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航空业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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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航空业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深圳航空业的发展,鼓励航空公司、包机人和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深圳机场”)发展航空客货运业务,增强深圳航空业的竞争力,促进深圳地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在深圳机场发展客货运业务的航空公司、包机人以及航空货运代理企业给予财政奖励(以下简称“航空业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空港主管部门对航空业奖励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在当年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由市空港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核准后执行。第四条 航空业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

2、、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第五条 市空港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航空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航空业奖励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二)编制年度决算;(三)编制航空业奖励指南,受理航空业奖励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四)负责建立航空业奖励企业和航空业奖励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五)负责配合市财政部门完成对年度航空业奖励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一)审核航空业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审查航空业奖励资金年

3、度决算;(二)办理航空业奖励资金拨款;(三)监督检查航空业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牵头组织年度航空业奖励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方式第七条 航空业奖励的对象包括:(一)新开通深圳机场国际货运航线(全货机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及非基地航空公司;(二)新开通深圳机场国内货运航线(全货机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三)承租非基地航空公司的飞机营运新开通深圳机场国际货运航线的包机人;(四)新开通深圳机场夜航客运航班的基地航空公司和非基地航空公司;(五)在深圳机场本年度旅客运输量较上一年度相比增长量较大的航空公司;(六)对促进深圳机场国际、国内航空货运发展有较大贡献的航空货运

4、代理企业。第八条 航空业奖励主要采取资金奖励的方式。第四章 奖励条件第九条 航空公司、包机人和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方可申请航空业奖励。第十条申请新开通货运航线奖励的航空公司及包机人,该航线每个运营年度(自开航之日起满一年为一个运营年度)安排飞行的航班须在 50 班以上。第十一条申请新开通夜航客运航班奖励的航空公司,执行夜航客运航班必须持续运营(每周离港航班不得少于 3 班次)满一年。第十二条 在深圳机场本年度旅客运输量较上一年度相比的增长量排名前 5名且旅客运输量年增长率达到 5%(含 5%)以上的航空公司,方可申请航空业奖励。第十三条 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在深圳机场年度内处理的国际

5、航空货量排名前5 名或年度内处理的国内航空货量排名前 5 名,方可申请航空业奖励。第十四条 航空公司、包机人以及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航空业奖励:(一)已经申请或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航空业奖励的;(三)申请航空业奖励的年度内有违反税收、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第五章 奖励标准第十五条对新开通国际货运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的奖励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开航首年(自开航之日起满一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800元

6、/吨;(二)开航第二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800 元/吨的 75%;(三)开航第三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800 元/吨的 50%。上述奖励标准按照执行该航线的每架飞机计算。经计算每条航线每年每架飞机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足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按实际计算所得金额予以奖励;经计算每条航线每年每架飞机超过 1000 万元的,按 1000 万元予以奖励。第十六条 对新开通国际货运航线的非基地航空公司的奖励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开航首年(自开航之日满一年),货运

7、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该航线航班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400 元/吨;(二)开航第二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该航线航班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400 元/吨的 75%;(三)开航第三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该航线航班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400 元/吨的 50%。上述奖励标准按照每个航空公司每条新开通国际货运航线计算。经计算每年每条新开国际货运航线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足 500 万元的,按实际计算所得金额予以奖励;经计算每年每条新开国际货运航线超过 500 万元的,按 500 万元予以奖励。第十七条 对新开通国内货运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的奖励标准按

8、下列规定执行:(一)开航首年(自开航之日满一年),货运航线奖励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500 元/吨;(二)开航第二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500 元/吨的 75%;(三)开航第三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500 元/吨的 50%。上述奖励标准按照执行该航线的每架飞机计算。经计算每条航线每年每架飞机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足 500 万元人民币的,按实际计算所得金额予以奖励;经计算每条航线每年每架飞机超过 500 万元的,

9、按 500 万元予以奖励。第十八条 对承租非基地航空公司的飞机营运新开通深圳机场国际货运航线的包机人的奖励标准比照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获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奖励的航空公司以及获得第十八条规定的包机人新开通的货运航线在第二年、第三年实际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总量比上年增长 20%(含 20%)以上,且对深圳市的航空货运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可以在规定的限额之内适当提高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奖励标准,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空港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新开通深圳机场夜航客运航班的基地航空公司,每个航班一次性奖励 400 万元。第二十一条 对符

10、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新开通深圳机场夜航客运航班的非基地航空公司,每个航班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年度旅客运输量有较大增长的航空公司的奖励资金上限顺次为 600 万元、550 万元、500 万元、450 万元、400万元。具体的实施办法另行制订。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的奖励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代理国际货物的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其代理的国际进出港总货量(吨)200 元/吨。前 5 名的奖励资金上限顺次为 300 万元、250 万元、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二)代理国内货物的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其代理的

11、国内进出港总货量(吨)50 元/吨。前 5 名的奖励资金上限顺次为 150 万元、120 万元、90 万元、60 万元、30万元。本条不适用于包机人以及航空公司直属或者参股的代理公司。第六章 奖励的申报及核准第二十四条 市空港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航空业奖励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航空业奖励所需的材料,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各类航空业奖励所需的材料见附件。市空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机场公司”)复核相关运营数据。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要申请航空业奖励,必须于航线或航班开航当月提交立项申报资料,并于营运后按营运季度(自开航之日起每满三个月

12、为一个营运季度)提交航线或航班营运季度统计表,持续运营满一年后的 3 个月内提出航空业奖励申请。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在新开通的货运航线运营的第二年、第三年,按营运季度提交飞机或者航线营运季度统计表,并于持续运营满二年、满三年后的 3 个月内分别提出第二年、第三年的航空业奖励申请。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航空公司或航空代理企业要申请航空业奖励的,必须于次年 3 月份前提交上年度航空业奖励申请和相关的统计资料。第二十八条 航空公司、包机人和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提出航空业奖励申请的,应当提交航空业奖励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有关航线批准

13、文件、航线运营情况统计表、银行帐号等资料。第二十九条 市空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航空业奖励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请相关单位完成数据复核确认,并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对航空业奖励申请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航空业奖励条件的,由市空港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及评审程序由市空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资金安排初步意见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市空港主管部门。经复核同意资金安排的,由市空港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空港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

14、奖励计划,并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拨款手续。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航空业奖励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空港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总结。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空港主管部门对上年度航空业奖励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空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航空业奖励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需要追讨全部或者部分奖励资金的,由市空港主管部门负责追回。航空公司、包机人以及航空货

15、运代理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并受到处分、处罚的,市空港主管部门 3 年内不受理其航空业奖励申请或给予航空业奖励。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的审核、复核、评审、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航空业奖励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由市空港主管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6、、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航空业奖励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第三十九条 基地航空公司是指在深圳注册并在深圳纳税的航空公司。第四十条包机人是指与航空公司签订航线包机协议并与深圳机场签订地面服务协议的航线实际经营人。对于同一条新开通的国际货运航线,以与深圳机场签订地面服务协议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之一为奖励对象。第四十一条夜航客运航班是指在 23:00(不含)至次日 8:00(不含)时间段执行航班时刻表飞行任务的客运航班。第四十二条新开通的夜航客运航班是指 2008 年 3 月 30 日以后开通的航班;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以及包机人新开通的国际货运航线和基地航空公司新开通的国内货运航线是指 2005 年 7 月 1 日以后开通的航线。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财政部门商市空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授权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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