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抽查评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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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10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现场抽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做好过程管理,保证 工作质量,实现预期目标,按照全国核技 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 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环保部将于 2012 年 8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 对各省和地区监督站进行现场抽查, 评估专项行动实施情况。一、抽查目的贯彻“严之又 严、慎之又慎、细之又细、实之又 实”的指示精神,遵循“ 提高认识 ,转变观念,提升能力,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各尽其职,强化监管,确保安全” 的工作思路,按照“自查要到位、排查不缺位、抽查有重点、整改见

2、实效” 的工作要求,完成“许可证发放两个 100%,杜绝无证运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摸清家底,掌握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情况”目标。通过现场抽 查 ,了解 专项行动进展,评估专项行动效果,研究并推进新发现问题的解决,促 进信息交流,分享监管经验,在 评、研、学相结合的基础上,推进和支持省及地区监督站的专项行动,拓展专项行动的深度和广度,提高 辐射安全监管水平,促进我国核技 术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确保环境和公众的辐射安全。二、抽查内容(一)深入了解省级环保部门与地区监督站核技术利用的辐射安全监管现状,特别是专项行动实施进度,包括组织机构、实施方案、动 2 / 10员部署、实施形式、

3、宣传培训、排 查整改和阶段总结情况。(二)了解各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包括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基本信息的掌握情况,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对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和处罚情况,涉源单位和射线装置单位的发证情况,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开展辐射监测推进情况。(三)通过现场查看被抽查的核技术利用单位,了解这些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重点了解被抽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情况,在辐射安全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或者曾经发生违法行为(如有)的教训及其经验反馈。 。三、组织实施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三司负责效果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组织 成立 4 个抽查评估组,负责现场抽查评估及综合评定,确定评估结

4、果。 评估组组长分别由环保部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担任,副 组长由被抽查单位相应地区监督站领导担任,成员由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三司、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监管人员,以及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省级环保部门等有关监管人员或专家组成。抽查评估活动实行回避制度,评估组 成员或专家不参加本省或本地区监督站的抽查评估工作。各省级环保部门、各地区监督站应于 8 月 15 日之前对本单位专项行动开展和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我评估报告和支持材料准备齐全,以供现场查阅。抽查评估组将于 8 月 15 日10 月 15 日,赴各地开展现场抽查评估活动,具体行程

5、将提前 1 周书面通知。评估活动原则上在一个省 3 / 10检查 23 天,地区监督站检查 1 天(与所在省检查同步进行)。对省级环保部门及地区监督站的抽查评估活动,主要采取听取汇报, 查阅资 料, 现场查 看等方式进行。每个省原则上抽取 23 家核技术利用单位(不含 1 家环保部直接监管的类放射源或类射线装置单位)进行现场考核,主要了解各省或地区监督站对所辖核技术利用单位排查情况。评估完结时,将依据上述抽查结果,对省或地区监督站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打分。四、抽查评估本次抽查评估采取自我评估与现场抽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 4:6 的比例进行综合评定。自我评估与 现场 抽查评估均按照全国核

6、技术利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效果评估表(附件一)逐 项进行考核评分。评估管理系 统应用项目时,有的内容需抽 查评估组在现场得到数据后再根据管理系统的数据记载才能评估。因此,部分项目将延后给出评估结果。(一)考核指标本次评估包括 7 项考核指标,各项计分均为 100 分,但在综合评定中权重因子不同,分别按如下数值进行加权计算。1、专项行动的组织管理情况权重占 25%,涉及实施方案、部署、宣传、培训、实施形式、阶段总结报告等;2、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使用情况权重占 10%,涉及管理系统使用、系统中核技术利用单位信息录入、系统的运行管理等; 4 / 103、现场抽查情况权重占 15%,涉及环

7、保部印 发方案落实情况、自我评估报告及材料准备情况、排查效果(以抽查核技术利用单位形式复核);4、 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管理情况权重占 15%,涉及 发证率两个 100%、杜绝无证运行的落实情况;5、 核技术利用单位排查实施情况权重占 15%,涉及本次 专项行动排查覆盖率、整改和处罚率、整改落实情况等;6、监管底数的掌握情况权重占 15%,涉及掌握涉源 单位、射线装置单位数量以及以及相应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情况;7、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摸查情况权重占 5%,涉及相关企业底数、原监测仪器配备和推动情况、避免污染事件的成效。上述 7 项总分共计 700 分,省级环保部门满分 700 分;部分评价

8、内容不作为对地区监督站考核指标,因此地区监督站满分为 300 分。(二)核技术利用单位选取现场抽查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名单由抽查评估组根据抽查评估实际情况,采取省级环保部门和地区监督站推荐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省和地区监督站可结合本辖区核技术利用单位实际情况,按照 2009 年以来发生过辐射事故的,环保部委托发证的,以及普通单位等,考 虑监管重点、难点进行推荐。(二)自我评估各省级环保部门、各地区监督站按照全国核技术利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效果评估表(附件一,以下简称评估表),进行自我评估打分,并准备评 估报告以及相关支持材料。 5 / 10(三)现场抽查评估现场抽查评估由抽查评估组按照评估表

9、,对各省和地区监督站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现场评估,逐项核查打分。(四)综合评定抽查评估组将自我评估与现场抽查评估按 4:6 比例,计算出被检查单位各项考核内容得分,确定各单项评估等级,各单项得到分为 90%及以上的评为“ 好” ;80 89%的,为“较好”;6079%的,为“ 一般”;低于60%的 为“差” 。单项评 估是“差”的,综合评定不得进入“好” 之列。各单位最终等级评定将以单项评估为基础进行。五、现场抽查结论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三司将对抽查评估情况进行汇总,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督促各省及监督站就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深入研究解决办法,进 一步拓展工作深度和广度,彻底消除潜在安全隐患,全面

