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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10.20【发文单位】财政部【有效性】全文有效【分类号】13-2-10【税种】土地增值税【级次】一般规定【标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6141 号,全文有效【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 37 号)精神, 进一步促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普通 标准住宅 ”的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 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 围内从严掌握 。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