依据,制订本标准。- 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8、,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3 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 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ness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4 基本规定4.1 合

9、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4 -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c) 厂房和仓库;d) 建筑面积大于 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e) 地下建筑。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a)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 15m;b)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 2000m2;c)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 20 人。4.3 除 4.2 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 4.2

10、 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b)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4.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4.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4.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4.7 层数不超过 2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且住宿少于 5 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

11、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4.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5 防火分隔措施5.1 4.3 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 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 5 -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5.2 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5.3 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

12、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 1.50h 楼板进行防火分隔。6 辅助疏散设施6.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6.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 1.0m,宽度不宜小于 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2m。7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7.1 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50084 的规定。7.2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 GB5

13、0116 和 GB20517的规定。7.3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7.4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7.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 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7.6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8 火源控制8.1 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8.2 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a)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b)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6 -c) 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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