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242104 上传时间:2018-02-22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共 19 页 第 1 页上海宝钢实业有限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QACA03003 第 2 版 签发:朱 鸣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1 总则1.1 考勤是劳动纪律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加强考勤制度管理,根据上级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上海宝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2 工作时间2.1 员工必须自觉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严格执行八小时(二班制 12小时)工作制,常日班每周实行 5 天工作制,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更改上下班工作时间。2.2 翻班员工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加强相互协作。如遇接班者未到岗,当班员工必须继续坚守岗位,并即报

2、告有关人员,在有人接替后方能离岗。2.3 在工作时间内未经部门领导同意,不得任意抽调关键生产、经营2004 年 6 月 2 日发布 2004 年 6 月 8 日实施岗位员工从事非经营、生产性活动。共 19 页 第 2 页2.4 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合理劳动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排定的休息日休息。员工之间不得私自调换休息日或代做、借用和赠送休息日,违者作缺勤(旷工)处理。3 考勤管理3.1 公司每月的考勤计算期为上月 26 日至当月 25 日。3.2 员工因故请假,必须事先办理好请假手续(按管理权限审批假期),凡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请假逾期不回工作岗位(除因特殊情况,具有确实证明,来不及按照规定

3、手续办理者外),谎报病情,捏造事实或伪造涂改请假单,均按旷工处理。当月累计缺勤时间在半小时以内按半小时计算;半小时以上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算,依此类推,并根据情节轻重按公司有关奖惩管理办法作相应处罚。3.3 员工考勤管理工作以部门、业务块、班组等为单位建立考勤表,由单位主管或指定的考勤员负责本部门或本班组的考勤工作。员工调动时应及时做好考勤记录转移手续。外借人员的考勤由借用单位负责按月报送原部门,以便结算工资。3.4 员工考勤记录是反映出勤的原始资料,必须严格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考勤记录,并收齐一切原始证明,保持考勤表的整洁和保证考勤表的准确性,未征得考勤员或有关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

4、擅自考勤。3.5 考勤表应上墙公开,便于员工核对、监督。员工既有遵守考勤制度的义务,又有监督考勤制度执行的权利。共 19 页 第 3 页4 各种假期及办理手续4.1 病假: 4.1.1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上班,应凭公司指定的医务部门(上海宝钢集团企业开发总公司卫生处,以下简称“卫生处” )的病假单,向主管领导请假。4.1.2 员工因病去卫生处所属医疗单位看病,如属一般慢性疾病,应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前往特约医院看病,凭卫生处转诊单向所在部门主管(或班组长)请假并填写请假单,就诊后应由卫生处在请假单上盖章。凡看病时间(包括路程)当月累计超过四小时的按病假处理。4.1.3 经卫生处转诊或急诊

5、在外就诊的病假证明(乡、街道卫生院以上),须经卫生处调换病假证明,方为有效。如需定期治疗,由治疗部门治疗后开具累计治疗时间证明,凭证明到卫生处调换病假证明。4.1.4 在外地患病(不包括慢性病)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事后凭乡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卫生处审核,转换病假证明方为有效,否则按事假处理。4.2 工伤假4.2.1 员工因工负伤不能工作,必须有卫生处的休假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单,经公司安全员及有关领导签章后,上报安全责任部门确认后,方可按工伤假处理,享受工伤待遇。4.2.2 员工原工伤复发,须经卫生处诊断鉴定,安全责任部门确认,可继续按工伤假处理。共 19 页 第 4 页4.3

6、 事假4.3.1 员工请事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4.3.2 员工(操作岗位)当月累计请假 10 天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累计请假超过 10 天以上的报综合管理部审批。4.3.3 贸易、管理等岗位员工的请假按管理权限,向所属部门领导办理请假手续;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1 个月以上请假必须报综合管理部备案。4.3.4 员工在事假期间发生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仍作事假处理。4.3.5 试用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时,应由主管领导同意,报综合管理部批准。4.4 婚前检查和婚假(附件四)4.4.1 员工在结婚登记前,凭婚姻登记部门证明,给予婚前检查假 1 天。4.4.2

7、 员工本人初婚、再婚,凭结婚证填写请假单,经批准给婚假 3 天。如一方系外地户口,需去外地结婚时,则根据实际需要另加路程假(包括休假)。4.4.3 初婚年龄,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以结婚证签发之日为准),结婚时可增加婚假 7 天(包括公休日),如一方属晚婚则初婚时晚婚方享受增加婚假。婚假必须在结婚证书批准之日起 1 年内使用完毕,原则上需连续使用。对事先不办婚假手续的,事后不补假,并按旷工处理。共 19 页 第 5 页4.5 丧假4.5.1 员工父母、配偶、子女(1 周岁以下给假 1 天)死亡时,给假 3 天。4.5.2 员工的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假 2 天,如员工配偶属独生子女的

