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立法的思考和建议(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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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社区矫正立法的思考和建议闫贵伦 李 卉摘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社区矫正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得到普遍认可和广泛适用,并基本实现了通过立法进行全面的规制。在我国,社区矫正虽然是一个新生事物,但经过十余年的试点经验积累,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拟论证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对社区矫正立法模式及立法重点的建议。关键词:社区矫正 立法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自 2003 年在我国开展试点以来,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应当看到,随着社区矫正实践的深入,社区矫正工作规范与刑事法律规定之

2、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凸显。为了解决问题,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实际情况,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法,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一、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社区矫正立法的必要性 1、社区矫正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3、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方案要求 2015 年推动制定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责任,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化、法律化,加快建立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协调的刑罚执行体制。因此,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把社区矫正相关制度予以确认,把试点中的一些可行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对实践中遇到的法律冲突加以修正,从而指导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使社区矫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矫正” 就显得迫在眉睫。2、社区矫正立法是健全刑罚执行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的兴起和发展代表了当今国际刑事执行制度变革的主流方向。

4、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社区的服刑人员数量已经超过了在监狱的服刑人员数量,社区矫正已经成为刑罚执行的主要方式。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区矫正成为中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 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部分强调要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这说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是统一刑罚执行体制,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制定社区矫正法也必须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框架内来推进。通过立法,加大非监禁刑执行力度,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贯彻

5、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推动社区矫正立法促进监禁刑执行和非监禁刑执行协调统一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的建立。3、社区矫正立法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认识与实践关系的角度看,实践先于法律,法律源于实践。好的立法可以指导实践,但好的法律的形成,首先源于基层的丰富实践。2003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 )为了倡导并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随后,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 6 省市正式开展了社区矫正

6、的试点工作。2005年 1 月,两高两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社区矫正试点省份扩大到 18 个。与此同时,司法部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对于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程序、措施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2009 年 10 月,两高两部再次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全面试点社区矫正工作。2011 年 2 月,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2012 年 1 月,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2012 年 3 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

7、社区矫正的范围和执行主体。通过试点,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社区矫正立法打下了牢固的实践根基。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到新阶段,遇到一些不可回避的困难和障碍,必须通过制定一部位阶更高的法律来突破瓶颈。(二)社区矫正立法的可行性1、社区矫正已经取得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将有良好成效的社会实践成果固定下来。在社区矫正中,对于经过检验的社区矫正实践成果,法律应当及时予以保存、固定。2014 年 5 月 27 日,两高两部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讲话中总结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绩。她指出,我国的社区矫正 2003 年开始

8、试点,2005年进一步扩大试点省份,2009 年在全国全面试行,取得了显著成绩。监管教育帮扶工作取得了新成绩,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初步确立,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取得了新进展,社区矫正保障能力有了新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有了新进步。截至目前,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184.7 万人,累计解除社区服刑人员 113.8 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在 0.2%的较低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自 2003年以来,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探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司法部设置了社区矫正管理局,各省、市、县也逐步设立对应机构。江苏省在全省各县(市、区)推行”社区矫正

9、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设,中心设置集中教育室、沟通谈心室、心理矫正室、公益劳动场所等功能区域,集中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思想、法制、社会公德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集中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等。上海市突出抓好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全面建立“防范预案 ”,采取立体管控模式,做到“周报到、日报告、日解除、日见面、24 小时监控”,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发生有影响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云南省提出并建立了“ 裁前评估、全员接收、分类管控、有效施教、解教跟踪、全程监督”的 24 字工作流程。应当说,社区矫正在各地的探索都是十分活跃的。社区矫正的蓬勃发展呼唤法律的支撑。在十多年来的社区

10、矫正试点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逐步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制度,积累了较为丰富而又具有极高价值的试点经验,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全面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为社区矫正的立法打下了牢固而厚实的根基。2、社区矫正已经取得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在司法实务部门积极深入地进行社区矫正探索和试点的同时,我国的刑法学界、刑事诉讼法学界对社区矫正的理论问题表现出了吉大的关注和浓厚的兴趣,对此问题的研究热情空前高涨,以至社区矫正成为近年来刑事法理论研究方面的又一炙手可热的问题。研究的视域

