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24小时入境申报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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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 24 小时入境申报业务流程 V.201001一、 概论1 欧盟海关在 2008年 3月 10日公布 Regulation 1875,宣布将在欧盟地区实施 24小时预报关规则。2 根据欧盟海关的要求,从 2011年 1月 1日起,所有进入或过境欧盟境内的货物都需要向欧盟海关做 ENS(Entry Summary Declaration)申报。按照规则,根据装港和航程的不同,分为两种申报类型:2.1 Deep Sea 2.2 远程海运情况下,ENS 应由每一个非欧盟直挂装港在货物装船前 24小时申报。(数据发送截止时间) 2.3 Short Sea2.4 短途海运情况下,ENS 应由最后一个

2、非欧盟在船舶抵达欧盟首港前 2小时申报。根据航程和装港地理位置, 欧盟海关制定并公布了可以按照 short sea类型进行 ENS申报的装港范围。3 对于按照海关要求申报的 ENS,海关将反馈 MRN(Movement Reference No.)作为承运人履行 ENS申报义务的证明4 在进行 ENS更改时,承运人须同时提供 MRN,作为海关已经收到该 ENS申报的依据。5 如果在 ENS申报后,船舶经营人(Vessel Operator)将欧盟首港调整到之前 ENS中没有申报过的新的国家,需要向欧盟海关申报 Diversion Request。欧盟海关接受Diversion Request申

3、报后,该航次的 ENS不再接受更改。6 如果 ENS数据与实际申报数据不一致,或者没有按照海关规定的时限发送,海关可能拒绝办理入境手续。7 远程海运(Deep Sea)的情况下,如果海关发现 ENS申报货物存在风险,海关有权向申报方发送 DNL(Do not Load)指令,通知申报方禁止货物装船。8 无论货物的实际卸港是什么,欧盟第一挂港海关都有权对任何 ENS所申报的货物在抵达欧盟第一挂港时进行控制和检查。9 承运人不应安排没有获得 MRN或者欧盟海关不允许装载的集装箱装船,否则将承担所引起的所有费用和风险。10 由于 ENS申报差错引起的风险(海关拒装、扣货或查验等)或者费用(海关罚金、

4、卸港操作费等) ,由差错方自行承担。二、 申报装港职责9 申报装港的定义:9.1 远程海运情况下,进入欧盟航线的每一个非欧盟直接挂港9.2 短途海运情况下,航线进入欧盟前的最后一个非欧盟直接挂港10 创建 OB CVC(OB Customs Voyage Control)10.1 创建 OB CVC前应先确认船期表 ITS卸港是否完整,特别是欧盟首挂港是否正确。如有问题,请联系相关航线主管部门维护船期表。10.2 如果申报装港为普通的 deep sea装港,应该在订舱开始前创建 deep sea type的 OB CVC。10.3 如果申报装港为欧盟 24小时规则定义的 short sea装港

5、,应该在第一个非欧盟挂港订舱开始前创建 short sea type的 OB CVC,如果该申报装港还同时涉及其他国家的 24小时报关业务的,还需要创建 deep sea的 OB CVC (例如:ASD-BCN-NYC,对于欧盟报关的截止时间为抵达欧盟首挂港前 2小时,对于美国/加拿大/中国为装船前 24小时),分别创建 short sea和 deep sea的 OB CVC) 。10.4 对于 short sea的航线,申报装港在接到其他装港要求创建申报装港的 short sea OB customs voyage control的通知后,应尽快在系统中完成创建并反馈。10.5 根据装港的业

6、务情况,如果实际的 FCL SI和 LCL SI的截止时间不同于系统标准截止时间,实际截止时间应输入到“FCL SI Submission Cutoff”和“LCL SI Submission Cutoff”中,实际截止时间不应晚于系统标准截止时间。10.6 如果“submission cut off”时间不同与系统默认时间,请输入实际业务需要的申报截止时间,实际截止时间不应晚于系统标准截止时间。10.7 创建 OB CVC后,检查对应的欧盟首挂港的 IB CVC(IB Customs Voyage Control)是否自动生成。如果未能成功生成,请检查:10.7.1 欧盟首挂港是否已经正确维

7、护到 ITS中,如果没有,联系航线主管部门维护 ITS。 10.7.2 确认 ITS已经正确维护欧盟首挂港后,重新 open并 save OB CVC,检查系统是否自动触发并生成了 IB CVC。10.7.3 如果执行 1.6.1和 1.6.2的操作后仍然不能触发 IB CVC,装港应联系总部 24报关支持支持小组解决。11 创建或修改订舱时,用户应检查并确保 OB CVC和 IB CVC已经正确地关联。12 创建提单 Create BL12.1 根据客户提供的单证信息,完成各项提单信息的内容,确保在 ENS申报截止时间前,所有需要申报 ENS的提单都更新到 user customs read

8、y状态。12.2 口岸代理在收集 ENS申报资料时,若客户称自行申报 ENS (即 Auto Filer) ,需要客户提供 EORI号码和船东提单号清单。用户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在系统中勾选 Auto Filer check box,并录入或选取客户提供的 EORI。12.3 如果系统提示不存在该客户 EORI号码,用户应向航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确认。如果航线主管部门确认为新签署的第三方,允许输入 EORI号码,并确保勾选 Auto Filer check box。13 OB CVC Submission13.1 检查是否所有需要申报 ENS的提单都已经置为 User Customs Ready状

