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学生学科竞赛组织管理及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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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山师范学院学生学科竞赛组织管理及奖励办法(试行)(2008 年第 25 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大学生学科竞赛,激励教师积极参加学生学科竞赛的指导工作,使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达到参赛目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科竞赛是指由省级及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针对某一学科领域的全国性或地区性大学生学术类竞赛活动,包括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机械设计大赛等。第三条 学院按积极参与、分级组织、统一管理、注重质量的原则对组织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参与学科竞赛工作

2、实施管理。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负责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学生参与学科竞赛工作的协调管理。具体职责是:1. 及时收集、公布各类学科竞赛的信息,并与竞赛主办机构(或承办单位) 、校内有关系(或部门)进行沟通联系。2. 根据学科竞赛所涉及的主要学科类别、性质和要求,确定院内承办单位,审定其竞赛工作计划。3. 协调相关部门,协助承办单位落实赛前训练和竞赛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4. 管理竞赛专项经费,落实竞赛获奖指导教师的奖励。5. 整理、归档竞赛档案资料,统计上报全院各类学科竞赛数据。第五条 对应学科竞赛所涉及的主要学科所在系负责承办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工作,具体职责

3、是:1. 负责学科竞赛项目的组织与实施。2. 系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对竞赛项目组织与实施工作负总责,负责选定竞赛项目负责人,负责拟定竞赛工作计划和核定竞赛项目实施工作计划,负责组织落实赛前训练和竞赛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如场地、仪器设备、耗材等) ,负责竞赛期间的安全和协调其后勤保障等,并负责指定专人及时将竞赛活动通知、计划、竞赛规程(条例) 、参赛学生及指导教师名单、总结报告、获奖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核备案。3. 竞赛项目负责人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如指定竞赛项目实施工作计划、选定指导教师、培训选拔学生、组队报名、带队参与竞赛等) ,并对竞赛期间师生的安全、仪器设备安全负

4、责。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第六条 学科竞赛费在学生第二课堂活动费中开支,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按学院财务规定核销。第七条 竞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竞赛有关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的外出培训或参加与竞赛有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集中培训指导费、竞赛所需元器件和耗材购置费、学生外出参加集中竞赛差旅费、竞赛获奖后有关指导教师和组织单位的奖励等。第八条 承办单位须向教务处申报竞赛工作计划及详细预算经费,并按教务处核定的计划、规模和经费实施竞赛工作。 第九条 按竞赛主办机构要求需进行封闭竞赛、限时完成的竞赛项目,可组织赛前集训。封闭集训及封闭竞赛期间,按 80 元天的标准补助指导教师指导费,按 15 元天的标准补助学生

5、的伙食费。赛前集训费的开支均需根据竞赛工作计划和集训工作记录,由承办单位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报分配方案,教务处审核,按学校财务规定核销。开放式的竞赛项目,指导老师指导一个项目原则上相当于指导 2-3 个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工作量,工作量的认定由指导老师申请,系部审核,教务处审定。第十条 竞赛所需元器件和耗材购置费的开支须由承办单位根据竞赛工作计划先提出请购清单(需附对应实验室现有可用物品器具清单) ,经教务处核准同意后组织采购,并按实验用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管理程序履行入库、领用手续和可回收的物品器具回收存放手续(与竞赛学科对应的实验室负责)后,教务处方能批准报销。第四章 奖励办法及标准第十一条

6、对竞赛获奖学生的奖励1. 竞赛获奖学生可可按相关规定向学生处申请奖学金、申请综合测评加分。2. 竞赛获奖学生可据获奖级别向教务处申报对应的创新学分。第十二条 对指导教师的奖励1. 指导教师是指对参赛学生进行具体培训与指导、并由教务处审核认可的教师。每个参赛队的指导教师原则上为 12 名,每个指导教师最多同时指导 2 个参赛队。2. 对竞赛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见下表。 (同一成果获数项奖励的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赛区是指全国性竞赛下设的地区性竞赛组织机构)序号 获奖等级 奖励标准1 国家特等奖 10000 元队2 国家一等奖 8000 元队3 国家二等奖、省特等奖、赛

7、区特等奖6000 元队4 国家三等奖、省一等奖、赛区一等奖4000 元队5 省二等奖、赛区二等奖 2000 元队6 省三等奖、赛区三等奖 500 元队3. 对竞赛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同时按韩山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韩政字200658 号)计核科研工作量。第十三条 对承办单位的奖励学院对承办单位给予组织奖,奖励标准如下:1. 获全国特、一、二、三等奖,其奖励标准分别为每队5000、4000、3000、2000 元奖励办单位。2. 获省级(或赛区)特、一、二等奖,其奖励标准分别为每队3000、2000、1000 元。3. 同一成果获数项奖励的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第十四条 被“第二条”包含的获奖竞赛项目,由教务处核实后按规定给予奖励,未被“第二条”包含的其他学科竞赛获奖项目,须经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方给予奖励。第十五条 技能竞赛获奖项目按陈伟南奖教金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已按本办法授奖的项目不得再申请陈伟南奖教金。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由学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经费和组织管理办法不在本办法范围内。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008 年 12 月 30 日 (粤韩师200817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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