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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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本规程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标2008102 号)的要求,为配合物权法、 房屋登记办法的实施,在认真总结我国房地产登记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参考海外房地产登记规范,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登记编码、4.登记申请材料、5. 登记程序、 6.登记归档、7.登记 信息及附录 A 登记种类、附录 B登记表和附录 C 登记申请材料组成。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本规程由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房地产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应积极总结经验,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送

2、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北配楼南楼 206 室,邮政编码:100835)。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本规程参编单位: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绍兴房地产管理处。本规程参加单位: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2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1 总则1.0.1 为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统一房地产登记规程,提高房地产登记效率,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房屋

3、登记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登记。1.0.3 房地产登记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登记原则。房地产登记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登记。2 属地登 记原则。房地产登记必须由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3 主体一致原 则。房地产登记必须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4 法定机构登记原则。房地产登记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5 登 记审 核人员法定原则。房地产登记审核人员必须取得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

4、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登记审核工作。6 依申 请 登记原则。房地产登记应依照申请启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7 如实申请原则。申请人应如实申请登记,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8 依法查询原则。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法提供登记簿查询服务。1.0.4 房地产登记,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2 术语2.0.1 房屋 building有固定基础、固定界限、有上盖且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永久性人工建造物,是可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的空间。2.0.2 构筑物 structures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具有使用价值并能特定化的

5、人工建造物,具体包括水塔、烟囱、栈桥、堤坝、蓄水池、纪念碑等。2.0.3 房地产登记基本单元 a basic unit of registered real estate经管理部门确认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的房屋、构筑物。2.0.4 房地产登记基本单元代码 code of registered real estate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本规则给房地产登记基本单元编排的数字代码。2.0.5 宗地号 land parcel number地表上一块由权属界限封闭的独立权属地块的编号。2.0.6 登记簿 register由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制作和管理,用于记载房地产自然状况、权利

6、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确定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特定簿册。2.0.7 登记证明 registered certificate房地产登记机构向预告登记或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权利人颁发的5登记凭证。2.0.8 房地产权属证书 title certificate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向权利人颁发的权利凭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他项权证等。2.0.9 记载 recordation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后将房地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记录于登记簿的行为。2.0.10 登记官 registrar依法取得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登记官考核合

7、格证书,从事房地产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专业人士。2.0.11 利害关系人 interested party与登记的房地产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并有可能因登记结果而影响其利益的人。2.0.12 代理申请 apply by trusted agency登记申请人以书面委托方式,委托他人代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2.0.13 代位申请 apply in subrogation登记权利人怠于申请登记,与其有利害关系之人为保全自身权利或者为保全自己及登记权利人的共同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位登记权利人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0.14 合并办理 co-registratio申请人将多个独立而彼此有关

8、联的登记申请事项一并向房地产登6记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将多个登记事项一并受理的行为。73 登记编码3.1 一般规则3.1.1 房地产登记机构必须按照本规程为房地产登记基本单元编排房地产登记基本单元代码。3.1.2 房地产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由阿拉伯数字组成。3.1.3 房地 产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维持不变。每一房地产基本单元代码必须与所描述的房地产基本单元空间具有确定、唯一并且不变的对应关系。3.1.4 房地 产登记基本单元编码应记载于登记簿,并应标注于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房籍图、房地产权属登记档案中。3.1.5 房地产登记基本单元合并、分割重新赋码的,原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房地产登记基本

9、单元;房地产登记基本单元拆除或灭失,其已使用的编码不再使用。3.1.6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确定的一种方法编制房地产基本基本代码。编制方法确定后,不得应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必须与原编码建立一一对应关系。3.2 分段规则3.2.1 房地产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必须由行政区划代码和基本单元代码8两个码段组成。3.2.2 行政区划代码应按照下列要求编制。 行政区划代码由三级行政区划代码 9 位组合构成。第 14 位为市(地区、州)行政区划代码,5、6 位为区(县、旗)行政区划代码,79 位为街道(乡、镇)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应采用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GB/T101

