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所岗位职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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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 、 乡 镇 财 政 所 主 要 职 责二 、 财 政 所 长 岗 位 职 责三 、 财 政 所 预 算 会 计 岗 位 职 责四 、 财 政 所 资 金 会 计 岗 位 职 责五 、 财 政 所 统 管 会 计 岗 位 职 责六 、 财 政 所 专 管 员 岗 位 职 责七 、 乡 镇 财 政 所 工 作 人 员 守 则八 、 学 习 及 会 议 制 度九 、 考 勤 及 值 班 制 度十 、 首 问 负 责 制十 一 、 服 务 承 诺 制 度十 二 、 档 案 管 理 制 度十 三 、 票 据 管 理 制 度十 四 、 廉 洁 纪 律 制 度一 、 乡 镇 财 政 所 主 要 职 责

2、1、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财 政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 拟 定 和 执 行 乡 镇( 含 街 道 ) 财 政 发 展 规 划 及 其 他 有 关 政 策 。2、 编 制 乡 镇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草 案 并 组 织 执 行 ; 向 乡 镇 人 大 报 告 财 政 决 算 ; 管理 和 监 督 乡 镇 各 项 财 政 收 支 。3、 管 理 各 类 政 策 性 补 贴 等 资 金 , 建 立 惠 农 资 金 补 助 对 象 管 理 新 机 制 , 进 一步 完 善 财 政 补 贴 农 民 资 金 “一 卡 ( 折 ) 通 ”发 放 机 制

3、。4、 负 责 对 各 类 专 项 资 金 的 监 管 ,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5、 负 责 乡 镇 耕 地 占 用 税 和 契 税 的 征 收 管 理 ; 管 理 乡 镇 政 府 非 税 收 入6、 提 出 加 强 财 政 管 理 的 政 策 建 议 负 责 财 政 、 税 收 政 策 法 规 的 宣 传 工 作 。7、 执 行 会 计 集 中 核 算 , 落 实 “乡 财 县 管 、 村 帐 乡 监 ”、 “农 村 三 资 代理 服 务 ”等 管 理 制 度 , 严 格 按 照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工 作 程 序 开 展 工 作 , 充 分发 挥 财

4、政 资 金 效 益 。8、 负 责 本 乡 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9、 负 责 做 好 农 村 综 合 改 革 和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相 关 工 作 。10、 承 办 乡 镇 党 委 、 政 府 及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二 、 财 政 所 长 岗 位 职 责21、 负 责 财 政 所 的 全 面 工 作 。2、 认 真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 掌 握 财 政 、 税 收 、 财 务 、 会 计 、 国有 资 产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法 律 、 法 规 ;

5、积 极 参 与 各 项 财 政 改 革 , 积 极 参 与 制 定 本 乡镇 发 展 规 划 。3、 负 责 组 织 乡 镇 财 政 年 度 预 决 算 的 编 制 工 作 , 定 期 向 乡 镇 人 大 、 政 府 及 县 市区 财 政 局 报 告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4、 负 责 协 调 本 乡 镇 财 政 、 金 融 、 税 务 等 部 门 之 间 的 关 系 。5、 负 责 乡 镇 财 政 惠 民 补 贴 资 金 、 财 政 项 目 资 金 和 民 生 工 程 的 政 策 宣 传 、 资金 管 理 和 项 目 监 督 。6、 负 责 本 乡 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国 有

6、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7、 负 责 财 政 所 的 内 部 管 理 , 完 善 制 度 建 设 , 监 督 执 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8、 完 成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和 乡 镇 党 政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三 、 财 政 所 预 算 会 计 岗 位 职 责1、 负 责 年 度 综 合 财 政 预 算 草 案 的 编 制 和 分 析 , 适 时 提 出 修 正 建 议 。2、 负 责 年 度 预 算 内 外 资 金 的 拨 款 、 审 核 与 核 算 工 作 。3、 负 责 对 资 金 会 计 和 统 管 会 计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

7、对 资 金 运 行 和 使 用 情况 提 出 建 议 。4、 负 责 按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做 好 财 政 总 预 算 会 计 记 账 和 各 项 会 计 事 项 处 理 。5、 负 责 按 月 向 乡 镇 政 府 和 县 级 财 政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6、 负 责 年 度 预 算 内 外 财 政 综 合 预 算 执 行 结 果 的 决 算 编 报 和 分 析 工 作 。7、 负 责 乡 镇 财 政 的 票 据 管 理 工 作 。8、 负 责 乡 镇 财 政 、 财 务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9、 完 成 所 长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四 、

8、财 政 所 资 金 会 计 岗 位 职 责1、 负 责 现 金 收 支 和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正 确 记 载 现 金 和 银 行 存 款 帐目 。2、 严 格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 完 善 审 批 手 续 , 维 护 财 经 纪 律 。3、 负 责 保 管 好 现 金 、 有 价 证 券 和 印 章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用 途 使 用 。4、 做 好 与 总 预 算 会 计 的 手 续 衔 接 工 作 , 接 受 总 预 算 会 计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5、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各 项 临 时 工 作 。五 、 财 政 所 统

9、管 会 计 岗 位 职 责31、 负 责 统 管 单 位 的 财 务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做 好 会 计 记 账 和 各 项 会 计 事 项 处 理 。2、 负 责 统 管 单 位 各 类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3、 做 好 与 总 预 算 会 计 及 资 金 会 计 的 手 续 衔 接 工 作 , 接 受 总 预 算 会 计 的 监 督 和 管理 。4、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各 项 临 时 工 作 。六 、 财 政 所 专 管 员 岗 位 职 责1、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政 策 法 规 , 完 成 负 责 的 工 作 任 务 。2、 税 收 专 管 员 负 责 有 关

