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科技大学采购作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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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華科技大學 採購作業管理辦法96 年 1 月 17 日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總務會議通過96 年 2 月 5 日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96 年 2 月 26 日第 12 屆第 14 次董事會會議通過96 年 5 月 21 日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總務會議通過96 年 6 月 28 日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96 年 12 月 24 日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總務會議通過97 年 1 月 9 日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校務會議通過97 年 1 月 25 日董事會議通過97 年 12 月 29

2、 日 97 學年度第 1 次總務會議通過98 年 2 月 16 日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98 年 2 月 27 日第 13 屆第 8 次董事會議通過98 年 6 月 25 日 97 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98 年 8 月 5 日第 13 屆第 10 次董事會議通過第 一 條 中華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為 期 採 購 作 業 臻 於 完 善 、 做 靈活 運 用 、 提 升 績 效 , 特 訂 定 中華科技大學採 購 作 業 管 理辦 法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除 接 受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款 之 採 購 應按 政 府 採 購 法

3、 辦 理 外 , 餘 均 應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條本校採購作業之理念:一、以確切需要為申購條件。 二、以計畫預算為管制要件。 三、以迅速獲得為採購要求。 四、以物美實用與合理價格來取決廠商。 五、速驗速付建立良好信譽。 六、追蹤管制以求最大效用。第 三 條本辦法所稱採購係指土地以外之工程定作、財物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短期僱傭等。第 四 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機關補助款包括教育部及其他政府機構獎補助款之資本門經費。第 五 條本校一切財物購置均需透過年度預算之編列,凡未列入預算者除緊急性或維護學校財產避免重大災害之維修支出外,不得動支學校經費。無預算之採購案需先協調

4、預算來源簽請核准後方可辦理。第 六 條本辦法所稱採購分為:一、財物採購(一) 財物分類:1.一般財物:(1)教學用品:教具、教材、圖書、刊物、圖表、電化教育器材等。2(2)事務用品:文具紙張、事務機具、消防器材、通訊器材、水電器材、日常用品、修繕材料、桌椅箱櫃、清潔用具等。(3)體衛及視聽用品:體育器材、衛生器材、醫藥用品、視聽器材等。2.教學及實習財物:(1)教學及實習設備:各科系所教學實習所需之機具、儀器、工具及週邊設備。(2)實習材料:各科系所實習所需之消耗工具及消耗材料。3.勞務委任或短期僱傭:勞務委任或僱傭包含警衛保全、垃圾清運、花園修剪、廁所清潔、污水處理、校園環境整潔、及廢棄物電

5、梯保養及發電機保養、高壓電氣設備顧問。(二) 採購分類:1.統一採購:各單位所需經常性用品及實習材料,按計畫提出申請經核定後統一辦理。2.專案採購:專業教室、實驗室、工廠之設備(含週邊設備)及其他特案所需財物,根據預算分配,奉核定後辦理。3.臨時採購:不能久貯,或臨時急需之物品,撰寫簽呈並附請購單,經奉核後辦理。(三) 請購時限為:1.統一採購:各單位所需之財物,至少須於需要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承辦單位應於提出核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採購送。2.專案採購:各單位所需之財物,至少須於需要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承辦單位應於提出核定之日起國內四個月內完成採購送貨,國外六個月內完成採購送貨,如有特殊情形,

6、專案處理。3.臨時採購:隨時辦理。自奉核可後二週內辦理採購完畢,完成驗收。 (四) 採購權責:1.採購物品原則上由事務組(必要時會同請購單位)負責辦理採購。2.學校圖書資料之採購,由請購單位根據核定之預算金額,製作欲購圖書清冊,經單位主管簽3章後,送交圖書館彙整,彙整後填寫請購單送請校長簽核,核准後由總務處進行採購作業。二、營繕工程(一) 營繕分類:1.土木、水電修繕:校地、土木、場地整理、水電。2.工程營造:校舍興建、水電安裝、場地整建、土木新建。3.器材裝備維護:木工器材、機工器材、電氣器材、教學器材、通訊器、儀器機具、視聽器材。(二) 修建分類:1.計畫維護:各單位按照維護計畫提出申請,

7、經核定後集中每學期辦理一次。2.專案營建:新建工程奉核定後隨時辦理。3.臨時修繕:臨時緊急維修,請先進入總務處網頁維護報修系統進行登錄,依實際需求狀況先行處理再行補陳核報。(三) 申請時限:1.計畫維護:每學期結束前提出申請。2.專案營建:隨時辦理。3.臨時修繕:隨時辦理。但有二項要件,其一為突發事件,其二若非即刻修理將影響教學或正常作業者。三、設備維修(一) 實習教學設備維修:透過實習組,彙整處理之。(二) 一般事務設備維修:由事務組統籌彙整,交營繕組配合辦理。第 七 條請購要點:一、各單位計畫購買之物品,由請購單位根據核定之預算及項目撰寫簽呈並附上請購單,寫明儀器設備之名稱、規格、單位、數