10、14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规定的相应代码。3.2.3 基本单元代码应由基本单元幢号代码和户号代码组合而成。3.2.4 基本单元幢号代码以房地产基本单元所在幢为单位编制。3.2.5 基本单元幢号代码可采取房地产基本单元所在幢地籍宗地代码定法位(简称分宗法),房地产基本单元所在幢房产分幅分丘代码定位法(简称分幅法),房地产基本单元所在幢的大地横纵坐标代码定位法(简称坐标法)编制。3.2.6 分宗法基本单元幢号代码应以土地地籍分宗图为基础编制,由街坊号(3位)、宗地号(4 位)、幢号(4 位)构成。3.2.7 分幅法基本单元幢号代码应以房产分幅分丘图为基础编制,由分幅图(6位)、分丘图号(4

11、位)、幢号(4 位)构成。3.2.8 坐标法基本单元幢号代码应以幢几何中心点坐标表示,由横坐标(6 位)、纵坐标(6 位)构成。93.2.7 户 号代码应以每幢房地产内基本单元为单位,按一定顺序的登记流水编号。 3.3 各类编制方法代码结构及赋码要求3.3.1 采用分宗法,房地产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由 24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结构示例见图 3.3.1。行政区划代码(9 位) 地籍宗地代码(11 位) 户号代码(4 位) 户号幢号宗地号街坊号街道(乡、镇)行政区划代码区(县、旗)行政区划代码市(地区、州)行政区划代码图 3.3.1 分宗法组合代码结构示例3.3.2 采用分幅法,房地产登记基本单元

12、代码应由 27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结构示例见图 3.3.2行政区划代码(9 位)分幅分丘代码(14 位)户号代码(4 位) 户号幢号分丘图号分幅图号街道(乡、镇)行政区划代码区(县、旗)行政区划代码市(地区、州)行政区划代码图 3.3.2 分幅法组合代码结构示例103.3.3 采用坐 标法,房地产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由 25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结构示例见图 3.3.3行政区划代码(9 位)横、纵坐标代码(12 位)户号代码(4 位) 户号纵坐标代码横坐标代码街道(乡、镇)行政区划代码区(县、旗)行政区划代码市(地区、州)行政区划代码图 3.3.3 坐标法组合代码结构示例3.3.4 房地产登记

13、基本单元编码应按照下表要求赋码:表 3.3.4 房地产基本单元赋码要求分段 大类 子类 编码 描述和说明市、地区、自治州、盟 区、县、县级市、自治县、旗采用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规定的 6 位数字代码第一段行政区划代码街道、乡、 镇参照 GB/T10114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规定的 3 位数字代码街坊号 在所属街道、乡、镇范围内以道路等自然形成的地块,按行政区划范 围内的一定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编码位数为 3 位,从 001999宗地号 在街坊内统一按一定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编码位数为 4 位,从0001-9999分幅图号 分丘图号 参照 GB/T17

14、986.12000房 产测量规范第 1 单元:房产测量规定和GB/T17986.22000房产测量 规范 第 2 单元:房产图图式规定的分幅图号 6 位,分丘图号 4 位数字代 码第二段 幢号代码横坐标 以房地产几何中心点或西南角点的测量坐标值,以米为单位,各取 6 位数值,横坐标数值在前,纵坐标数值11纵坐标 在后,编码位数为横、纵坐标各 6 位,用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按顺 序从000001-999999幢号 在同一宗地的幢号、按照自南向北、自西向东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编码位数为 4 位,从 0001-9999户号代码 户号 在同一幢内,按照房地产基本 单元登记的流水号,初始流水号按

15、照自南向北、自西向东、从下向上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编码位数 为 4 位,按顺序从 0001-9999124 登记申请材料4.1 申请材料准备4.1.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文本齐全、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真实、有效。4.1.2 申请材料形式宜为纸介质。4.1.3 需填写的申请材料,宜使用品质 良好的、国际标准 A4 规格纸张,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不得使用自动修正的打印色带或修正液。4.1.4 需填写的申请材料应用中文填写。申请材料为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宜附中文文本。申请材料中为外文文本应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宜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4.1.5 申 请材料超过一页,应按 1、2、3顺序排序方式在每页的右下角标注页码,并在左上角钉牢。补充资料应按同种方式另行排序封钉,不得拆开此前已钉牢的资料直接添加。4.1.6 申请材料应提供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申请人应提交与原件比对一致的复印件,并应在复印件上签章。4.2 申请材料的要求4.2.1 申请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必须按照房地产登记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表。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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