10、提升核技术利用行业的辐射安全和自主管理水平,推动监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使核技术利用 监管迈上新台阶。二 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一:全国核技术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抽查评估表 6 / 10附件一: 全国核技术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抽查评估表序号 内容 要 求分值 评估标准 得分1.1 有本单位、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成立专项行动组织机构 25 有正式文件,且 3 月 31 日前报送(按发文时间为准)25 分;4 月 15 日前,20 分;5 月 1 日前,15 分;5 月 1 日之后的 10 分;未正式行文不得分。1.2 召开动员部署工作会议1 15 (1)有证据证明召开了动员

11、部署会的,得 10 分(2)有证据证明分管厅(局)领导参加的,得 5 分; 1.3 做好公众宣传,加强信息交流和经验反馈。 20(1)在公共媒体发布专项行动工作信息的,2 分/条,满分 10 分。(2)在国家级官方媒体(如环保部网站)发布信息的,2 分/条,满分 10 分。1.4 做好辐射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1 20有证据证明组织了专项行动专门培训,且培训覆盖到县级环保部门的,得 20分;覆盖到地市级的,得 18 分;仅限省级的,得 15 分;未进行培训或没有有证据证明组织了培训的不得分。1.5 实施形式1 10 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实施的,得 10 分;仅地市级环保部门实施的,得 6 分。1 组织

12、管理1.6 按时报送排查报告 107 月 31 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排查报告的(以发文时间为准) ,得 10 分;8 月 7日前报送的,得 5 分;8 月 14 日前报送的,得 2 分;8 月 15 日以后报送,以及未正式行文报送的不得分。2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评2.1 监管部门系统用户帐号访问量与辖区内单位总数的比率 5比率排名在全国前 10 名的得 5 分;排名 11-15 名的得 4 分;排名 16-25 名的得 3 分;排名 26-31 名的得 1 分以抽查时省环保厅(局)确定的辖区内单位总数量(不包括本次专项行动排查新发现的单位)为基数,与系统记载情况比较。 7 / 10序号 内容 要

13、求分值 评估标准 得分2.2 系统中核技术利用单位数与辖区内单位总数的比率 30比率 90%以上的得 30 分;80-90%得 20 分;小于 80%的,每减少 5%减 5 分,依此类推,扣完为止。以抽查时省环保厅(局)确定的辖区内单位总数量(不包括本次专项行动排查新发现的单位)为基数,与系统记载情况比较。2.3数据质量抽查,共抽查各行业50 家不同许可种类和范围的单位(放射源单位 30 家,射线装置单位 20 家)30数据完整(系统中填写的各项信息齐全的)的每家单位得 0.6 分;数据较完整(具有单位信息、许可信息、台账信息等)的得 0.3 分;数据不完整(仅有单位信息,其他信息缺失或不全)

14、的得 0.1 分;本项抽查总得分6X3YZ(X+Y+Z=50) ,抽查单位由系统随机选取;2.4通过监管系统进行的业务经办量与实际业务经办量的比率(此项统计时间范围为 2012 年1 月 1 日-10 月 30 日)15比率 90%以上的得 15 分;80-90%得 10 分;小于 80%的,每减少 5%减 2 分,依此类推,扣完为止。以抽查时省环保厅(局)记载的有关监管业务办理量为基数,与系统记载情况比较。估时间截止2012年 10月 30日)12.5 明确管理系统工作责任部门与专职管理人员 10有证据证明,确定了管理系统工作责任部门的得 5 分;有证据证明,设置了专职系统管理人员的得 5

15、分。2.6 印发推广使用管理系统相关文件;举办管理系统工作会议或培训;10 有证据证明,向辖区内下级环保部门及核技术利用单位印发了推广使用管理系统相关文件的得 5 分;有证据证明,举办过管理系统工作会议或组织过培训的得 5 分;3.1 材料准备 20 根据自我评估报告及材料准备情况,得 10-20 分;未提供自我评估报告或支持材料的不得分。3现场抽查情况 3.2 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情况 20 (1)建立核技术利用监管文件体系(如监督检查大纲、程序,地方性法规等)的,得 5-10 分。 8 / 10序号 内容 要 求分值 评估标准 得分(2)有证据证明,按照已规定的监督检查程序进行了检查的,得

16、5-10 分。3.3 自查、排查落实情况 20 核查证明,按环保部下发的方案规定,进行了自查和排查的得 20 分;每发现1 家未排查,扣减 10 分。3.4 评估排查效果 40以抽查核技术利用单位形式复核排查效果,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且明确提出了整改要求的,得 40 分;有重大安全隐患, 但未排查出来的,得 20 分;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但没提整改要求的,不给分。4.1 涉源单位许可证发证率 100% 45发证率为 98%-100%的,得 45 分;95%-98%的,得 35 分;90%-95%的,得 25 分;80%-90%的,得 15 分;低于 80%的,不得分。注:基数不包括专项行动中新发现的涉源单位4.2 射线装置单位许可证的发证率100% 35发证率为 95%-100%的,得 35 分;85%-95%的,得 25 分;75%-85%的,得 15 分;60%-75%的,得 5 分;低于 60%的不得分。注:基数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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