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版本-广州海珠区劳动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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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6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 性别: 女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身份证地址:广西现常住有效通讯地址:广州被申请人全称:广州 XX 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 XX 单位性质:私营邮政编码: 510000 联系电话:136注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晖路二楼现办公地址:广州海珠区工业大道中 313 号东方红创意园仲裁申请:1、 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 201X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1X 月 1X 日止存在劳动关系;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依法签署劳动合同最多 11 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2XXX0 元;3、 裁决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补足因旷工扣款造成的 20

2、14 年10 月工资不足额部分的 24XX 元;4、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申请人离职的待通知金 4XX0 元; 2 / 65、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XXX0 元;6、 裁决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重新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双倍工资、2014 年 1X 月未足额工资、待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合计:45XXX 元)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 201X 年 1 月 1 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任文案策划一职,主要负责公司客户的文案的编辑、撰写和项目的策划、统筹工作。申请人 2012 年 1 月至 3 月的试用工资为 2000 元、2012 年 4月至 2

3、013 年 2 月的工资标准为 2800 元、2013 年 3 月至 2013 年 12月的工资标准为 3500 元、2014 年 1 月至 8 月的工资标准为 4200 元、2014 年 9 月至 11 月工资标准为 4700 元。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后,尽心尽职工作,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试用期间签署一份的试用期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申请人自入职以来,2012 年 1 月至 2012年 7 月被申请人单位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保。2012 月 8 月至 2014 年10 月被申请人也均未依法为申请人足额缴纳社保。2014 年 10 月 17 日下午至 10 月 2

4、2 日,申请人需请假 3.5 天北上参加婚礼。申请人已于 10 月 13 日提前递交请假条,被申请人表示假期长,需考虑。10 月 16 日,申请人再次递交假条,被申请人只口头批复 1.5 天假期,同时临时表示申请人 10 月 17 号需出差深 3 / 6圳,建议申请人机票改签。申请人表示与朋友同行,特价机票无法退改,且申请人已将假期期间的项目工作妥善安排给相应人员,相关人员均已知晓。现,被申请人驳回请假需求,申请人无奈旷工3.5 天。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经事先请假擅自脱岗者,以 30 分钟为计算单位(未满 30 分钟视同一次计算) ,每次扣 100 元;达 31 分钟者视为旷工

5、”进行旷工罚款,申请人连续旷工 3.5 天,累计罚款 5300 元,最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550 元发放;被申请人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一年内累计旷工达 3 次将按照劳动合同管理中的第 6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及在没有出示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以“在公共平台发布事件的片面信息,以及辱骂和诽谤公司,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当即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不实的解雇通知不能算有效的离职证明,且该份解雇通知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再求职。现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出具离职证明,注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信息。在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支付申请人代通知金、经济赔偿金、合法结算工资及未依法缴

6、纳社保等情况下,申请人一直工作到 2014年 11 月 17 日。申请人已事先请假并妥当安排假期工作,被申请人均不批复假期,迫使申请人旷工赴约。事后被申请人以公司制度为由对申请人做出旷工罚款,并以“一年内累计旷工 3 次”为由在 11 月 17 日当即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而申请人连续旷工 3.5 天也并未符合被申请 4 / 6人单位制度中的“一年累计旷工 3 次”条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第 38 条、第 40 条、第 46 条、第 47 条、第 72 条、第82 条)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 6 条、第 20 条、第 24 条) 、社会

7、保险法 (第 58 条、第 60 条、第 61 条)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51 条、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 13 条、第 14 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5 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第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如今,被申请人不愿支付经济赔偿金、双倍工资、足额工资等及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无奈之下,申请人唯有诉至仲裁委,请仲裁委查清事实,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计算公式:仲裁请求 2 的计算公式: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最多 11 个月的双倍月工资差额:2012 年 2 月、3 月的月工资为 2000 元; 2012 年 4 月至 12 月期间的月工资为 2800 元;

8、合计 20002 个月28009 个月25600 元。(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6 条)仲裁请求 3 的计算公式:2014 年 10 月工资差额:4700(10 月份工资标准)71.79(请假期间无工资)-723(旷工期间无工资)1478.21(已发)2427 元; 5 / 6【10 月份工资标准为 4700 元,计工资天数为 22.75 天,现 10 月实发 1478.21 元(扣除社保前) ,10 月扣除请假相应工资为 71.79元,旷工 3.5 天应扣除相应工资为 470022.753.5 等于 723 元。】(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51 条、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 14 条、

9、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5 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第三条)仲裁请求 4 的计算公式:待通知金:按申请人 10 月份的工资标准 4700 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和第 40 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0 条)仲裁请求 5 的计算公式:经济赔偿金:2012 年 1 月起至 2014 年 11 月止,申请人工作年限为 3 年;2012 年 12 月的工资标准为 3500 元,2013 年 1 月至 8 月的月工资标准为 4200 元,2014 年 9 月、10 月、11 月的月工资标准为 4700 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的规定,故经济赔偿金为(350042008 个月47003 个月)12 个月3 个工作年限12800 元。此致 6 / 6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201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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