11、不断扩大,内容逐步深入,从最初对国外社区矫正理论的粗略介绍和分析、评述,发展到对社区矫正制度理论基础、实践价值、矫正原则的揭示以及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分类体系、管理制度的具体构建;研究的方法不断出新,既有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又有分析的方法、实证的方法,更有多种研究方法的融会贯通和综合应用;研究的队伍不断扩大,不急从事刑事法教学和研究的专家、学者称为主干力量,还吸引了一大批司法实务部门的学有所长、业务精湛、善于思考的有识之士跻身研究的行列。通过交流和讨论,不仅开拓了思路,加深了思考,启迪了智慧,而且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已有不少相关的学术论文和论著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为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提

12、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也为社区矫正的立法积淀了厚实的理论基础。3、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已深入人心社区矫正制度之所以能在西方国家普遍推行,并达到通过立法予以规制的程度,与该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基本价值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社区矫正使得犯有轻罪的矫正对象的矫正过程实际上并未脱离主流社会和现实社会,这就可以大大消除他们因监禁所造成的与社会生活完全脱节的不良影响,为他们刑满后顺利回归社会并未社会所接纳奠定良好的基础。倘若用高墙电网将那些罪行不太严重的矫正对象与社会隔离,由于监禁场所狭小的生存活动空间、单调乏味的日常教育以及朝夕相伴的不良群体等特定因素的影响,势必使他们产生或加重消极

13、、颓废甚至抵制帮教的心理么也给教育和矫正工作带来重重困难。反之,对这些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让他们从事一定的社区服务,对他们心理的影响必定是积极的,有利用促成他们产生积极向上的行为动机,减少和防止其自暴自弃的倾向。此外,当他们从事社区服务的具体工作事项时,会发现通过自己的努力切实能为社会带来贡献,哪怕是极微不足道的贡献,都有助于其认识自身存在的社会价值和人生意义,这无疑对矫正对象树立自尊、自重的心态起到重要作用,也有利于他们鼓起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此外,社区矫正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当说,在社区矫正

14、试点之初,有些司法工作者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该项工作的上述价值存在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他们头脑里所固有的串通的行刑思想根深蒂固,担心将矫正对象从监管场所放到社区历来,无疑是放虎归山,将大大降低惩罚的力度,难以实现改造和教育的效果。此外,将矫正对象放在社区里教育和改造,也需要得到社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的成功执行离不开社区居民的大力配合。社区矫正要挖掘、利用社会资源,也主要是通过社区居民的互动特别是社区居民与被矫正者的互动来实现,因此矫正对象回归社区进行矫正必须要让社区居民理解、接受,包括心理上的宽容和矫正过程中行动上的支持与配合。这在试点之初也是很难做到的。令人欣喜的是,经过十多年来的

15、大力宣传、有效倡导和稳步推进,上述状况已经有了根本的转变,不管是司法工作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社区群众,都对社区矫正的重大意义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社区矫正的积极价值可谓深入人心,从而为社区矫正的立法奠定了坚实的群众思想基础。二、关于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模式问题社区矫正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实质上解决的是为什么要进行社区矫正立法。在解决了这一问题之后,我们紧接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进行社区矫正立法,也就是社区矫正的立法模式问题。对此,笔者拟从分析国外的社区矫正立法模式入手,结合我国目前社区矫正实践情况,提出对我国社区矫正立法模式的建议。(一)国外的社区矫正立法模式借鉴社区矫正在西方发达国家

16、已经经历了百余年的发展历程。20 世纪 80 年代后,社区矫正制度在西方已经较为成熟,不少国家基本实现了通过立法对社区矫正实行全面、系统的规制。1973 年,美国明尼苏达州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当前,世界各国家或地区的社区矫正立法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综合性的立法体例,即制定单独的社区矫正法,如美国已有 28 个州制定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法,还有日本的改造保护法,它是规制社会内处遇的专门法律;或者是制定独立的刑事执行法,将社区矫正作为其中一部分,如德国、俄罗斯就采用了这种立法体例。二是分散立法体例,即制定多部平行的单行社区矫正法律,如我国香港地区的社会服务令、感化缓刑令,我国台湾地区的更生保护法少年事件实施细则等。当然,这两种立法模式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不能机械地进行评价,关键要看是否适合本国的国情,是否有利于推动本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同时,两种立法模式的区分也不是绝对的,综合性的立法体例往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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