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会计制度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241647 上传时间:2018-02-22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业会计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工业会计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工业会计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工业会计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工业会计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业会计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业会计制度(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总则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非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营工业企业。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各部门、各企业不要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三、本制度对企业的记帐方法,不作统一规定。在保证把帐记清楚、不错不乱的原则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也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定。鉴于目前多数国营工业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和增

2、减记帐法,本制度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同时阐明这两种记帐方法的记帐方向,但这些记帐方向是指记入总帐科目的方向。在采用借贷记帐法时,总帐科目与其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借方或贷方)是一致的,在采用增减记帐法时,有的总帐科目与其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增方或减方)并不完全一致,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应根据各该明细科目的性质分别确定。四、本制度中引用的现行有关计划、财务、统计等方面的规定,是为了说明会计科目的设置依据和使用方法。今后,这些规定如有修改、废止,企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科目需要作相应的变更时,由财政部统一修改。五、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3、市财政厅、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本制度的补充规定,如果要求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执行,应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六、企业应按本制度和上级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违反计划、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七、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所属集体所有

4、制企业的会计科目,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制度,另行规定。注: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表(略)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号科目 固定资产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企业拥有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元或元或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为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也应列作固定资产。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容易损坏的,可以不作固定资产。具体如何划分应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固定资产目录”确定。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5、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封存固定资产和土地七大类。(一)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指生产车间和为生产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房屋,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各种机器设备的基座应列入各该设备的价值,不包括在本类之内。生产和非生产共同使用的房屋,可按其主要用途列为生产用固定资产或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建筑物:指除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如矿井、坑道、铁路、公路、桥梁、涵洞、码头、船坞、停车场、油库、水库、水塔、防波堤、烟囱、围墙等。动力设备:指用以产生电力、热力、风力或其他动力的各种设备。如蒸汽锅炉、发电机、电动机、水泵、变压器、整流器、涡轮机、空气压缩机等。传导设备:

6、指用以传送电力、热力、风力、其他动力和液体、汽体的各种设备。如电力网、输电线路、电话和电报网、暖气网、上下水道以及蒸汽、煤气、石油的输送传导管等。工作机器及设备:指具有改变材料属性或形态功能的各种机器和设备。如平炉、高炉、转炉、电炉、熔炉、加热炉、干燥炉、炼焦炉、鼓风炉、轧钢机、粉碎机、各种机床、气锤、铸造机、电焊机、电解槽,以及化学工业、轻纺工业、建材工业的机器等。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工作用具、仪器和生产用具。如切削工具、压延工具、模压器、铸型、风镐、检验、实验和测量用的仪器,以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等。运输设备:指载人和运货用的各种运输工具。如铁路运输用机车、罐

7、车,水上运输用的汽艇、驳船、渡船、公路运输用的汽车、拖车、曳行车,空中运输用的飞机等。所有作为运输设备组成部分的附属装置,都应列入运输设备的价值。管理用具:指计量用具(如地磅等)、消防用具(如救火车等)、办公用具(如打字机、卷柜等)等经营管理用的器具、设备。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它生产用固定资产。(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食堂、浴室、理发室、医院、疗养院、专设的科学研究试验机构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三)租出固定资产。指按规定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

8、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车间内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都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业经上级批准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封存固定资产。指按照规定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封存不用的设备。(七)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三、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用基建拨款或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所确定的价值记帐。已经动用,但尚

9、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建设单位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用专用拨款、专用基金和专项借款等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记帐。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后的价值记帐。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应用新改造资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如果调出调入双方的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不同,可各按本单位的标准记帐。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格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以后的价值记帐。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

10、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一般不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属于用更新改造资金等专用基金以及用专用拨款和专用借款开支的部分,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因资金不足而按照规定使用大修理基金的,也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即重新购建这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记帐。四、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五、建设单位转来用基建拨款购建的固定

11、资产,以及企业用专用基金、专用拨款、专项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建设单位交来用基建错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安装成本后的价值),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的净值)和“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调入企业的安装成本,应加入调入固定资产的价值。有偿调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于验收使用时,发现行调拨价格和对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包装费,运杂费,贷(增)记“固定基金” 科目,按现行的调拨价格与实际支付的价款的差额,贷(

12、增(记)“折旧”科目; 同时按实际支付数,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有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通过“专项物资”和“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安装完成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应按现行的调拨价格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 贷 (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将其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和“折旧”科目(按

13、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数)。六、有偿或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净值)和“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帐面原价)。收到调入单位的价款,借(增)记“ 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和“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以及由于毁损或遭受非常损失等原因,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和借(减)记“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帐面原价),然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变价收入,借(增)记“专项存款”等科目,贷(增

14、)记“专用基金”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所有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在备查簿中应详细记录被清理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开始使用日期、预计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数、批准清理日期、开始清理日期、清理完竣日期、原价、已提折旧,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等资料。七、改建、扩建中的固定资产,应作为未使用固定资产处理。待改建、扩建完成时再转为在用固定资产。由于改建、扩建而净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即为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变价收入后的净额),错(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八、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人防工程,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

15、工程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企业内部纯属人员防护用的人防设施,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九、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废良工程,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作固定资产,并按租入固定资产的用途进行分类。租约期满,随同租入的固定资产交给出租单位时,应依租约的规定,按照有偿调拨或无偿调拨处理。十、固定资产经领导批准在企业内部各车间、各部门间的转移,以及将生产用固定资产转为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或将在用固定资产转为未使用或不需用固定资产,不需要进行总分类核算。但为了如实反映财产的实存情况和正确计算各车间、各部门的折

16、旧,应在有关的明细科目之间进行转帐。十一、各种重要的技术资料,不论是否包括在固定资产价值之内,也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都应分类编号,在备查簿内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十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封存固定资产;土地。在明细科目下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登记簿”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明细分类开设帐页,并按保管、使用单位设置专栏,按各项固定资产的增减日期序时登记,每月结出余额,以反映各单位、各部门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固定资产卡片”应按固定资产每一独立登记对象分别设置,每一对象一张。各类固定资产的登记对象规定如下:房屋:以每所房屋(连同附属建筑物及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建筑物:以每一独立建筑物(连同附属装置)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动力设备:以每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