8、,可给假 3 天。4.5.3 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给假 1 天(死者在外地的不给假)。如经有关单位证明死者无子女,必须本人照料丧事的,可给假 3天。4.5.4 如死者在外地,须由本人亲自料理丧事的,经批准后,奔丧者可按路程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往返路费自理。丧假期间遇公休日、法定假日不另补假。4.6 产假4.6.1 对符合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4.6.1.1 女员工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 90 天(含节假日,以下同),其中产前休息 15 天,产后休息 75 天;难产或多胎产的,另增加产假 15 天;妊娠 3 个月内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 30 天,3 个月以上 7 个月

9、以下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 45 天。4.6.1.2 女员工年满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的初产妇,可增加产假 30 天。男方给 3 天陪产假,享受陪产假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4.6.1.3 因病休假在 6 个月以内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算产假,产假期满继续休息,其病假与产前病假合并连续计算。共 19 页 第 6 页4.6.2 未经结婚登记和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生育的,不享有产假,停工期间作事假处理。4.7 女员工孕期检查和保胎休息4.7.1 孕期检查,妊娠 3 个月至 7 个月每月检查一次;妊娠 7 个月至 8个月,每两周检查一次;妊娠最后 1 个月,每周检查一次。4.7.2 孕妇产

10、前检查给公假 1 天。第 1 次给假须凭街道居委会证明,并写明已婚未育。4.7.3 经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的时间可按病假处理。4.7.4 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 6 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员工,从生育之日起改发产假工资,产假期满后仍病休的,其病假应与生育前的病假、保胎假合并连续计算。4.8 哺乳假4.8.1 女员工携带哺乳期婴儿(1 周岁以内),由本人哺乳的,可以给哺乳假。4.8.2 哺乳假每日 2 次,上、下午各 1 次,每次不超过 30 分钟,双生不超过 60 分钟。路途时间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决定。4.8.3 哺乳假不得用于推迟上班或提前下班,如确因婴儿患传染病不能入托时,

11、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适当提前下班。4.9 计划生育假4.9.1 员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及按医院通知进行检查所需要的共 19 页 第 7 页时间,凭医务部门证明,作公假处理,假期内工资照发。给假规定如下:4.9.1.1 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 2 天;同时诊刮另加休息 5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4.9.1.2 放置宫内节育器后,1 年内 3 个月随访一次,以后 1 至 2 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半天,放环后 1 年内每月经期休息 1 天。4.9.2 对从事下述工种、班别的女员工每月经期继续给假 1 天:4.9.2.1 接触有毒有害的。4.9.2.2 车工、电工、

12、电焊工、行 车工、驾驶员。4.9.2.3 四班三运转(含大班制)。4.9.3 结扎输卵管的女员工,可参照上述工种、班制给假。4.9.4 取宫内节育器:当月休息 1 天(包括在丝节育环)。4.9.5 输精管结扎:休息 10 天。4.9.6 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 1 个月。同时诊刮另加休息 5 天。4.9.7 人工流产:休息 14 天。如需继续休息按病假处理。一次人流后,因不落实稳定性措施,3 年内再次人流者,按病假处理(不包括放环、结扎失败的人工流产以及人流同时作结扎手术者)。4.9.8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 16 天。4.9.9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 1 个月。4.9.10

13、 中期终止妊娠:休息 1 个月。假期从胎儿娩出后开始计算。4.9.11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 40 天。共 19 页 第 8 页4.9.12 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期另加 14 天,生一个孩子产后结扎按 产期另加 30 天。4.9.13 并发症病人的假期,按病假处理。4.9.14 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人工流产等一切医疗费用均自理,停工期间作事假考勤,不能享受有关劳保福利待遇。4.10 探亲假4.10.1 连续工作满 1 年以上的正式员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者,由本人填写探亲申请表,经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享受探亲假,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以下同)。境外探亲

14、须经宝钢国际主管部门审批。4.10.2 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从婚后第 2 年起享受。4.10.3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4.10.4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4.10.5 见习期上半年满 1 年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满 1 年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4.10.6 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军龄或军龄加工龄满 1 年及其以上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4.10.7 员工调动工作后造成分居,符合探亲条件,上半年

15、调动工作的,共 19 页 第 9 页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调动工作的,从下年起享受探亲待遇。4.10.8 原来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男女员工(即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与父母团聚的),如去对方的工作地点结婚时,凡当年未享受过探亲假的,可按探亲假处理。原来不符合探亲条件的,到对方工作地点结婚时,不能享受探亲假,在结婚当年也不能享受探亲假;享受 4 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从婚后第二年起算。4.10.9 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假,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以后,再与配偶团聚 30 天以上的,双方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4.10.10 员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的意外事故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

16、返回工作岗位的,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其超过假期可作路程假期处理。4.10.11 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内患病不另给病假。4.10.12 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这里的同居一地系指市(包括市区、市郊)或县的管辖范围内。4.10.13 已婚员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未婚员工的探亲待遇。上半年丧偶或离婚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丧偶或离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4.10.14 具备 4 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员工,在这 4 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但不能分期使用。共 19 页 第 10 页4.10.15 员工境外探亲无故逾期不归,按旷工处理。4.11 归侨、侨眷、台胞员工出境探亲待遇4.11.1 归侨、侨眷、台胞员工出境探望配偶,4 年以上(含 4 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 4 年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