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245163 上传时间:2018-02-22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 号(2007 年 4 月 20 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为了贯彻落实办法 ,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关于办法实施后的收费衔接2007 年 4 月 1 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适用办法的规定。2007 年 4 月 1 日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

2、,不适用办法的规定。对 2007 年 4 月 1 日以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适用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依法改判的,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原审时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和标准重新予以确定。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

3、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四、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2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自 2007年 4 月 1 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五、关于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办法对司法救助的原则、形式、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对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未作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操作程

4、序,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及时向全国法院颁布施行。六、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办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二)、(三)、(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各地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商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就上述条款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并尽快下发辖区法院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 481 号令)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 481 号国务院令,宣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 2006 年 12

5、 月 8 日国务院第 159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3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

6、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

7、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4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8、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

9、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5502.超过 1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18003.超过 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交纳;38004.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83005.超过 5

10、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133006.超过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8.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9.超过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10.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至 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11、、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 100 元至 500 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至 100 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 500 元至 1000 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 10 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100 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

12、不成立的,每件交纳650 元至 100 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 50 元至 500 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超过 1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

13、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 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 30元;超过 1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

14、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 1/3 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 100 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 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 1000 元至 1 万7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 1000 元至 5000 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 1000 元至 5000 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 1000 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

15、1000 元。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 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8日起 7 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