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机关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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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泸纳环发201133 号泸州市纳溪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机关内部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经研究决定,现将泸州市纳溪区环境保护局机关内部管理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2 -泸州市纳溪区环境保护局机关内部管理工作制度一、首问责任制度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以及设立的服务窗口,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

2、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第七条 申请办理行政认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

3、,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 3 -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理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第十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第十一条 局纪检组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首问责任制度实施监督、考评。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

4、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以及设立的服务窗口,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 4 -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第四条 行政机关办理本制

5、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

6、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第七条 局纪检组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责任追究制度- 5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以及设立的服务窗口,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对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局纪检组负责。第四条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取消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或股室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按照区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未按规定建立的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组织实施的;(二)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三)属于本级部门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四)应由本级部门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五)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或股室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

8、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负责- 6 -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一)按规定建立的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未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八)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九)对公民

9、、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十)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7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三)态度恶

10、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七)应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挽回损失的;(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

11、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8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第九条 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由本级政府或同级监察机关实施;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实施。第十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 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 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 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

12、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第十三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处理。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岗位责任制度一、岗位责任制是机关按照机构改革“三定” 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股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将单

13、位、各内设机构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9 -二、岗位责任制的原则(一)因事设岗、职责相称。(二)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三)任务清楚、要求明确。(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三、岗位责任的内容(一)总体职能。(二)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三)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四)实行AB岗工作制度,明确具体 岗位的替代责任人。岗位责任人(A)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B )代替履行,不能因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AB 岗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外出。四、有关要求(一)单位职工应认真履行所在岗位工作职责,努力提高工

14、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二)职工除了完成本职岗位工作外,对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要按时按要求完成。(三)凡在工作中因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未履行好岗位职责,对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和经济处罚。五、文明办公制- 10 -第一条 爱岗敬业,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溜号,不串岗聊天,公务时间不做与公务无关的事情;外出办事遵守请示报告制度,遵守会场纪律和公共秩序。第二条 环境优美,整洁卫生。办公环境整洁、卫生,办公用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纸屑、废物,不大声喧哗,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办公环

15、境做到窗明几净、环境优美。第三条 用语规范,文明礼貌。积极推广普通话和文明服务用语。多用“ 您好” 、“请问”、“ 谢谢”、“再见 ”等礼貌用语和敬语,不讲粗话、脏话、土话,杜绝服务忌语。第四条 衣着整洁,端庄得体。第五条 仪态端庄,举止大方。坐姿端正,站姿笔挺,举止文明,仪态得体。不趴伏桌面、不仰面跷脚。第六条 精力充沛,服务热情。工作精神饱满,有朝气,有干劲,服务群众热情、周到、耐心、细致。第七条 工作高效,及时准确。办文办事、解答咨询、处理问题及时准确、简洁高效。不推诿拖拉,不敷衍塞责。第八条 厉行节约,廉洁勤政。树立节约意识,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办公用品,控制公务开支。第九条 秉公办事,

16、依法行政。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严格依法行政,做到不越权、不越位、不乱作为。第十条 政务公开,接受监督。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 11 -本单位职能职责、业务范围、办事程序、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监督渠道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六、服务承诺制一、服务承诺制是机关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公开做出承诺,并采取措施保障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工作制度。二、服务承诺制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务公开原则(二)依法行政原则(三)诚实守信原则三、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一)公开服务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政策依据、申办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承办部门(科室)及承办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二)对办结率、办结时限和服务质量,要面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三)提高工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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