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勤益科技大学教师聘任及升等审查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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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草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規範本校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及大學法、 教師法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有關法令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第二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及升等分三級審查,由各科、系、所、中心、體育室(以下簡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所教評會)初審,提經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教評會)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複審,陳校長核定後,報請教育部審查。第三章聘任第三條 專任教師之新聘應視教師缺額及課程需要在分配教師之名額內為之。本校新聘之專

2、任教師須具備助理教授級以上教師證書或具有博士學位證書,品德優良,學養豐富具服務熱忱,對擬聘單位之任務及發展確有助益者。新聘專任教師除須具備前項基本資格條件外,如有豐富之業界實務經驗或產學合作能力者得優先考量聘任。第四條 新聘教師案,由系所或人事室就所缺師資刊登報紙公開甄選,所定之徵才期間至少一個月以上。公告資料最遲應於起聘學期開始日(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一個月(七月一日或一月一日)前經系所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送達人事室統一辦理,逾期或未滿二個系所之徵才公告,由用人系所自行辦理。經公告後之應徵者資料,由系所教評會初審後,至多篩選擬聘員額二倍人員(以下簡稱:專任教師候選人),將相關資料,填具本校

3、新聘教師申請表(附件一),連同學、經歷證件影本、成績單與有關學位論文或發明,提經學院教評會複審通過,並薦送至校教評會審議確定後,陳請校長核定聘任之。前項由系教評會送至學院複審之專任教師候選人中,如僅有博士學位而未具助理教授等級之合格教師證書者,應先由系所教評會本公平、公正、嚴謹、客觀、保密之原則,就其學位論文專長領域中至少擬具十位以上校外專家學者名單,經系所教評會召集人密陳學院院長遴定其中五位為審查委員後,由學院送請校外實質審查。其審查結果經三位評定達七十分以上 (作品類應有四位評定達七十分以上) 者為合格。其外審未合格者,不得提學院教評會複審。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送審另訂作業要點,由校教評

4、會審議通過報校長核定後實施。第五條 專任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第二學期初聘者,發聘至該學年度止) ,第一次續聘為一年,以後續聘皆為二年。聘期屆滿前,由系所依行政程序簽請院長,加會人事室,經校長核定後辦理續聘。第六條本校教師申請轉調,應經轉出之系所教評會通過,提送轉入之系所教評會通過,再由系所依程序簽陳該學院院長,加會人事室,經校長核定後辦理。為增進教師學術與經驗交流並提昇師資,各系所得就性質相近系所之師資,或校外師資進行合聘,其辦法另訂之。第七條專任教師如發生解聘、停聘、不續聘情事,應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規定審議通過,詳述理由送請校長核定,轉報教育部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第三章升等第

5、八條 本校教師升等及改聘,除需符合教育部規定外,尚須具備左列條件:一、以著作、技術報告或藝術類教師以作品或成就證明申請升等者:送審之著作、技術報告、作品或成就證明及年資符合教育部規定,在本校服務滿一年以上,且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成績優良者。二、以學位申請改聘者:(一)進修內容須符合各系所教學或校務發展需要,並經各系所查考其進修期間之個人表現及在校服務成績(部份時間進修者) ,績效優良者。(二)未經學校核准自行進修者,其提出改聘之年限計算如后:、達基本進修資格(滿三年)而自行進修者,應延長核准前自行進修之年數。、未達基本進修資格而自行進修者,應延長自行進修之年數,並加上其未達基本進修資格之年數

6、。、學期中自行進修年限之計算以其修業之學期(六個月)計算,於寒暑假自行進修之年限按其修業之季(三個月)計算。(三)教師利用寒暑假期間自費進修者,不列入私自進修,惟進修內容如與該教師改聘有關時仍應依學校進修程序提出申請,否則應延長其改聘提出之時間,其延長時間由教評會認定。本辦法有關教師以前一等級教師年資升等者,其年資計算以學期結束日(一月三十一日或七月三十一日)為升等年資截止計算基準日,惟依程序審核完竣,報部審定時應已符合規定年資。第九條 教師升等改聘之評審項目如次一、教學績效任教課程、教學效果、教材教案及學生反映意見等。二、研究(一)學術期刊論文、學術論著。(二)體育、藝術、應用科技以技能為主

7、之教師,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三、輔導與服務(一)對系所或學校共同事務及實驗室、工廠等管理之貢獻。(二)參與校內行政工作與校外建教合作研究計劃執行情況等。(三)輔導學生課外、科技及學術活動,關懷學生主動發現學生困難並解決問題,協助處理校園重大事故,與擔任導師帶領班級表現等。 。(四)其他服務事項有特殊成效者。教學績效及輔導與服務成績佔報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總成績百分之三十,本校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考核辦法另訂之。第十條 教師持專門著作送審,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送審。二、於送審前五年內及取得前

8、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或該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 ,或出版公開發行。三、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提要;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四、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前項第四款所定代表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二、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送審人應主動提出說明,經專業審查認定

9、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送審人之研究成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以技術報告取代專門著作送審:一、有關專利或創新之成果。二、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三、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依 前 項 送 審 之 研 究 成 果 應 附 整 體 作 品 之 書 面 報 告 ,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下 列 之 主要 項 目 :一 、 研發理念。二、學理基礎。三、主題內容。四、方法技巧。五、成果貢獻。第十一條 本校教師以著作、技術報告或藝術類教師以作品或成就證明申請升等教授或副教授者,本校之初審作業程序如下:一、每年二月一日或八

