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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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顾桥电厂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制度一、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 )的部位和场所,我厂主要有:控制室、档案室、汽轮机油系统、燃油系统、发电机氢气系统、密封油系统、制氢站、升压站、电缆层、开关室、输煤走廊、煤筒仓、贮煤场、河下泵房等部位和场所。二、 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门和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位置悬挂特定的标牌,标明: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三、 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1、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

2、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2、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备案并限期整改。四、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五、 动火级别:根据火灾“四大”原则划分动火等级,一般分为二级。1、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果很严重的部位位或场所。 2、二级动火区:是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根据本厂的实际情况,暂将控制室、燃油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发电机氢气系统、密封油系统、制氢站、升压站、开关室、电缆层定为一级动火区,其它为二级动火区。六、 动火审批权限: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

3、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和厂消防保卫负责人审核,厂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要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厂部安全主管,消防人员审核,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经考试合格,由厂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七、 动火的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一级动

4、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专人和消防人员(或指定的兼职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 24 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八、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1)工作必要性;(2)工作是否安全:(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5、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2)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3、工作负责人应负责:(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2)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确保无残留火种。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3)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

6、发现失火时及时扑救;(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确保无残留火种。5、动火执行职责:(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2)按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确保无残留火种。6、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九、 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管理: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

7、到效果时,尽量不动火。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十、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1、油车停靠的区域;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窗口未清理干净前;4、风力达 5 级以上的露天作业;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十一、 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将这二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应还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十二、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查工作票。十三、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动火工作票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十四、 外包单位在生产区域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厂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十五、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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