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及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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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利民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及处罚条例一、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煤矿实际情况,对自救器使用及管理作如下规定:1、新工人下井前,必须安排不少于 8 小时的自救器使用培训和训练,并达到熟练程度后方可上岗。通风队配合安健环部负责对于下井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日常培训与使用训练;外来人员下井,由陪同单位负责对其进行自救器使用的演示培训,达到会使用签字后方可持安检科证明、本人签字、记号后发放。2、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配带合格的自救器,入井人员未配带合格自救器者,按“三违”处理,并责令立即升

2、井。3、机电队对自救器进行统一编号发放,集中存放管理。入井人员一人一台自救器,专人专用,入井人员必须使用属于自己固定编号的自救器。因自救器损坏或其他原因报废不能使用时必须使用由机电队自救器管理人员临时指定的完好自救器,之后机电队给予重配固定使用的自救器,但要将原因上报生产技术部。使用人员不得私自使用未经同意使用的的其他自救器,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存放、佩发自救器,未经管理单位同意携带非本人自救器的人员视为本人自救器丢失。自救器台台上架管理,做到橱号、自救器号、台帐一致。4、机电队负责自救器的发放、回收和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自救器由机电队派专人管理,不得出现损坏和丢失,收发员对不合格的自救

3、器禁止发放。5、机电队必须建立自救器日常管理台帐及检查记录台帐,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发放情况、完好和损坏情况等等,对于损坏、报废的自救器及时做好记录。报废的自救器要集中存放报生产技术部经同意后进行处理,并标明报废原因从台帐上注销。自救器发放室内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自救器摆放及自救架确保整齐、清洁。6、入井人员在领取自救器时,应首先检查自救器是否完好,如有特殊情况,应立即通知自救器专管人员予以更换。领取后的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乱丢乱放,严禁碰撞和当坐垫,要爱护自救器,保证自救器表面清洁,除遇险情需要使用外严禁私自打开自救器,确保完好无损,对无故

4、造成自救器外观变形、损坏标签和检验标志、损坏橡胶护套、气密性不好、封条开启等按原价罚款。因工作原因损坏,须单位领导签字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冲帐。灾害期间打开使用的自救器,事后由单位出具证明,报生产技术部审批后,发放新自救器。7、人员升井后,必须及时将自救器送交灯房,不得不交私自存放。8、非指定专人使用的自救器或备用自救器,由机电队负责发放与日常管理。9、自救器需要外出检验机电队用已经编号的备用自救器给予替换,但必须建立备用自救器零时使用人员台账,也必须做到专人专用,在此期间入井人员必须使用固定编号的备用自救器。10、机电队必须加强值班,严防上架自救器被盗或被破坏,并保持室内自救器架卫生良好。11

5、、通风队负责自救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作好记录、台帐,每次检验前必须填写自救器提取单,提取单由通风队、机电队及生产部三方签字确认后方可从机电队按确定数量提取自救器外出检验。检验合格的自救器由通风队及时移交给机电队,并填写移交单,由通风队、机电队及生产部三方签字确认,移交单必须明确标明自救器的型号、厂家、完好数、报废数、检查日期、保质期。检验不合格的自救器通风队请示生产技术部经同意后进行报废处理。12、生产技术部“一通三防”主管每月对机电队自救器在册、完好、报废、使用、管理等情况和通风队自救器检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台账做好记录,对各单位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罚并做好记录在通风

6、例会上进行通报;入井的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检员、瓦检员对员工自救器佩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规问题及时上报处理。二、自救器使用管理处罚条件生产部、安健环部、通风队、安检科、生产办等部门科室负责对自救器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1、入井人员未经自救器使用培训下井的,按“三违”处理,并责令升井。外来人员下井,未持安检科证明、本人签字、收发员私自佩发自救器的,给予收发员 50 元的罚款,并罚款机电队队长 30 元。2、入井人员未配带自救器者,按“三违”处理,并责令升井。3、发现收发员发放不合格自救器的,一台次罚 50 元。4、不按期校验的一台次罚通风队 50 元,未填写移交单或提取单的一次罚通风

7、队队长及机电队队长各 200 元。5、自救器不上架者的、乱摆乱放的,给予收发员 50 元的罚款;未做到橱号、自救器号、台帐一致的,给予机电队队长 200 元罚款;发放室内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的给予收发员 50 元的罚款;对于报废的自救器未按要求处理给予机电队队长 200 元的罚款。6、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发放自救器,按违章罚款 100 元。7、领取后的自救器,未随身携带、乱丢乱放、碰撞和当坐垫的、表面不清洁的,罚款 50 元;私自打开自救器、自救器外观变形、气密性不好的、封条开启等属于造成自救器报废的,罚款 200 元。损坏标签、橡胶护套罚款 100元8、人员升井后,未及时将自救器送交灯房

8、,一次不交者罚款 50 元;由收发员三班进行审查,经收发员检查自救器,发现人为损坏或丢失的一次性罚款200 元,未经管理单位同意携带非本人自救器的人员视为本人自救器丢失。9、非固定专人使用的自救器,发现损坏,要及时查出责任人,上报生产部,生产部按规定给予处罚,否则每台罚机电队 200 元。未及时建帐更换的,每台罚机电队 50 元。无故丢失、更换或损坏自救器,找不出责任者,每台罚机电队 200 元。10、发放室卫生清理不合格的,给予收发员 50 元的罚款。11、不按要求建立和记录各种台账处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200 元罚款。12、本规定中其他监督管理人员对自救器使用管理监督不到位的根据情节给予 50100 元罚款。13 机电队、通风队在管理中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人员所进行的处罚由生产技术部给予落实。其他监督管理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人员所进行的处罚自行落实。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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