8、量、用途說明及預算科目金額,送請該單位及一級主管簽章後送交總務處或經管單位辦理。二、必要時得另附圖案,說明書或樣品明細表、型錄、或儀器設備配置圖等,以免錯誤及造成訪價、詢價上之困難。三、新設工程檢具設施平面圖,註明施工位置及工程材料等,送營繕組簽核辦理。4四 、 規 格 如 有 涉 及 材 質 ( 如 銅 、 鐵 、 不 鏽 鋼 、 木 質 等 ) 者 , 應 將 材 質 註 明 , 凡 有 特 殊 規 格 者 , 則 應 附 詳 細 資料 。五 、 請購案由總務處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洽詢廠商報價,再經比、議價後,陳請校長核示,進行辦理採購。六、若請購單位必需指定廠牌產品者,應註明原因。七、各

9、單位受政府機關補助款辦理之採購,應依據政府機關公函指示之原則及配合作業相關注意事項;得製定作業規範確實遵循之,使此項經費運用能符合政府機關之各項規定辦理。八、國外採購:(一) 各單位向國外申購物品,應依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二) 各申請單位須覓進口代理商,談妥價格條件,協調代理商簽訂合約,依採購程序辦理。第 八 條採購程序:一、有關政府機關獎補助款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二、可採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之案件,則優先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方式辦理。三、本校有關整體發展經費採購案件,均由請購單位依年度計畫編列預算送會計單位轉整體發展經費專責規劃小組會議通過,

10、由校長核定報請教育部核准後,依核定預算書(視同簽呈)執行採購。四、採購單位辦理採購時,應依金額大小之不同,而分別處理,其作業處理方式及權責劃分如下:5政府相關獎補助及本校自購款年度預算執行規範 (表列單價為新台幣)採購金額 使用表單 比議價 請購決行人員3 仟元以下(含)1.附估價單(若無法附估價單時,請提出說明)2.附請購單校長3 仟元以上至 1 萬元 1、附估價單2、附請購單 1 家1 萬元以上至 10 萬元1.附請購單2.規格說明書3.估價單4.工程或採購比價單2 家校長10 萬元以上1.附請購單2.規格說明書3.估價單4.工程或採購比價單3 家以上或獨家 校長90 萬元以上 公開招標相

11、關文件 詳政府採購法 校長備註:1.屬於學校自購款部份;營繕工程與設備採購作業處理方式,則適用本條第五款及第六款條文辦理。2.非編列年度預算內採購金額,必需陳請校長核示後,方得辦理之。五、本校工程定作,屬於學校自購款部份,其金額在新台幣(下同)伍佰萬元(不含)以下者,由總務處,取具三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辦理之;在伍佰萬元(含)以上至伍仟萬元者,以比價、議價方式辨理之;在伍仟萬元以上者,以公告招標方式辦理之。六、本校財物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短期僱傭等,屬於學校自購款部份,實習設備請購應會同實習組,其餘則由事務組或營繕組負責,其金額在壹佰萬元(不含)以下者,由總務處取具三家以上估價單,

12、進6行比價辦理之;壹佰萬元(含)以上至伍佰萬元者,以比價、議價方式辨理之;伍佰萬元以上者,以公告招標方式辦理之。七、使用單位提出採購申請時,原則上應附物品圖樣供總務處參考,總務處得建立優良廠商制度,優先給予參加招標、比價、議價之機會。八、如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報經校長核准者,得改用議價方式指定廠牌辦理:(一) 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但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二)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三)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四)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

13、、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商採購者。(五) 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六)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者。(七) 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八) 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九) 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十) 購買殘障、原住民、慈善機構或受刑人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十一) 採購之財物經調查本地僅一家廠商出售,或無完全相同之規格或

14、替代品可資比較時。第 九 條採購小組編組及其權責:單項物品採購金額在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含) ,其底價由使用單位或專業領域教師預估金額後,由採購單位簽報校長核定。第 十 條驗收:一、工程營建:由營繕組協同使用單位及必要人員會同驗收,並由會計單位派員監驗。7二、一般設備與耗材之採購,均以統一發票日期為交貨日期。三、一般耗材:由採購單位會同使用單位辦理驗收。並直接於支出黏貼憑証單之驗收或証明欄簽章。四、儀器設備等:由會計室,保管組、事務組及請購單位會同驗收,必要時需請專業教師參加,並填寫財產驗收單五、對於已交貨之財物或完工之營繕工程,應於二十天內辦理驗收完畢,並連同憑證陳核後彙送會計室付款。驗收人

15、員對驗收之標的物,如發現其數量、品質、規格與原合約不符或有損壞及其他瑕疵,應在驗收紀錄欄內詳細記載,並以書面通知廠商限期重製或更換,否則依約提出減少價款或賠償損失,必要時並得解約或退貨。六、財產驗收合格後,驗收、會驗、監驗及請購單位應在驗收欄上簽章,並由請購單建立財產卡,送總務處保管組辦理財產登記,再移送會計室辦理付款。第十一條保管、盤點、報廢:一、各單位購置財物除消耗性用品外,登錄於財產管理系統,並均建置財產增加單及財產驗收單,送保管組及會計室審核校對後存查。二、所有資本門財物依據保管組訂定之財產管理辦法辦理保管、盤點、報廢作業。第十二條維修養護:財物維修由財物使用單位(個人) 依照維修、保固合約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填寫請修單送總務處事務組或經管單位辦理維修養護事宜。二、負責辦理單位依據請修單所列維修養護資料作實地勘察,認為確有維修養護必要時,則於簽認後辦理維修養護。第十三條本辦法經總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送請董事會核定,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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