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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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西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高速公路及其联线、支线(下称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隧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根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交公路发2007336 号) 、 广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以及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 (JTG H11)及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运营中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桥隧养护和管理工作,单位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应重视桥隧安全,支持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运营单

2、位必须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主管隧道养护工程师,并保持相对稳定,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应认真执行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 (JTG H11) 、 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的规定,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正常使用。第二章 管理责任第五条 桥隧管养和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和“谁许可、谁2负责” 、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称区高管局)是全区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负责全区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运营单位是高速公路桥隧的管养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桥隧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第六条 区高管局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主管隧道养护工程师,负责全区

3、高速公路桥隧养护指导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全区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监督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监督实施。(二)下达桥隧年度养护管理和质量考核目标,并组织考评。(三)审查桥隧特殊检查工作计划及检查报告。(四)参与桥隧大修、加固、改造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并监督工程实施。(五)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全区桥隧养护管理及维护工作。(六)组织桥梁和隧道养护工程师资格培训。(七)参与调查、分析桥隧养护工作中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八)协助办理超限运输车辆的行政许可。第七条 运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桥隧安全生产管理,对本单位桥隧安全生产管理工

4、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桥隧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桥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桥隧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桥隧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桥隧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桥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桥隧安全事故。 第八条 运营单位桥梁和隧道工程师主要职责:(一)建立完善桥隧养护管理相关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二)按有关规定制定桥隧检查计划,提交检查报告。(三)负责提出桥隧养护维修方案和对策措施,并按规定报审或备案。(四)负责桥隧养护维修计划的落实和工程施工监督管理。(五)组织桥隧养护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

5、(交)工验收。(六)参与辖区内桥隧新、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七)负责桥隧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隧养护报告编写工作。(八)定期对桥隧技术状况作出综合分析与评价,建立健全桥隧技术档案。 (九)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和隧道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4训、考核工作。(十)协助办理超限运输车辆的行政许可。第九条 运营单位专职桥隧养护工程师应相对稳定,需要调整时,桥隧养护工程师应对接任者进行桥隧管养相关知识培训,并报区高管局认可后,方能进行调整。第十条 桥隧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隧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隧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

6、监管责任。负责公路桥隧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隧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隧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第三章 桥隧检查与评定第十一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检查是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桥梁检查及技术状况评定应符合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定

7、。5第十二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 60 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十三条 隧道检查范围包括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土建结构检查与技术状况评定、机电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检修要求应

8、符合交通部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规定。隧道土建结构不允许存在 A 类和 1A、2A、3A 类的破损病害;机电设施的设备完好率不低于 98%;其他工程设施应保持完好、齐全。第十四条 桥梁和隧道技术状况由运营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并应将下列情况的评定结果报区高管局备案。(一) 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二) 桥梁评定为三、四、五类的;(三)隧道土建结构专项检查,以及定期和特别检查评定为B 和 A 类的。6第四章 桥隧养护管理第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维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维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

9、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酌情进行交通管制。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要立即进行交通管制,发布通告,设立限速、限载、绕行标志等措施,提前向司乘人员发出警示;当缺损严重时应关闭交通。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第十六条 对适应性不能满足的桥梁,应采取提高承载力、加宽、加长、基础防护等改造措施。若整个路段有多座桥梁的适应性不能满足,应结合路线改造进行方案比较和决策。第十七条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八条 隧道养护的范围包括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一)土建结构主要是指隧道的

10、各类土木建筑工程结构物,如洞门、衬砌、路面、防排水设施、斜(竖)井、检修道及风道等结构物。当日常检查的判定结果为 B 时,应进行监视、观测或做特别检查;当日常检查的判定结果为 A 时,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当7特别检查或定期检查的判定结果为 B 时,应做专项检查。当专项检查的判定结果为 B 时,应进行监视、观测;判定结果为 1A 时,应准备采取对策措施;判定结果为 2A 时,应尽早采取对策措施;判定结果为 3A 时,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对策措施。对策措施的内容包括修复破损结构,消除结构病害,恢复结构设计标准,维持良好的技术功能状态。(二)机电设施主要是指为隧道营运服务的相关机电设施,包括供电、照明、

11、通风、消防及救援、监控等设施。机电设施的养护维修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和应急检修。机电设施养护效果可用设备完好率进行考核。供电、通风、监控、救援等设施的设备完好率不低于 98%;消防设施的设备完好率达到 100%;照明设施设备完好率不低于 95%,对中间段连续坏灯 2 盏以上,洞口加强段连续坏灯 3 盏以上应及时进行更换或维修。(三)其他工程设施包括环保设施、房屋设施等,应保持完好、齐全。隧道洞口绿化与植被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及时对树木修剪除虫,保持美观。隧道内应每月清洗、擦拭消音设施上的污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隧道房屋设施包括为隧道营运服务的生产、生活用房。应及

12、时对屋面及墙体发生的渗漏进行维修,注意对防雷接地装置进行8检查和维修。第十九条 桥隧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G H30)的安全作业规定。隧道还需执行交通部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有关专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要确保事故信息上报渠道畅通。凡出现桥隧垮塌或断通事故的,要在事故发生 1 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区高管局报告。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桥梁养护工程师的责任。第五章 技术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桥隧技术档案室,由桥梁和隧道养护工程师负责管理。档案资料包括:(一)桥隧基本状况卡片; (二)桥隧设计施工图;(三)隐蔽工

13、程施工检验报告,材料试验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四)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五)历次桥隧定期检查报告,桥隧技术现状评定表;(六)历次桥隧大、中修设计图纸和验收报告;(七)历次桥隧特别检查报告;(八)历次桥隧改善、加固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监理报告、竣工图验收报告;9(九)桥隧的历史、地质水文情况;(十)历年遭受地震、水灾、滑坡、泥石流、超重车辆行驶影响、损害情况。第二十二条 区高管局应建立特大桥(隧道)、大桥、特长隧道的桥隧卡片,填写全区桥隧的汇总表,并保存桥隧的历次特殊检查报告和桥隧技术现状评定表。第六章 桥隧管理系统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桥隧数据库管理系统,配备、使用桥隧软件,并定期收集

14、,录入数据,实行桥隧技术状况动态管理。区高管局建立桥隧数据处理中心和信息中心。第二十四条 桥隧管理系统应配备专用电脑并实行专人管理,桥隧管理系统所用数据及资料应及时另行备份。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桥隧养护工程师每月至少运行 2 次桥隧管理系统,检查桥隧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第七章 应急处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应急预案应报区高管局备案。运营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桥隧和特大型桥梁、长隧道、特长隧道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和1A、2A、3A 的隧道,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10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

15、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正常通行安全的桥梁和隧道,应立即报请县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协调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或限制车辆通行,同时向社会公告,组织车辆绕行,避免交通堵塞。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区高管局,并采取应对措施: (一)桥梁或隧道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和长隧道、特长隧道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和隧道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或隧道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危及桥梁和隧道安全的。 第二十九条 运营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隧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

16、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区高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运营单位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应自觉接受区高管局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第三十一条 区高管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11第九章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一)运营单位桥隧主管与分管领导、桥梁和隧道养护工程师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履行公路桥隧安全生产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造成责任范围内桥隧突发安全事故的。(二)桥梁和隧道养护工程师未按规定要求对桥梁和隧道进行检查或检查不认真,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引发或造成桥梁和隧道安全事故的。(三)桥梁和隧道养护工程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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