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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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二)某一实力雄厚的 B 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 A 市。在 A 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与该企业在性能、质量、价格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 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降至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领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该实力雄厚的 B 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 A 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竞争地位。随后,该 B 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调高。试分析:1、B 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

2、正当竞争行为?答:该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在商业竞争中,采用的是降价排挤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所谓降价排挤,是指同业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不当地降低价格至低于成本来销售商品的行为。2、哪些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答: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有:(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3、B 企业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答:B 企业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表面上看来似乎是针对同业竞争对手,并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在降价销售中,甚至消费者暂时还获得了实惠,但从长远看,

3、不正当的经营者排挤竞争对手之后,垄断了市场就排斥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在这种不正当竞争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同样受到损害。 (十四)利民公司与同达公司均为生产收音机的企业,其中利民公司的产品外销数量逐年上升,且在国外有了一批稳定的代销商。利民公司对本公司的国外代销商的情况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与知晓该情况的员工签订了保密合同。同达公司为扩大海外市场,遂找到利民公司的副经理张某,希望张某 能将利 民公司 的国外代销商 的联系方 法、利民公司的报价等情况告诉同达公司,且表示愿高薪聘请张某到同达公司工作。随后张某辞职,来到同达公司工作。同达公司利用张某提供的代销商名单、利民公司的报价等情况,同原利民

4、公司的代销公司取得了联系,销售了许多产品,获得了约 500 万元的利润。此间,利民公司的海外销售额下降了许多。1998 年 11 月,利民公司以同达公 司侵犯商业 秘密为由,起诉同达公司,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2004 年 1 月份试题)试分析:1、同达公司是否侵犯了利民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什么?答:同达公司侵犯了利民公司的商业秘密。因为利民公司的海外代销商名单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利民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利民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属商业秘密。同达公司通过给利民公司副经理张某高薪的办法,取得了利民公司的商 业秘密 ,侵犯 了利民公 司的合法权益。2、利民公司如何主张损失数

5、额?答:利民公司可以以同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期间本公司所受的损失为赔偿请求额,若本公司的损失难以计算,则以同达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请求额。(十五)2000 年,某市市民邓某找到过去的朋友杨某合计着捞点外快,挣点钱。杨某称:现在乡镇企业搞得很红火,有的产品无销路,有的要扩大生产补充设备,我们何不来个沟通沟通从中牟利。据悉,当地有个小电器厂,由于技术力量、产品质量均不佳,已停工数月,准备将厂承包出去,杨某欲承包下来,生产紧俏电器。邓某与杨某一拍即合,承包了某小电器厂。该电器厂是生产日光灯镇流器的。杨和邓将镇流器上的标牌全部标为上海镇流器厂出品,并冒用安全认证标志投人市场。该镇流器

6、质量低劣,内部绝缘层过早老化,使得线圈容易击穿,造成漏电事故。某用户在使用该镇流器时因线圈击穿酿成火灾。(2007 年7 月试题)试分析:1、邓某、杨某的行为构成哪类违法行为?答:所谓假冒是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与他人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以及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均属于假冒行为。伪劣产品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故意掩盖产品的质量状况,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案中,杨某和邓某合伙生产的日光灯镇流器就属于假冒伪劣产品。2、对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法律是怎样

7、规定的?答: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只有通过审查、检验批准的产品,产品质量认证部门才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1981 年 4 月以来,我国对电子元器件,电工产品等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未经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不准进人市场流通。杨某、邓某严重触犯法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十六)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到医院,经过 3 个多月的治疗,刘某才出院。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商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

8、。但是,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卖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当由商店负责。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试着分析1、本案中,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答: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本法责任是产品缺陷责任。是因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为产品缺陷造成人损害、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2、刘某可以向谁提出赔偿请求?答:商店或者电商生产产家。根据产品质量法 43 条规定,因

9、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为,本案件中,刘某既可以要求商店赔偿,也可以要求电扇生产厂家赔偿。3、本案中,谁应当对该电扇质量负责?答: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承担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只要生产者不能够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必须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商店如果能够证明电扇的缺陷不适由自己造成,并且指明生产厂家或者供货方,则在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后可以向生产者或者供货方追偿。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本案中的的风扇显然已经投入流通,且该缺陷能够被当时的科技水平发现,所以,只有在其证明电扇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才

10、可免除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致使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的问题。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以推诿,应当先行赔偿,再来确定最终责任者。4、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那些损失?答: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商店或者生产厂家因为电扇缺陷造成刘某人身损害的,需要赔偿医疗费、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十七)1994 年春夏,湖南省某县 19 户村民在县农技站买了“威优 46 杂交稻种”。共插种了 71.4 亩大田,由于种子内掺有劣质的“威优 64”种子,性能不同,成熟时间、分孽多少、栽培技术不同,到 8 月上旬第一次中耕时,就出现禾苗分孽多少相差悬殊,株茎高矮参

11、差不齐,致使每亩减产 150 公斤,71.4亩大田共减产 10710 公斤。受害的 19 户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联名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综合练习题、2008 年 7 月试题)试分析:1、种子质量问题是否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答:种子质量问题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3)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4)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

12、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2、消费者协会是否可受理此案?答:因为此案中农户所购买的稻种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处理是正确的。(十八)A 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某市人民政府规划批准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对某市 5000 平方区域的土地实施经济适用房房地产开发。该区域内有市政府某机关办公房,并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某构件厂成品库房,该厂成品库房是 5 年前因厂房用地不够,经原市长的批准在该幅土地空地上建造了成品库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A 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对该幅土地进行开发,市政府某机关进行了搬迁;但某构件厂拒绝搬迁,双方发生争议。某构件厂拒绝搬

13、迁的理由是:首先,某构件厂是国有企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该土地归本厂使用已有 5 年,某构件厂当然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其次,某构件厂在该地建立成品库房,是经老市长的批准,属于合法使用。(2004 年 7月份试题)试分析:1、A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土地实施房地产开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A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该幅土地符合房地产开发 的原则 ,并按照市政规划进行 。同时,与相关政府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出让金。2、某构件厂对该土地是否有土地使用权?它所提出的拒绝搬迁的理 由是否成立?答:某构件厂对该幅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1 分)它所提出的拒绝搬迁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采用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某构件厂仅有市长同意占地建库不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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