10、月一日後,由申請人填具升等申請表 ,檢齊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以教育部公布之最新版本為準) 、送審著作(含代表、參考著作)五份、教師證書及經歷證件影本與教學服務成績佐證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送系所評審。二、系所教評會評審教師升等案件時,應先就其送審著作之專長領域擬具十人以上校外專家學者名單,經系所教評會召集人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及九月十五日前併同送審人之著作密陳學院院長圈選五人(作品類應選四人)後,由學院辦理校外實質審查。審查結果有三人評定達七十分(作品類應有四人)為合格,始得再由系所教評會進行後續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綜合評審。三、經系所推薦至學院之擬升等案件,學院教評會綜合評審其教學、研究、輔導

11、與服務成績合格者,推薦至校教評會審查。四、經學院教評會推薦至校教評會綜合判斷審查通過者,由人事彙齊送審人相關資料陳校長核定後,報請教育部複審。本校教師以著作、技術報告或藝術類教師以作品或成就證明申請升等助理教授或講師者,除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其中著作檢附三份)外,其審查作業程序如下:一、初審:系所教評會評審教師升等案件時,應先就其送審著作之專長領域擬具六至八人校外專家學者名單,經系所教評會召集人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及九月十五日前併同送審人之著作密陳學院院長圈選三人(作品類應選四人)後,由學院辦理校外實質審查。審查結果有二人評定達七十分(作品類應有三人)為合格,始得再由系所教評會進行後續教學、研究

12、輔導與服務之綜合評審。二、複審:經系所推薦至學院之擬升等教師資料,由學院教評會先就其送審著作之專長領域擬具六至八人校外專家學者名單(不得與原系所教評會擬具之名單重複) ,經學院教評會召集人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及十月三十日前密陳校長圈選三人(作品類應選四人)後,由人事室辦理校外實質審查。審查結果有二人評定達七十分(作品類應有三人)為合格,始得再由學院教評會進行後續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綜合評審。三、決審:由學院薦送至校教評會之升等案件,經校教評委員參酌二次外審成績與教學、輔導與服務成績,綜合評審通過者,由人事彙齊送審人相關資料陳校長核定後,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送審人再次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著

13、作送審時,須檢附前次送審著作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再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經學校薦送進修教師於取得學位證明(畢業證書或臨時證明書) ,並實際返校開始授課後,得以其所獲得之學位提出升等,其程序比照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校教評會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開議會期中審查前項學位升等案件,各學院應依校教評會開議時程自行規範所屬系所辦理送審人學位論文外審作業之收件時程。第十三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專任講師、助教,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惟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送審之程序,仍分別依第十一條第一

14、項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前項所規定之助教若取得碩士學位後,其所屬單位應鼓勵並優先薦送繼續進修取得博士學位後始得辦理升等改聘,並在不影響教學、服務等原則下,得不受本校教師進修處理要點第四條有關進修名額之限制。但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前已經本校薦送並攻讀碩士之人員得不適用本項規定。第十四條 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專任講師、助理教授未能在來校任教後八年內升等者,副教授未能在來校任教後十年內升等者,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後,分別自其當年度聘約屆滿之日起,將不續聘。但任教期間內若兼任行政職務達一年以上者,或女性教師懷孕生產,或情況特殊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延後二年為限。第十五條 依第十一

15、條或第十二條規定送校教評會審議之升等資料,由人事室依規定進行程序審查,如送審人之著作不符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者,得逕行退件要求補正,如送審人著作經補正後其送審之篇數有未達送審標準之虞時,應退回學院教評會重行審查,因而遲延者,由送審人自行負責。第十六條 教師升等改聘之有關資料經送人事室列冊登記,除非有特殊理由並經奉核准外,不得再行撤回,如經教育部核定不予升等或准予撤回,自核定(撤回)之日起,滿三個月後方得再行提出申請。如該教師再次提出申請之代表著作不同於前次送審著作時,則不受前項之限制。第十七條 各系所、學院辦理教師升等評審應兼顧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並訂定明確之評量依據、

16、方式及基準。各級教評會應根據當事人所提資料做嚴謹查核,原則上,應尊重外審之專業認定,如有認定疑義,應讓當事人有提出書面或口頭答辯之機會,對不同意升等改聘之決定,應具體敘明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第十八條 教師對教評會有關其個人升等改聘案之審查,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校教師申覆處理要點提出申覆,如不服申覆結果,得依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規定提出申訴。第十九條 教師申請升等改聘所繳送之有關資料,除學經歷證件於審查後發還外,其餘概不發還。教育部授權本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聘任、升等案件,經本校各級教評會審查確定通過者,其著作列入圖書館典藏。第四章 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規定第二十條 為維護學術尊嚴,對於具名並具體指陳教師著作抄襲對象及抄襲內容之檢舉,不論是否為教師升等主要著作,經向檢舉人查證確為其所檢舉後,即進入抄襲處理程序。未具名之檢舉一概不予處理。涉嫌著作抄襲案,未經證實成立前,應以秘密方式為之,避免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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