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基本方式探析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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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0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基本方式探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基本方式探析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作具体规定,本文认为有必要在对这一新的法律制度方式原则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和构建一个完善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体系,进一步厘清各类监督方式的性质,以更好的指导实践检察工作。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的基本原则监督方式决定监督效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应在以监督实践需要为依据,结合促进执行与监督纠错职能的前提下,可包括以下四方面原则。(一)支持和规

2、范执行法的实现是法执行主要社会职能的特殊方式。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什么都不是。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实施监督,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执行活动的公正高效实现,因此,在执行难的大背景下,其首要出发点应是在监督之中实现对执行工作的支持与合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0作。而当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消极执行、违法执行,当事人穷尽了法院内部监督和救济途径后,审查机关应发挥其审查和纠错职能,以规范执行活动。(二)事后监督原则执行行为分为执行裁判和执行实施,当前对于执行裁判行为实行事后监督,理论界已达成共识,而对于后者则产生不同意见,

3、主要是对现场监督这一检察监督方式的性质认定存在分歧。本文认为,在现场监督方式中,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执行行为本身,只要执行行为发生,如滥用职权执行行为,就应依法监督;也只有执行行为发生后,检察机关才能采取相应监督手段进行纠错,故现场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一种工作方式,仍属于事后监督原则的囊括范畴。(三)效率性原则民事审判是对当事人是非对错和利益进行衡量,其在价值取向上应更侧重于公正,而民事执行是要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获得快速保护,其价值取向应更侧重于效益,效益决定了公正的实体结果能否实现。因此,检察机关应将推进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10法院的

4、执行效率作为监督的重要目标,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消极、拖拉、懈怠等行为进行及时纠正,推进民事执行的高效运行。(四)有限监督原则法院对生效民事裁判实施执行活动是其法定职责,不应受任何力量的干扰。而另一方面因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消极、违法执行的现象,因此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必要的监督权。检察监督权的运用应以有限监督为原则,按照法律监督程序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看法,且最终由法院自行纠正其不当或违法行为。监督行为不应影响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更不能干预法院正常的民事执行工作秩序二、建立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体系本文认为应根据违法执行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当事人的侵害程度、监督救济的紧急程度等情况,建立我国民事

5、执行检察监督基本方式体系。(一)抗诉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0抗诉是检察监督最常见的手段,而在考量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发现,只要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进行规定的,大多都规定了抗诉这一监督方式,如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320 条等。当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出的终局性裁判、决定确有错误时,检察机关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通过抗诉程序促进执行程序的效率,实现执行效果的公正性,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然,在抗诉实践中,对于仅涉及程序上问题的非终局性裁定,如中止执行、扣留、决定冻结存款等,检察机关不能提起抗诉,只有对具有实体

6、意义的裁定,如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参与分配等,才享有提出抗诉的权力。而由于抗诉这一检察监督方式对抗性较强,且其带来的再审效果都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故应谨慎适用。(二)纠正违法通知纠正违法通知虽在民事检察实践中有所运用,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这一检察监督方式,它是借鉴了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而创设的。 刑事诉讼法第 98 条、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10203 条、263 条和 265 条规定了通知纠正和提出纠正意见两种纠正违法通知的监督形式。从语义上理解,纠正违法通知的检察监督方式应包括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和口头通知

7、纠正两种形式。当然,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过程中,书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因具有正式性和规范性而成为检察机关的首选方式。纠正违法通知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对于执行中一些程序性的非终局性裁定,如中止执行、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可能较容易出现违法或执行不当的现象,此种情况下,一是因案件并未涉及实体意义的处分而不能适用抗诉,二是因该类情形案件数量庞大而不宜适用程序繁杂的抗诉方式,纠正违法通知的监督形式不但能节约司法资源,还可较为便捷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由于此种监督方式并未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有些地方法院的抵触情绪较大,通常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接受,所以在相关法律未做修改前,各地检察院可通过与法院通

8、过会签文件的形式,确立纠正违法通知这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的适用。(三)要求说明理由和命令调查与补充调查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10要求说明理由及对消极执行行为的命令追加调查和自行补充调查是两种独立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因其在适用过程和适用对象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此一并论述。要求说明理由是借鉴于刑事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时采取的监督方式,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主要适用于消极执行或不予执行案件,检察机关可通过要求执行机关说明理由,督促执行工作开展。而通过借鉴引入法国民事执行法相关规定,建立检察机关对消极执行行为的命令追加调查和

9、自行补充调查的监督方式,能在执行机关不说明理由,或说明的不执行、消极执行的理由不合理的情况下,通过命令执行机关调查或自行补充调查的形式,可及时纠正不执行或懈怠执行的行为。(四)检察建议新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增加了检察建议这一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方式。民事执行过程中的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针对执行个案中存在的一些轻微程序违法或执行不当、不合理行为,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执行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督促其采取相应措施改正工作失误或弥补瑕疵。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10实践中出现的如检察意见、监督意见、暂缓执行建议等虽然运作的方式不同,但都具有建

10、议的性质。因此,为形成相对统一的检察监督方式体系,可将上述类型都固定为检察建议的方式,只需在具体内容上体现其各自的意思表示。另外,为避免检察建议在实践中流于形式,应建立必要的检察建议反馈机制,即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不论是否采纳建议内容,均需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如不采纳还需说明理由,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检察建议的实际效果。(五)提起异议之诉新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确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事实上赋予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在特殊类型案件中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了提起诉讼这一特殊的检察监督方式。执行中的异议之诉是法院在对生效民事判决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或主

11、张权利而向法院提出不准强制执行的诉讼。一般情况下,异议之诉的当事人应是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益诉讼的确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10定,使得案件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错误执行而又无人提出异议时,检察机关应享有提起异议之诉的原告资格,这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代表的身份,通过诉讼监督民事执行的一种方式,当然,其最终纠错主体仍是法院。三、相关问题探讨检察实践中出现的多种多样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有些并未在上文论述的范围,却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如执行和解、现场监督、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等,以下本文将对这几种形式的性质进

12、行分析和探讨。(一)对执行和解的性质认定执行和解是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审查程序中,当事人自动达成或由检察机关主持达成的一种和解。因当事人和解协议是在抗诉这一检察监督方式运行下达成的,故被部分人认为其属于检察监督方式之一。本文认为,执行和解虽然是通过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从而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可以达到化解民事执行难和避免违法执行的效果。但是,执行和解行为的实质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10协调和配合,本身并不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故其实质并不是一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二)关于现场监督问题现场监督因具有公开

13、性、协调性等特征,使得其越来越被法院、检察院所共同认可和接受。现场监督的实质仅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一种具体方式,虽然检察机关可在执行现场监督执行,但当其发现执行行为存在错误或违法情况时,仍必须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要求说明理由等上文提到的监督方式进行纠错。因此,现场监督应为检察机关工作方式的创新和改变,而并不属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三)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的理解从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能看,检察权实际上包括了检察执法权和检察监督权两大类。检察执法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执行法律的司法处分权,如刑事侦查、批捕、公诉等权利;而检察监督权的行使则只能通过相应的方式提出纠错意见,也就是说检察监督权不具有直接纠错效力。检察机关对执行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是直接由检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0 / 10察机关对相关行为进行查处,其直接目的并非是间接促使法院自行纠正错误行为。故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虽然是抗诉、检察建议等检察监督方式行使的有效保证,但其性质属于检察执法权的范畴,而并非是一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方式。 (编辑:琛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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