10、 税 收 的 征 收 管 理 工 作 ; 经 常 深 入 基 层 , 调 查 税 源 ; 及 时做 好 税 源 的 登 记 、 上 报 和 存 档 工 作 。3、 涉 农 补 贴 专 管 员 负 责 各 项 农 民 补 贴 的 政 策 宣 传 、 数 据 统 计 、 资 金 发 放 、 报 表汇 总 及 相 关 信 访 咨 询 等 工 作 。4、 村 级 资 金 专 管 员 负 责 按 政 策 对 村 级 经 费 等 国 家 对 村 补 助 资 金 的 范 围 、 程 序 、方 法 和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全 程 监 督 , 确 保 其 正 确 使 用 。5、 社 会 保 障 专 管 员

11、负 责 农 村 五 保 户 供 养 、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及 相 关 事 项 的 认 定 与 资金 的 发 放 、 监 督 工 作 , 切 实 做 好 农 村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6、 “三 资 ”代 理 核 算 员 负 责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三 资 ”代 理 凭 证 的 审 核 、收 支 的 结 算 、 账 户 的 管 理 、 账 簿 的 核 算 和 财 务 报 告 。7、 档 案 专 管 员 负 责 财 政 所 所 有 档 案 的 收 集 、 立 卷 、 归 档 、 保 管 和 查 阅 等 具体 工 作 。其 他 特 定 性 岗 位 和 临 时 性 岗 位 的

12、职 责 由 各 所 根 据 县 市 区 财 政 局 或 乡 镇 政 府的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制 定 , 统 筹 纳 入 岗 位 考 核 。七 、 乡 镇 财 政 所 工 作 人 员 守 则1、 坚 持 毛 泽 东 思 想 、 邓 小 平 理 论 、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2、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观 , 为 建 设 和 谐 社 会 做 贡 献 。3、 坚 持 原 则 , 实 事 求 是 , 客 观 公 正 。4、 坚 持 学 习 , 与 时 俱 进 , 不 断 更 新 知 识 , 指 导 实 践 。5、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荣 辱 观 , 模 范 遵 守 法

13、律 法 规 ,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 严 守 工 作 纪 律 。6、 熟 练 掌 握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和 会 计 制 度 , 准 确 履 行 财 务 和 会 计 职 责 。7、 爱 岗 敬 业 , 钻 研 业 务 , 工 作 主 动 , 注 重 效 率 , 完 成 任 务 。8、 团 结 互 助 , 精 诚 合 作 , 礼 貌 待 人 , 文 明 办 公 , 讲 究 卫 生 。9、 秉 公 执 法 , 廉 洁 自 律 。10、 严 守 财 经 机 密 。4八 、 学 习 及 会 议 制 度为 了 提 高 财 政 所 人 员 的 政 治 水 平 和 业 务 素 质 , 切 实 加

14、强 内 部 管 理 , 规 范 机 关 学习 及 工 作 例 会 制 度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1、 各 所 要 定 期 召 开 工 作 例 会 , 每 月 不 少 于 一 次 , 根 椐 上 级 或 乡 镇 政 府 的 会议 要 求 和 工 作 布 置 以 及 实 际 工 作 的 需 要 , 不 定 期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2、 会 议 由 所 长 召 集 和 主 持 。 会 前 拟 定 好 会 议 的 议 程 , 注 重 会 议 效 果 。 对所 务 议 事 会 议 要 会 前 告 之 。3、 定 期 例 会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时 政 和 财 政 法 律 法 规 规

15、 章 的 学 习 、 上 级 文 件的 学 习 和 会 议 精 神 的 传 达 、 前 期 工 作 总 结 和 下 段 工 作 安 排 、 所 务 公 开 和 纪 律 要求 等 事 项 。 专 题 会 议 主 要 有 党 支 部 民 主 生 活 会 、 业 务 培 训 会 、 互 查 互 审 会 等 。4、 严 肃 会 风 , 参 学 、 参 会 人 员 不 得 无 故 缺 席 , 端 正 态 度 , 参 会 时 要 有 笔记 记 录 , 讨 论 时 要 涌 跃 发 言 , 会 务 服 务 要 有 专 人 。5、 不 断 丰 富 学 习 和 会 议 的 形 式 , 把 学 习 , 工 作 、

16、培 训 、 调 研 和 民 主 管 理 融会 贯 通 , 融 为 一 体 , 不 断 探 索 “请 进 来 , 走 出 去 ”的 学 习 会 议 模 式 。九 、 考 勤 及 值 班 制 度1、 设 置 考 勤 签 到 登 记 簿 , 实 行 上 下 班 签 到 制 度 , 并 按 月 统 计 、 装 订 成 册 备查 。2、 财 政 所 工 作 人 员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上 下 班 , 不 得 迟 到 或 早 退 , 上 班 时 间 不干 与 业 务 无 关 的 事 情 。3、 因 故 不 能 上 班 的 须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 所 长 因 ( 公 ) 事 不 能 上 班 的 , 要 向副 所 长 或 其 他 人 员 说 明 , 并 布 置 落 实 好 工 作 , 超 过 三 天 需 由 局 主 要 领 导 批 准 ,并 向 乡 镇 分 管 领 导 报 告 ; 其 他 人 员 有 事 不 能 上 班 的 要 向 所 长 请 假 , 超 过 三 天 需由 局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和 向 乡 镇 分 管 领 导 报 告 。4、 建 立 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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