9、态。13.1.1 对于远程海运的航线(Deep Sea),申报装港(每一个非欧盟装港)应检查在本港装运的所有货物,包括本地货和中转货,是否所有需要申报 ENS的 BL在 IRIS-2中已经置为 User Customs Ready状态。13.1.2 对于短途海运(Short Sea)的航线,申报装港(最后一个非欧盟装港)应检查所有前往或途径欧盟首挂港的货物,包括本港的本地及中转货以及其他所有在船货,是否所有需要申报 ENS的 BL在 IRIS-2中已经置为User Customs Ready状态。13.2 中转港修改中转货的 ENS申报航次导致 user customs ready状态从 Ye

10、s变为 No的,由中转港负责重新 update到 user customs ready Yes的状态。13.3 由于其他单证信息不完整造成申报装港不能直接 update user customs ready的,申报装港应通知制单港,由制单港完成相关的单证信息后将提单更新为user customs ready状态。13.4 通过 OB Customs Voyage Control提交 OB Customs Submission request。为安全起见,特别在实施初期,建议申报装港至少在装船前 48小时发送 ENS。 13.5 系统不会校验申报的操作是否晚于海关要求的时间。申报装港应该根据实际

11、情况确定各自的发送时间,但必须遵守欧盟海关 24小时报关规则。否则将承担可能导致的风险和费用。14 监控海关回执14.1 正常情况下欧盟海关会反馈 MRN作为承运人按时申报 ENS的回执。14.2 特殊情况下,如我司或海关方面的系统问题,可能出现超过 2小时没有获得海关 MRN的反馈,申报装港应及时联系 R24支持小组和航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以便总部迅速检查问题并做出业务决定。14.3 在船舶离港前,申报装港应持续监控欧盟海关是否发出 Do not Load指令,一旦收到,应第一时间通知码头货物不能装船,同时联系发出指令的欧盟首港海关所在地的代理,了解 Do not Load的原因和撤销

12、或解决方法。在欧盟首港海关撤销该 Do not Load指令前,货物不允许装船。14.4 若由于我司系统或者海关的原因造成接收 Do not Load时已经装船离港,申报装港应立即通知航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支持小组和发出 Do not Load指令的欧盟首港海关所在地的代理,协调相关的货物安排和海关接洽事宜。15 根据海关回执通知码头安排装船。15.1 在安排装船前,从 COSCON EDI System中生成装箱清单。15.2 只有 ENS申报被欧盟海关接受,收到 MRN号码,并且没有收到 Do not load指令的集装箱才允许安排装船。否则申报装港将承担所引起的所有费用和风险。15.3

13、申报装港不应安排没有申报或者欧盟海关不准装载的集装箱装船,否则申报装港将承担所引起的所有费用和风险。16 ENS申报后的提单修改。16.1 这里所指的提单修改包括提单的新增、修改、删除、合并和拆分。根据海关的申报要求,IRIS-2 系统已经设定,如果提单内容在申报后发生修改并保存,并且提单置于 user customs ready状态,系统会自动向海关发送相应的 ENS更改报文。 16.2 修改提单时,用户应首先确认该提单的 MRN是否已经返回 IRIS-2,如果属于申报后超过 2小时海关没有反馈 MRN的情况,应联系总部 24小时报关支持小组进行相应处理。16.3 如果 MRN已经收到,根据

14、船舶是否已经开航,申报装港代理应:16.3.1 如果船舶尚未开航,原则上应避免在船开前进行 ENS修改,必须进行修改的,从完成更改操作后至船舶离港前,申报装港应持续监控海关是否发出 Do not Load回执。如果收到 Do not Load,应参照本流程第 6.3及 6.4款的相关要求执行。16.3.2 如果船舶已经开航,按船舶经营人是否申报过 Diversion Request,申报装港代理应:16.3.2.1 如果船舶经营人已经申报过 Diversion Request,用户在打开IRIS-2提单时系统会进行提示,在这种情况下,申报装港代理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修改 IRIS-2 BL,根据

15、海关规则,系统不会触发 ENS amendment。因此,申报装港代理完成提单修改操作后,应通知欧盟首港代理以及实际卸港代理,处理 ENS的更改及可能的进口舱单数据更改事宜。16.3.2.2 如果船舶经营人没有申报过 Diversion Request,按 BL是否已经 IB start:16.3.2.2.1 如果提单还没有 IB Start,申报装港代理应根据客户的要求修改 IRIS-2 BL,系统将自动触发 ENS amendment,发送欧盟海关。16.3.2.2.2 如果提单已经 IB Start,申报装港代理应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相关卸港的业务要求,在更改内容可以接受的前提下,

16、根据客户的要求修改 IRIS-2 BL,系统将自动触发 ENS amendment,发送欧盟海关,申报装港代理完成操作后,应通知欧盟首港代理以及实际卸港代理。17 收到总部 Diversion Request的通知后,申报装港代理应及时通知制单港和客户(包括 ENS自申报客户) ,确保在总部通知的 Diversion Request申报时间之前完成 ENS更改。 三、 非申报装港的职责 ENS Non-Filing POL18 非申报装港的定义18.1 远程海运情况下,在申报装港转运的进入或经过欧盟货物的始发港。18.2 短途海运情况下,是申报装港之前的全部 short sea直挂港;以及经申报装港或其他 short sea直挂港中转的货物的始发港。19 创建 OB CVC19.1 创建 OB CVC前先要确认船期表是否完整,如有问题,请联系相关航线主管部门维护船期表。19.2 非申报装港的 OB CVC仅用于确定单证截止时间。根据本港的业务情况,如果实际的 FCL SI和 LCL SI的截止时间不同于系统标准截止时间,实际截止时间应输入到“FCL 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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