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颁布关于小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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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颁布关于小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学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小学是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实施普通初等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小学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小学的修业年限为 6 年或 5 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修业年限。 第四条小学要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五条小学教育要同学前教育和初中阶段教育相互衔接

2、,立在学前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使受教育者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初中阶段教育奠定基础。 第六条小学的培养目标是: 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七条小学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3、。学校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 第八条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农村地区可视情况实行中心小学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学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的原则,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条小学招收年满 6 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 7 周岁。小学实行秋季始业。 小学应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小学的服务区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小学采用班

4、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应为单式,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用复式。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 45 人为宜。 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便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二条小学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准其休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小学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学,并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符合条件者,应予及时妥善安置,不得无故拒收。 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三条小学应从德、智、

5、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留级制度。现阶段仍实行留级制度的地方,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学生留级比例和减少留级次数。 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年级不再留级。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第十四条小学对学业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第十六条小学应

6、防止未受完规定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第十七条小学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三章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小学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九条小学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钢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小学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小学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一条小学要

7、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小学应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三条小学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第二十四条小学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待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

8、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五条小学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小学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小学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 五、六年级至多不得超过 6 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二十七条小学使用的教材

9、,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有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小学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对学生使用学具等要加强引导。 第二十八条小学应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期末的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其他学科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 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中心小学命题) ,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 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九条小学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

10、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小学应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条小学应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第三十一条 小学应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少年宫(家、站)和青少年科技馆(站)等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

11、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人事工作 第三十二条小学可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小学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设置者或设置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非政府设置的小学校长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

12、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四条小学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主管部门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三十五条小学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

13、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实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第三十七条小学应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制订教师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教师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 第三十八条小学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资格及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五章行政工作 第三十九条小学可依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规模较大的学校还可设年级组) ,其具体职责由学校制定。 第四十条小学若规模较大,可成立由校长召集,各部门负责人

14、参加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小学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大会可定期召开,不设常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在小学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要依靠党的学校(地方)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小学应建立、健全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安全工作、学习、会议等制度。学校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学生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定期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 第四十四条小学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学年末,学校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重大

15、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六章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四十五条小学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小学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 第四十六条小学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学校可依法向侵权行为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学要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七条小学应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八条公办小学免收学费。可适当收取杂费,小学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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